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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质安字【2018】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doc
2.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样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8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
(六)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 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 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 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 建筑外窗、幕墙材料;
(十二) 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
(十三)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五) 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七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得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八条 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经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核查。
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企业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当审批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员应当由监理企业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选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取样、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当将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授权书样表见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取样、见证人员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取样、见证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和见证。取样后,要及时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钢筋、混凝土、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样品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第十五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帐、见证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测试验结果,真实、齐全、有效,由责任方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企业应当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报监理企业审核归档。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和处置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应记录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引发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试样送检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试样和见证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试样应当拒收:
(一)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当按规范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由施工企业汇总后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因检测报告不实造成质量问题、引起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见证取样和送检信息及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2 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样表)
编号:口口口口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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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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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单 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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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单 位二)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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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决定授权下列人员负责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对工程质量承担 相应质量责任,请查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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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被授权人 本人签字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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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口取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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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口取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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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口取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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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单 位 |
(公章) 年 月 日 |
授 权 人 |
姓名 |
(签字)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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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
(执业印章)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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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意见 |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总监理 工程师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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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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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
(签章) 年 月 日 |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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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书一式五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2、签定检测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监理)单位统一汇总,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报送本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后附由本人签名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人员名单可加附页,附页应加盖授权单位印章。 4、建设(监理)单位对见证员、施工单位对取样员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人员变更时,应重新填写并于3日内向有关单位报送本授权委托书。 6、签章即要求本人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时应加盖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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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六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 &nb...
很长,如果需要的话留下邮箱,我给你发范文。不管是房建还是市政工程都没有什么标准的,只是有个大概格式。
是填写招标文件还是填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话都有一个标准模板,空白处按照工程信息填写。投标文件就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就行了。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Delegates, staff: Hello! in the run-up to the Spring Fe stival, we held one se ssi on of four staff represe ntatives Confere nce 2013 -w ork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 ul analysis of the curre nt situati on, discuss 2013 devel opme nt pla ns. Here, on beha lf of my company 2013 w ork reports to the Ge neral Assembly, for considerati on. Pillar I, 2012 ba ck in 2012, XX power com panie s adhere
