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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在国家人防办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乙级审查机构均可参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参与审查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工程,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防护方面专项审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检查,负责组织对审查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的培训。
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查资格与范围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接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和我省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本省范围内除省级、市级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可承接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医疗救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设计单位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且审查人员应满足乙级审查机构条件中对审查人员的资格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选择省内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从中标单位中自主选取一家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三章 报审文件及审查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送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单建人防工程
1.批准的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项目可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复印件);
2.相应规划手续;
3.设计合同(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
4.经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
5.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本(含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6.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本;
7.省外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项目,需提报《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项目登记表》和《项目设计人员名单》。
(二)防空地下室
1.建设要求审批表或审批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
4.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本(含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5.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本;
6.省外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项目,需提报《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项目登记表》和《项目设计人员名单》。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送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须做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篇;
(二)送审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平战转换预案及平战转换工程量清单;
(三)有关专业应有防护、平战功能转换设计;
(四)指挥工程还应有通信、防化、防电磁脉冲设计;
(五)按规定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注册师章,注册师章应与设计单位资质号一致;
(六)签字栏有本人签名,会签栏有各专业会签人签名;
(七)外省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项目,图纸签字人员应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中人员一致。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现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四)符合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五)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应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在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名;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在项目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意见书应加盖施工图审查单位公章(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出具审查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整改通知书,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复审。复审仍不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批文对该工程项目重新设计报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保存包括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要求、全套施工图、审查合同、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等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
竣工验收应以加盖审查合格印章的施工图图纸为依据。
第四章 责任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审查工作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每年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因错审、漏审使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通报或责令停止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一)超出本细则范围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审查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
(四)为报审项目掩盖隐瞒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六)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并作出复审结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资格、审查范围、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监督,有权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防工〔2011〕186号)同时废止。
我发给你一篇看看。
合格书: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合格了 审查报告书:指出你的施工图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由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每个地方的法规不同,以当地的规范为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各审查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防发[2017]9号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2015-03-02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建立规 范、高效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秩序,根据国家人 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技 术标准,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防护性能、 平战结合以及人防工程设计规范、 技术标 准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四条 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 的人防工程施工 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定期维护、分类管理、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及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四大企业(胜利油田、齐鲁石化、莱芜钢铁集团、济南铁路局)人防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并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单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有关单位组织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1.新建防空地下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管理单位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工程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注销的,应当按照维护管理承诺书要求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并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等单位或者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与物业等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的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山东省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六表两案”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防火、防汛演练,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四)档案管理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工程维护管理台账和维护管理档案,对工程维修保养、加固改造和定期检查、巡查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人防工程维修保养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完好,无锈蚀和损坏;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七)设有平战功能转换的工程,转换所需的设备、构件应就近存放,备齐无损,性能良好。
第九条 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建立生产安装产品档案信息库,提供专业化售后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对工程防护(化)设备巡检、保养不得少于两次,并按要求填写《防护(化)设备售后使用巡检、保养记录》,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纳入工程维护管理档案管理,超过质保期后,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定期发送工程防护(化)设备保养提示,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需求,提供专业化维修维护服务,并按双方约定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需要进行平战转换的人防工程,要对平战转换构件及预留项目的部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战时及时进行转换。
(二)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规定的标准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使用性能良好。
(三)早期人防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重点实施监控,能拆除报废的要拆除报废,不能拆除的要采取措施加固改造,确保安全。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人防工程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设施: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或占用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五)未经批准,严禁在距人防工程五十米安全范围内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六)禁止其他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和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审批时,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保证人防工程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或者实施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改造人防工程,必须委托有人防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四章 拆除和报废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具有管辖权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机关所属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由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批准拆除的单建人防工程,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和战时用途,由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补建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
(三)补建人防工程的防护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不得代替应当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
补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拆除单位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补建工程移交原工程投资人或投资单位。
第十八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的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补建,但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早期人防工程和随地上建筑物同步拆除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补偿补建。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可以申请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已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安全。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单位予以回填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和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已开发利用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保障,没有使用的由工程管理单位保障;
(三)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对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 除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和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拒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对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鲁防工〔2014〕81 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20年1月23日
近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合理利用,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战备效益,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有关政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时,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的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