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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于2008-11-9发布。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基本信息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宅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税收、信贷、政府规费等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1.适度调整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按确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执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确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2.明确界定第二套住房购买对象。对居民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契税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个人购买普通存量住宅的,免收购房者房屋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对个人购买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90m2(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90m2以上、144m2(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级负担。(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房管局)

4.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延长到20年。(主要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积极促进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大力鼓励和引导市民运用住房消费贷款购买住房,扩大住房消费需求。(主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6.适度支持骨干型房地产企业及项目发展。对达到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3a级的企业和对城市形象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银行方面要积极给予支持;房管部门在法定条件下对预售项目放宽许可条件,对预售资金的使用,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主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市房管局)

7.优化政府规费收取环境。对达到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3a级的企业和对城市形象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在政府规费收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中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土地登记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40%收取。

(2)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74元/平方米的标准,土地公开出让时统一收缴的除外)、建筑质量监督费、劳动保险费、测桩费在办理施工许可时缴纳50%,剩余50%在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免收50%,其中对3a级信用开发企业免收70%。建设工程交易费建设单位按万分之四的最低标准缴纳。

(3)白蚁防治费在开发项目施工前缴纳60%,剩余40%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房屋面积测绘费按“先测后缴”的原则,由测绘单位先行测绘,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一次性缴纳。

(4)规划技术服务费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缴纳50%,剩余50%在规划竣工验收前缴纳。

(5)对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下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能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以上五项主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人防办)

8.鼓励货币化拆迁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政府拆迁安置用房可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

二、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

9.转变政府城市经营理念。各级政府对城市经营的理念应从过度依赖房地产业转入注重各产业协调发展、平衡发展上来,确保城市经济良性、稳步、健康发展。[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10.做好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审批效率,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问题,切实改善服务环境。(主要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城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11.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及规模。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状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控制土地公开出让的节奏及规模,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做到有保有压,维持市场稳定。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房地产价格中原材料、人工费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土地公开出让价格。对已出让未按期开发的土地,在分清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处置。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出让首付款比例由70%降为30%,土地总价款交付时间由3个月内延长至12个月内。(主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

12.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关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规定,并适度提高规划容积率。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做出成绩的,给予适当政策优惠。(主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财政局)

13.切实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供应,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区位特点,合理确定户型结构比例,实行“总体规划、区域平衡”,努力使沿海等优质资源实现收益最大化,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层次住房需求。(主要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14.加大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将保障性住房的重点确定为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并重,加大建设廉租房力度,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

三、加强预测宣传,合理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15.建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适时对区域性房地产市场进行预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合理引导市场,为政府宏观决策当好参谋。(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16.正确分析把握市场动向。通过客观、准确、适时、适度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房地产市场形势,增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前景的信心,理性投资、理性消费。积极引导开发商尽快盘活存量市场,合理确定利润空间,刺激住宅市场投资和消费,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要责任单位:市广电局、市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

17.强化烟台“宜居”城市品牌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我市良好“宜居”环境和“最佳魅力城市”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同时,积极发挥协会作用,组织开发企业到外地推介房地产市场,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和认知度,吸引外来投资和消费。(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广电局、建设局)

18.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工商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19. 支持房地产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积极吸引实力强、信誉好大型开发企业承揽以旧城改造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旅游、医疗教育、养老养生等产业有机结合,打造复合地产,培育房地产新的增长点。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节能环保的生态住宅,实现建筑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型。

以上规定暂定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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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颁布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资源能源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20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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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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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献

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问题探讨 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问题探讨

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问题探讨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3页

国家出台的房地产紧缩政策,有效遏制了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势头,但同时也制约了诸如烟台市这样的三线城市的市场交易,尤其是一些合理的改善型需求也得到遏制,导致房地产交易明显下降。该文通过对近几年烟台市房地产市场的的量化对比和综合分析,提出加强房地产用地调控力度的重要性以及对策措施,对新形势下如何协调国家房地产紧缩政策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良好的借鉴价值。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建规划,完成安居住房、廉租住房重建目标任务。通过政府投资和援建省()出资收购的方式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1万套廉租住房,其中市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收购600套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引导对口援建省(市)出资收购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确保灾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对申请廉租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政府组织投资18亿元,改造城市规划区农转非小二楼、城中村、棚户区、困难企业等危旧房130万平方米。政府可公开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城镇灾后重建安居住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房源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和改造全市危旧房问题。

  作为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收购的房屋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三、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普通商品住房原则内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以远换近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公布认定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居民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我市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县(市、区)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商品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率的下限可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