北京市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北京市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做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见证取样工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起到了重要作用。见证取样不仅是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真实、准确、公正、科学地反映建设工程质量而提供技术数据和科学依据,更是建设工程安全运营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2000年9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2001年5月,我省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鲁建管发〔2001〕5号),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通过见证取样,一方面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定提供了可靠依据;另一方面将检测结果与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对,进而得到合格与否的判定,避免出现因建筑材料和结构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长,大量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推广应用,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和内容逐年扩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制度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也逐步显现,出现了见证取样流于形式、样品与工程实际不符、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约束力不足等新问题、新情况,原有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016年,省住建厅在进行“三统一”规范性文件清理时,考虑到上述因素,经研究认定2001年出台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已经不适合当前继续使用,正式将其废止。为此,出台一部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实用性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规范性文件已刻不容缓,这对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实现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具有深远意义。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起草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
(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08号);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五)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
我单位于2016年开始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经省内外调研和交流座谈等形式,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意见,于2017年5月起草完成了《规定》初稿,之后又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于2017年10月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7个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参建各方和厅有关处室的意见。经深入研讨修改,多次沟通交换意见,于2018年3月形成了《规定》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和特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共26条,附1个附件。主要包括基本规定、内容范围和程序步骤、人员岗位技术要求、企业主体责任、样品留置和不合格结果处理、监督管理和追究处罚等内容。
(一)扩大了取样范围。《规定》扩大了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范围,将原来的七大类扩大到了十四大类,增加了预应力钢绞线,沥青,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材料,实现了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的全覆盖。
(二)明确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为保证现场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数量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规定》确定了最低人员配备标准,第五条规定,“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这项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专职见证取样人员配置不足、人员混岗严重和责任界定不清楚等问题,有效提高见证取样工作质量。
(三)加强过程影像留存。《规定》突出强化了全过程留痕可追溯,在第十三条中,特别强调钢筋、混凝土、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存影像资料。这对于加强过程质量控制,提高现场施工技术水平,准确界定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较好地弥补了纸质施工技术资料的不足。
(四)进一步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对于在见证取样过程中存在人员变更不及时、签字标识不齐全、取样数量不合规等问题,《规定》明确,检测单位应当拒绝接受退回试样。共有四种拒收情形:一是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二是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是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是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该规定对进一步规范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严格程序步骤管理,提高样品检测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五)建立不合格数据处置机制。《规定》要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企业应当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报监理企业审核归档。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和处置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请予审议。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8年5月10日
第一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概况1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
取样及送检制度1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
第二节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范围和程序2
一、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范围和数量2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2
第三节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2
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2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3
第四节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3
第五节见证取样和送检推荐专用工具3
一、A型送样桶3
二、B型送样桶4
三、C型送样桶4
四、D型送样箱4
五、常用建材取样数量及重量4
第二篇常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6
第二章基础回填材料6
第一节概述6
一、土的基本物理性质6
二、土的密实度指标6
三、其它回填材料6
第二节取样方法7
一、取样依据及抽样批次7
二、取样须知10
三、试样存放及送达10
四、试验样品的要求10
第三节结果判定与处理11
一、土的工程分类11
二、基础回填材料质量检验与评判11
三、基础回填材料质量的控制
要求和处理程序26
第三章集料27
第一节概述27
一、建筑用砂27
二、建筑用石29
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31
第二节取样方法31
一、砂、石的验收31
二、取样规定32
三、样品的缩分34
第三节结果判定及处理35
一、砂的检验方法及结果判定35
二、石子的检验方法及结果判定52
第四章混凝土外加剂72
第一节概述72
一、基本要求72
二、分类和定义72
三、外加剂的使用原则73
第二节取样方法73
一、混凝土外加剂73
二、混凝土泵送剂73
三、混凝土膨胀剂73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73
五、混凝土防冻剂74
六、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74
第三节结果判定及处理74
一、混凝土外加剂74
二、混凝土泵送剂76
三、混凝土膨胀剂77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78
五、混凝土防冻剂80
六、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82
七、处理程序82
第五章混凝土、砂浆掺合料84
第一节粉煤灰84
一、粉煤灰84
二、粉煤灰的应用85
第二节粒化高炉矿渣93
一、粒化高炉矿渣93
二、粒化高炉矿渣粉93
三、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应用93
第三节沸石粉97
一、沸石粉97
二、沸石粉的应用97
第四节硅灰99
一、硅灰99
二、硅灰用于混凝土和砂浆中的作用99
三、硅灰的应用99
第六章水泥102
第一节概述102
一、通用硅酸盐水泥102
二、铝酸盐水泥102
三、白色硅酸盐水泥103
四、砌筑水泥103
五、道路硅酸盐水泥103
第二节取样方法103
一、检验规则103
二、取样送样规则104
第三节结果判定及处理104
一、通用硅酸盐水泥104
二、铝酸盐水泥106
三、白色硅酸盐水泥106
四、砌筑水泥107
五、道路硅酸盐水泥107
