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厅城乡规划处。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5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第八条 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
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土地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仍可以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的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证许可位置的距离。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平面位置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且不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职责,对经核实符合城乡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得超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置前置条件或者增加核实内容。
第十六条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的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核实工作细则。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从3月1日起实施,为建设工程办理规划核实指明了路径。
所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都必须进行规划核实。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平面位置误差”,被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在依法处理完毕前,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实行累进计算,最多不能超过300平方米;建筑高度合理误差同样累进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米;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位置的距离,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建筑面积误差虽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或造成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的,仍会被认定为影响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建筑高度超过规划许可高度,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位置不一致,导致建筑无法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致使周边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都将受到依法查处。
xxxxx规划管理局:我单位根据贵局xxx年x月x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xxx号),在xx市xx路x号xxx工程,业已竣工建成,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为x层xxx结构,工程项目规...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XX区建设局: 我单位根据你局年月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镇 ,路建设的工程,已由 施工完毕,经校对均按批准图纸施工无误,现将建设工程规划可证复印件及竣工图送上,...
办理程序及要求 1.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报审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报审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起提报督查...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1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 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 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3号)的规定,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2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市 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1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 (包括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 ,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 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 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 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 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 5万平方米, 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将有标准可依了!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部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厦门市规划委坚持统筹规划、强化规划统筹,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为切入点,历时半年制定的全国最全面、最完善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厦门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对此次《办法》的亮点和特色进行了专业解读!
1、最全面、最完善,对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细分为总平面布置、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建(构)筑物外立面五大方面,共20条核实标准。
2、明确三级量化操作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3、一本工程证,一次核实。明确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4、“双规范”——规范竣工测量报告、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5、建立诚信健康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让“带病”的市场主体无处遁形。
6、首次提出建筑立面色彩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新规六大明确
1、明确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概念和类型;
2、明确了竣工测量报告的具体内容;
3、明确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
4、明确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标准;
5、明确了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办理单体放样和±0.00复测手续;
6、明确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撤销情形。
关键词:全面
五大方面、20条标准,全方位划定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用最全面、最完善两个“最”,来形容《办法》,一点也不为过。因为该《办法》中的核实内容是经过层层推敲,让其尽量实现全方位核实覆盖、细之又细。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共被细分为五大方面、20条标准,围绕总平面布置、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建(构)筑物外立面五大重点,再分别制定核实标准。
建筑外立面,不光是建筑物的灵魂所在,更是体现城市品位的符号之一。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与规划不符,就会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产生直接影响。然而,对于建筑立面的规划条件核实,却一直没有标准。为此,《办法》还进行创新,首次提出建筑立面色彩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仅将弥补从前建筑立面核实标准的空白,对今后建(构)筑物在立面造型、色彩、材质方面的规划、施工工作,也将有一定指导意义——核实标准中明确指出,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明确三级量化操作标准,竣工测量报告、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双规范”
制定标准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规范化管理。此次制定的《办法》有一大亮点,就是对内对外“双管齐下”——不止对规划实施的建设主体进行规范,还对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针对规划实施的建设主体,主要体现在规范竣工测量报告、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的“双规范”上。一是规范了竣工测量报告的具体内容,规定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内容须涵盖总平面布置图、经济技术指标、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建筑物彩色照片、建筑分层平面图、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七项内容;二是规范了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将核实的具体工作细分为五大方面,更加彰显城市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统筹有序。
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则以明确三级量化操作标准作为抓手——一级核实标准明确了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二级核实标准明确了超出误差范围,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三级核实标准是指除一级、二级核实标准外,其实测规划条件指标超过误差范围,认定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如此一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有操作标准可依,也将更合理、规范。
此外,为了让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全程公正、客观,《办法》还明确了一本工程证、一次核实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从源头上杜绝了核实工作“作弊”的土壤。
建立诚信健康档案,让“带病”市场主体无处遁形
标准定下,后期处罚措施也要跟上。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办理建筑单体放样及±0.00复测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所属辖区的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分局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手续,或未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手续的,也将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进行相应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一改往常“重审批、轻监管”理念,在规划实施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即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健康评价。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与此同时,市规划委还相应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对市场主体的信息用等级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让“带病”的市场主体无处遁形。
第二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贵阳市规划管理局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按照职责负责所属辖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小河区、金阳新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委托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核发由贵州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同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实不合格的,应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条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
(三)建设工程已完成用地红线范围内旧房及临时用房拆除的;
(四)2007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
(五)建设工程已进行了竣工规划实测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二)原规划审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及效果图原件;
(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件复印件;
(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及建筑单体平面图(含电子版);
(五)建设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七)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八)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阶段检验表复印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标准:
(一)规划许可文件齐全;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三)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完成;
(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六)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七)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不合格理由,同时,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在核实中发现申请单位有违规建设行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及时报送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明确和规范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