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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

2014年7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字〔2014〕99号印发《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加大产业转型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力度4部分14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99号

淄博、枣庄、泰安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确定我省枣庄市、淄博市淄川区和新泰市为资源枯竭城市并给予政策资金扶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资源枯竭城市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产业转型支持力度

1.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帮助争取国家重大产业项目,支持申报国家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试点。

2.加大部门扶持力度。在享受中央政策扶持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各安排定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省科技厅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加大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涉农资金等扶持资源枯竭城市的比例。对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建设项目,在安排预算内投资时逐步提高省配套资金和省补助资金比例。

4.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资源枯竭城市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5.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民生改善和公益性事业发展。在此基础上,从省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每年安排专项配套资金,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生态环境治理。

6.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项目,省级留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适当向资源枯竭城市矿区项目倾斜。

7.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大宗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三、加大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

8.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资源枯竭城市给予倾斜支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确需调剂用地指标的由相关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9.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枣矿集团、新矿集团、淄矿集团等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力度

10.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倾斜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等领域项目建设。

11.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省级专项资金在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项目。

12.支持资源枯竭城市争取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采煤塌陷地开发治理试点城市。

13.加大对矿山塌陷地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对矿业权灭失且具备治理条件的矿山塌陷地,由省、市、县(市、区)共同组织复垦,原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塌陷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复耕验收后可调整使用。

14.省里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考虑资源枯竭城市,并将矿业权灭失的采煤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重点区。对采煤塌陷区住户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今后国家确定的资源枯竭城市,在政策支持上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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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简述

2014年7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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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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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文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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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13]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促进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加快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

发改委将研究制定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政策措施

据发改委网站23日消息,为深入推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研究制定支持资源枯竭城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策措施,7月19-21日,振兴司会同中办调研室,由司长周建平同志带队,赴山东省枣庄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开展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实地考察了枣庄市、贾汪区推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进展情况,与地方同志进行了专题座谈,共同深入分析了新常态下资源枯竭城市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充分听取了地方对加大力度加快推动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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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1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资源型城市要在原有优势特色产业基础上,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努力培育接续替代产业。资源枯竭城市要选择好产业转型方向,重点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因地制宜,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加强资源综合评价,积极开发各种共伴生资源,大力拓展资源开发领域和范围,重视利用区外、境外资源发展后备基地。亳州、阜阳和宿州等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的城市,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开采计划,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上下游产业,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

二、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对政策规定的环境补偿和整治资金,企业要足额提取,政府要足额征收,并确保专款专用。做好土地复垦规划,加大对矿山废弃土地复垦投入。科学编制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新矿区要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积极推动资源型城市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三、深入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

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分批实施的原则,建立采煤沉陷区治理补偿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抓好治理改造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巩固治理成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沉陷区治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推进矿区建设和城市建设。地方政府及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需要安置的困难户给予适当照顾;对难以实现商业开发的棚户区改造,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着力解决就业等突出社会问题

资源型城市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快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要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优先在资源型城市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要进一步完善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各项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逐步将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让符合条件的贫困人群及时得到救助。

五、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制定全省资源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方向与勘查项目规划,支持危机矿山做好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安排要向资源枯竭城市的勘查项目重点倾斜。矿产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探支出可以计入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引导资源型企业加大老矿区深部及外围地区找矿力度。支持拥有资金实力、先进技术的矿山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跨地区跨行业整合省内外矿产资源,依法取得矿业权。

六、加强政策支持

国家资源税改革政策出台后,要及时贯彻落实,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增加资源开采地方的财政收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帮助资源型城市向国家争取支持政策、资金;支持淮南市、马鞍山市申报国家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抓紧研究制定财政、土地、产业、矿产等配套政策,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转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资源型城市加快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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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按照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新建铁路站场用地

(一)科学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充分考虑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切实做好铁路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统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要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重点对投资规模、开发方式、用地规模、融资方式、项目盈亏等内容进行研究。由成都铁路局或省铁投集团牵头,会同铁路沿线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规划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二)科学划定土地综合开发边界和规模。各地要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基本需求,综合考虑站场周边土地已有规划和建设开发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综合交通便利程度、周边市县城镇化进程、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杜绝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的粗放利用和无序扩张。原则上铁路站场毗邻区域的开发半径不超过800米,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中已明确站场选址的,要预留铁路建设用地通道,防止在预留通道抢栽抢种、乱搭乱建。对规划后开发半径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严格控制,暂停范围内其他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划拨等工作。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及重大民生、环境保护项目,确有必要在暂停范围内实施的,可专题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三)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批次用地内的城市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可直接在申请用地请示材料中注明或按单独选址项目上报;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厅依据经批准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项目核准情况,在国家下达计划中先行安排,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后专项安排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

(四)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综合开发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少占或避免占用耕地,严格限制占用基本农田。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依规缴纳耕地开垦费。单独选址报批的铁路综合开发占用耕地的,项目业主依法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厅优先安排项目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城市、镇(乡)分批次建设用地的铁路综合开发占用耕地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缴纳耕地开垦费。〔责任单位: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及项目业主,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五)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已确定投资主体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应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的主体必须按照约定条件参与投资铁路建设。〔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二、盘活现有铁路用地

(六)鼓励利用既有土地实施综合开发。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下属具有开发资质企业利用铁路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如符合省内各棚户区、旧城改造条件的,也可享受棚户区、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国土资源厅〕

(七)盘活铁路运输企业各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三、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综合开发

(八)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参与开发利用。按照“谁修路、谁开发”的原则,探索采取PPP(公私合作)模式,允许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铁路建设、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各地要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商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均衡分配机制,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参与者收益水平,实现权责统一、收益共享。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取得的划拨用地,或者已经依法改变用途的存量铁路沿线建设用地,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公司单独或联合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对在建、改(扩)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拟开发的沿线土地,由相关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主体;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等由地方主导建设的铁路,其站场及沿线的土地由相关投资权益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事宜。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根据项目建设规划逐步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九)提升土地综合开发强度。综合开发用地应依据项目进度,按照规划预留、分期实施的原则供应。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使用地下地上空间,扩展土地立体开发空间。使用地下空间的,可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供地,也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四、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实施计划及上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一)优化铁路建设服务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和清单式报批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以及土地供应、确权颁证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

(十二)落实用地备案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三)严格土地利用开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行为,加强土地供后的实施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四)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概算,依法落实征地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既要确保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又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及项目业主〕

(十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杜绝土地闲置。〔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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