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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山东照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 Dong Lighting Institute,缩写为SDLI。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照明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以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照明专业科技工作者,围绕我省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照明学科快速健康发展,为把山东建成照明行业大省做出贡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省建设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依法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照明学科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服务;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促进照明学科不断发展;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团结、组织和动员我省从事和关心支持照明行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为促进照明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照明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1、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
2、开展照明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科学知识水平;
3、开展照明学科的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照明学科的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4、编辑出版照明学术期刊、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搞好信息服务工作;
5、组织本学科的专家协助政府对照明学科发展规划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6、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成果评定和表彰奖励工作;
7、积极开发和推广照明学科的科研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尽快转化;
8、加强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9、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0、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1、个人会员条件:我省照明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凡承认本会章程,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
(4)大学专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中专毕业4年)以上者,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照明学科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领导干部。
2、单位会员条件:承认本单位章程,从事与照明学科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3)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4)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监督本会工作。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活动;
(三)单位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单位会员);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秘书处)按照《山东照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被批准为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3、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中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遇特殊情况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的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才能生效,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照明界有较高的声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爱照明事业,热心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构批准登记,本会可以成立若干分支机构,为本会的二级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山东照明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学会成立后,将致力于建设五大平台:
一是科研服务平台。依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计院的资源,探索解决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的路子。
二是项目合作平台。积极争取政府科技基金、激励科研人员成果研制,促进生产企业会员单位新产品开发。
三是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学会与政府信息网、学会内部信息网、学会会员信息网,重点采集与照明相关的科技信息、政策信息、市场信息、发展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四是学习促进平台。建立学会内部经验交流研究机构,促进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之间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经济交流;组织学会内外部互相学习、考察、讲座、论坛以及国内外的学术考察活动。
五是诚信文化平台。在学会内部提倡诚信合作,互相帮助和促进,配合会员单位,搞好企业文化建设。
山东照明学会的发展目标是为政府建立照明科研专家智囊团,为科研——企业——市场打造一个范围广阔、渠道通畅、基础牢固、切实有效的交流沟通、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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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照明设计院成立于2000年,是集景观照明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灯具研发生产为一体的照明行业专业化公司。 以先进的照明设计为依托、以精良的施工为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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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致力于促进我省照明事业的发展,探索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先进生产力的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学会将积极承办各类照明学科学术研讨会、各类科研讲座、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当好政府参谋,为企业做好服务,大力推动政府节能减排的活动开展,大力推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计院与企业及社会各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科研成果创造商机,促进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广泛开展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促进信息共享;努力为会员科技成果争取优惠政策;组织举办联谊、商务交流、商务考察活动,协助会员结识来自全省各地的会员朋友,开拓自己的发展空间。
山东照明学会筹备于2008年8月14日,是由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山东淄博中诚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济南鲁源电力广告公司、山东晶晟光电科技公司等发起成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该学会面向山东省域内大专院校、设计院、科研单位、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单位及照明学术带头人、专家、学者自然人的开放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旨在“科技创新、绿色照明、节能减排、发展经济。”
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学会章程》的说明
各位代表:我受上海市土地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学会章程》的说明。一、修改的依据1、《上海市土地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上海市土地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五年过去了,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行业面临的任务以及上级组织对学会工作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中国金属学会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了便于开展学会工作,促进耐磨材料领域的学术交流与信息传播,根据“中国金属学会章程”和“专业学会组织通则”、“特殊钢学会细则”,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是中国金属学会所属的专业学术团体,其上级学会是中国金属学会直属的特殊钢学会。本会受中国金属学会特殊钢学会领导。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耐磨材料学术委员会由国内耐磨材料领域最优秀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本领域最高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保持和发扬学会的优良传统,发扬团结、热心、进取的精神,为材料科学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及工作范围是:
(一)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国耐磨材料与防磨科技的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国家耐磨材料与抗磨技术研究、生产和应用提供政策性建议。密切结合耐磨材料科研生产技术的需要,促进耐磨材料学界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
(二) 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与鉴定等任务。
(三)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参与科学决策、工程论证和产品检测工作。
(四)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 组织编辑学术和科技书刊、论文集及信息资料。
(六)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耐磨材料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 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及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 发展会员,加强本会自身组织建设,完成上级学会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 密切学会与企业的联系,提倡科学技术为生产服务,提倡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倡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会自1979年成立以来,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在中国制冷学会指导下,认真履行社团的桥梁纽带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取得显著的成绩,促进了科学技术繁荣和人才成长,也凭藉学会的智力、技术优势,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服务,使学会有较强的凝聚力。我会连年被评为中国制冷学会及广东省科协系统的先进集体,先进学会。
广东省制冷学会设有学术、咨询、科普、编辑四个委员会,以及七个专业委员会,均由省内制冷界的资深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组织开展各项相关活动。
浙江省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ZIES。本团体以浙江省照明学会名义加入中国照明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浙江省照明科技事业和相关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探讨。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照明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技术领域内(包括:视觉和颜色、光和辐射物理及测量、室内与室外照明、交通运输照明和光信号、光生物和光化学、电光源、灯具、舞台电影电视照明、图象技术以及相关的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照明设计与光环境技术等))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 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的不断发展;
(二) 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 选派优秀专家作为国际相关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专业学术活动;
(四)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浙江省和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
的制定和相关事务的决策工作;
(五)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浙江省和国家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
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积极参与国家承接的国际多边或双边协作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工作;
(七)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八)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九)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照明技术领域的成果展览展示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建立浙江照明信息网,开展省内、外的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十四)反映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六)举办为本会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多元制的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照明科技领域内工作的个人和团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普通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普通会员(即: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凡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从事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高级会员
凡本学会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高级会员:
1.曾任或现任学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具有高级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对照明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三)学生会员
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从事与照明领域有关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申请为本学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学业期满,在未成为本学会普通会员前,仍保持学生会员身份。
(四)团体会员
凡与本学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 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 完成本学会所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相关会员证自动作废。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本学会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以通信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当本学会理事人数低于50人时不设立常务理事会,超过70人时须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照明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届期满后,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学会秘书长候选人、本学会各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副理事长分工,决定对外代表学会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为开展各项活动,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非法人组织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一) 本学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学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 本会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和学科特色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在本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人数不宜过多。理事长提名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确认后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任期。无特殊情况,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一般不兼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专业委员会是本团体的学术分支机构,其成员应是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专业委员会应在学会制定的工作条例原则下制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施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团体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收费文件下发到每一个会员单位。
(二) 个人会员:采取自愿交纳方式,数额不限。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与专职人员协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如需要核准,则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千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如需要审查核准,则按照要求履行审查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 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 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 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 对党员有3名以上, 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 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 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 “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1日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