  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购房款的80%,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实施购房补贴,增强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补贴政策。抓紧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购房支付能力。

  对购买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六、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置业负担

  我市灾后重建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居民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暂不负担营业税。

  七、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国家实行的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解决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品牌,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完善小区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0%

  八、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将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由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牵头负责,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管理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为购房者和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德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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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 鼓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下述刚需购房予以政策优惠:        1、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 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含境外人员)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大学毕业生首次购买普通商 品住房;成年子女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2、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 房”等。        3、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四)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落实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五) 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各地对实行货币补 偿的被征迁户,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六)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确定。        二、实行分类调控        (一)福州市、厦门市可以根据本地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放开住房限购措施。        (二) 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 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 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三)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二)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三) 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 “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 相关金融服务。 #p#分页标题#e#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二)对于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 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 面±0.00。        (四)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地方政府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房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五、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 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租售并举、以租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以 巩固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实施城中 村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二)各市、县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收储方式,积极稳妥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政府回购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配建部分营业税按照政府回购价计算税基征收。        六、鼓励开发绿色住宅        (一)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按以下规定计算,给予增加容积率奖励:一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0.5%计算;二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计算;三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5%计算。容积率奖励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组成部分。        (二)购买一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90%缴纳;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80%缴纳;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60%缴纳。        (三)鼓励开发建设、购买精装修商品住房,精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由本级政府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七、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一)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避免商品住宅用地集中过度投放;并针对市场变化情况,不再将捆绑配建星级酒店作为出让条件。        (二)各市、县要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的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切实解决企业受让土地后发生的拖延交地问题。        (三)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市、县,应调减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        八、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各市、县要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市场库存压力大的市、县要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二)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九、其他        本《若干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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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共4个大方面,20个具体措施和意见。根据湛府[2015]16号文精神,意见自2015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海上金沙湾

一、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措施

(一)居民(含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地区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二) 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购房人结清商品房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四) 对家庭购买首套唯一住宅的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被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的,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因个人房屋被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重新购买一套唯一住宅商品房的,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房且购房总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五) 鼓励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

二、推行积极有为的信贷支持政策

(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为减少和避免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支持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能有足够的资金完成开发,对单家银行因规模和指标所限而未能支撑商品房开发项目完成的,首贷银行不得设置不允许项目引入其他银行加入对项目放贷和对商品房参与按揭的硬性或隐性“壁垒”条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增加融资和贷款成本的条件;一经发现设置,银监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二) 完善住房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服务。居民在购房时不受项目限制,有权选择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房提供按揭。

1、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的居民,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条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本市购房的,可选择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三) 降低住房公积金提、贷门槛,简化提、贷条件,提高服务效率。支持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鼓励广大群众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直系亲属之间在我市首次购房可相互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流程、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养老产业、休闲度假产业支持。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开发区夜色#p#分页标题#e#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政府出让的土地进行土地前期评价。政府出让的商住性质的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试行土地前期审批手续整体打包办理统一出让。出让前由政府统一安排资金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务、地震、土地储备和航管等部门对规划区域整体做环评、能评、水评、安评和净空评价,用地单位不需再做以上各项评价报告。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项目调整。城市规划部门对如下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一是在不突破原容积率、绿地率,不超出航空限高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项目退缩线、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和塔楼的建筑密度达到规划要求而作出的户型调整;二是对非特定的商业区街开发项目在确保临街立面效果,商业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对商业与住宅建设比例按程序调整。

(三)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房地产项目,住建部门采用便捷的审批方式鼓励选择本地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四)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的规费征缴。价格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房地产规费情况调查,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节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税费征管。

(六) 在湛江市区内已经拥有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所在地的区、街道、派出所和学校要接受户主提出的子女入学、入户的申请并予批准。

(七) 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开发企业按正常合理的进度申请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使用时,房管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拓展市场。采取“政府支持,协会搭台,房企唱戏”的方式,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开拓北方和周边地区市场。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湛江水上运动中心效果图

四、进一步推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绿色住宅

(一)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探索政府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模式,以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进一步落实新出让土地及“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受惠于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全市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对老旧小区进行房屋整修、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气设施改造,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三)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住宅。加快推进商品房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对住房产品的结构进行具体约定,全装修商品房占比例要大于50%,以后每年递增10%直至100%。

对之前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没有对全装修进行约定而要求开发建设全装修商品房的项目,可以进行如下奖励:

承诺实施全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5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3%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承诺实施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1%-8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5%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对未达到全装修承诺比例的项目,由政府无偿收回给予的奖励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全装修商品房建设项目支持。

购买全装修商品房的,免征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条件的,可在规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按揭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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