六、处理程序108
第七章混凝土113
第一节概述113
一、混凝土的分类113
二、混凝土拌合物及其性质113
三、混凝土凝结硬化后的性质114
四、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因素和提高
混凝土强度的措施116
第二节取样方法117
一、混凝土试样取样的依据117
二、普通混凝土、加气混凝土、轻骨料
混凝土试样标准118
三、混凝土试件的取样118
第三节结果判定及处理121
一、混凝土的生产控制121
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与判定125
三、处理程序128
第八章建筑砂浆129
第一节概述129
一、砌筑砂浆129
二、砌筑砂浆配合比计算与确定136
三、抹面砂浆138
四、其它砂浆138
第二节取样方法139
一、建筑砂浆拌合物140
二、砂浆抗压强度试块140
第三节结果判定及处理140
一、砌筑砂浆和易性判定140
二、砌筑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
试验值的判定141
三、砌筑砂浆质量事故处理141
第四节砂浆配合比计算实例142
第九章建筑金属材料144
第一节概述144
一、钢材的定义144
二、钢材的分类144
三、钢材的物理性质145
四、钢筋的力学性能145
五、与钢筋有关的标准145
第二节取样方法146
一、原材料146
二、钢筋焊接件149
三、钢筋机械连接件150
第三节结果判定及处理152
一、原材料152
二、钢筋焊接件155
三、机械连接件160
四、处理程序160
五、处理程序框图161
第十章墙体材料162
第一节砌墙砖和砌块162
一、烧结普通砖162
二、蒸压灰砂砖163
三、烧结多孔砖163
四、粉煤灰砖164
五、非烧结普通黏土砖165
六、煤渣砖165
七、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166
八、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67
九、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168
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69
十一、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70
十二、粉煤灰砌块170
第二节取样方法171
一、烧结普通砖171
二、蒸压灰砂砖172
三、烧结多孔砖173
四、粉煤灰砖173
五、非烧结普通黏土砖174
六、煤渣砖175
七、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176
八、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76
九、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177
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77
十一、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78
十二、粉煤灰砌块179
第三节结果判定及处理179
一、烧结普通砖179
二、蒸压灰砂砖181
三、烧结多孔砖183
四、粉煤灰砖185
五、非烧结普通黏土砖186
六、煤渣砖187
七、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188
八、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91
九、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192
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94
十一、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95
十二、粉煤灰砌块197
十三、处理意见199
第十一章防水材料200
第一节概述200
一、防水卷材200
二、防水涂料202
三、建筑密封材料203
第二节取样方法204
一、防水卷材204
二、防水涂料210
三、建筑密封材料212
四、进口密封材料218
第三节结果判定及处理218
一、防水卷材218
二、防水涂料246
三、密封材料255
四、处理程序275
第十二章工程防水276
第一节取样方法276
一、地下防水276
二、屋面防水277
第二节结果判定及处理279
一、地下防水279
二、屋面防水285
三、处理296
第十三章建筑用铝合金门窗297
第一节标准要求及取样方法297
一、铝合金型材297
二、铝合金门窗304
第二节结果判定及处理304
一、铝合金型材304
二、建筑外窗物理性能312
三、铝合金门窗综合性能316
第十四章建筑幕墙318
第一节取样方法及检验项目318
一、幕墙材料318
二、幕墙物理性能321
第二节结果判定及处理321
一、幕墙材料321
二、幕墙物理性能指标331
三、处理程序333
四、采用的主要标准名录333
第十五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334
第一节建筑工程室内污染
控制的技术要求334
一、材料334
二、工程勘察设计336
三、工程施工337
第二节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验收338
一、验收时间338
二、验收时应检查的内容338
三、验收的技术要求338
四、验收时抽样分布、频率及
注意事项339
第三节结果判定与处理339
一、结果判定339
二、处理340
第三篇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检测341
第十六章工程桩341
第一节概述341
一、基本概况341
二、桩的分类342
第二节工程桩抽检依据和数量343
一、建筑桩基技术343
二、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344
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344
四、建筑基桩检测345
第三节结果评定及处理349
第十七章混凝土结构350
第一节检测技术及抽检方法350
一、建筑结构检测350
二、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365
三、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368
四、后装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370
五、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372
六、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373
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378
八、混凝土结构后锚固378
第二节结果评定及处理380
一、建筑结构检测380
二、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380
三、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383
四、后装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384
五、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386
六、根据《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
规程》CECS21:2000标准387
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387
八、混凝土结构后锚固389
第十八章砌体工程392
第一节砌体现场检测技术392
一、砌体工程现场检测392
二、建筑结构(砌体)检测398
第二节结果评定及处理402
一、砌体工程现场检测402
二、建筑结构(砌体)检测407
第十九章钢结构409
第一节钢结构的检验内容和检测技术409
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409
二、建筑钢结构检测411
三、建筑钢结构焊接415
第二节结果评定及处理417
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417
二、建筑钢结构检测426
三、建筑钢结构焊接429
第二十章钢管混凝土433
第一节概述433
一、钢管混凝土结构的特点433
二、钢管混凝土的应用434
三、钢管混凝土质量检测434
第二节钢管混凝土检测技术434
第三节结果评定及处理435
一、钢管焊接质量435
二、钢管中混凝土强度与缺陷436
三、尺寸与偏差436
第二十一章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438
第一节概述438
一、一般规定438
二、预制构件438
第二节抽检方法和数量439
一、检验数量439
二、检验方法439
三、检验指标440
第三节结果评定及处理441
一、结果评定与验收441
二、处理程序442
第四篇外墙工程质量检测444
第二十二章外墙外保温工程444
第一节基础术语和适用范围444
一、术语444
二、适用范围445
第二节基本规定和性能检测要求445
一、基本规定445
二、性能检测要求445
第三节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质量
评定及处理446
一、性能要求446
二、技术要求447
三、处理447
第四节工程验收448
一、验收要求448
二、验收要求复检项目448
第二十三章外墙饰面砖工程455
第一节外墙饰面砖工程技术455
一、建筑工程饰面砖黏结强度455
二、外墙饰面砖工程457
第二节结果评定及处理458
一、建筑工程饰面砖黏结强度458
二、外墙饰面砖工程459
第五篇特种设备检测461
第二十四章塔式起重机461
第一节塔式起重机的表示方法、
类型和特点461
一、塔式起重机型号规格461
二、塔式起重机的类型462
第二节塔式起重机的参数462
一、幅度462
二、起重量462
三、起重力矩462
四、起升高度462
五、工作速度462
六、轨距、轴距、尾部外廓尺寸462
第三节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和要求463
一、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管理463
二、塔式起重机使用环境的基本要求463
三、塔式起重机现场检查检测项目464
第二十五章施工升降机466
第一节概述466
一、施工升降机的分类466
二、施工升降机的型号466
第二节施工升降机的现场检测项目466
一、SC系列施工升降机现场
检查检测项目466
二、SS型施工升降机、SSE自升
门架式物料提升机现场检查
检测项目466
附录469
附录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469
附录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470
主要参考文献476
2100433B
【学员问题】甲方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控措施?
【解答】1、见证取样的范围: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部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地下、屋面、卫生间等使用的防水材料;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安装材料、接地网材料;钢管、扣件;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都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注:商品砼进场前必须提供相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料、配合比试验报告),有防火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防火等级及性能检测报告。(必须现场取样)
2、所有材料、试块、试件等在实施见证取样前,工程中心-工程管理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见证,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3、取样后的材料/构配件由施工单位送至通过当地建设厅认证的检测机构试验室进行试验。
4、检验合格的试验报告作为付款的依据。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