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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共二十条:
第一、二、三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
第四、五条,提出了数据标记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判定证据使用。
第六、七条,明确了超标判定标准和焚烧温度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现场监测采样要求及监测数据认定标准、现场调查取证要求、处罚等。
第十七、十八条,提出补贴核减措施和标记规则制定说明等。
第十九、二十条,明确了本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10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年11月21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对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一条 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
(二)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二条 垃圾焚烧厂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维护”的时段,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
(二)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三条 垃圾焚烧厂通过下列行为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第十四条 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持续数日的,按照其违法的日数依法分别处罚;不同焚烧炉分别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依法分别处罚。
第十五条 垃圾焚烧厂5日内多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合并开展现场调查,分别收集每个违法行为的证据,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是第一家,今年开始运营,新余是第二家开始运营,其他的城市都有在建或者已经签约垃圾焚烧发电厂,比如吉安市、抚州市、赣州、景德镇、上饶、宜春等,不少的。
主要考虑承建单位是否正规,正规企业的垃圾发电厂拆迁范围国内要求是10公里。垃圾焚烧发电,把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设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工作,中国迟早要走垃圾焚烧的路子,土地比国外城市更稀缺,不可能在...
公交线路:地铁4号线 → 地铁1号线 → 地铁10号线 → 608路 → 418路,全程约57.3公里1、从南京市步行约230米,到达鸡鸣寺站2、乘坐地铁4号线,经过1站, 到达鼓楼站3、步行约80米...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垃圾围城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小、减量效果明显、余热资源可利用等显著特点,是解决垃圾围城的重要手段,已逐步取代传统卫生填埋成为主流。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科学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已成为中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求。
中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已与国际接轨。通过2017年以来的“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环境管理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为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业环境管理打好了扎实的实践基础。出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就是要切实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提升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邻避效应”较为突出。少数垃圾焚烧厂建设年代较早,设备相对陈旧,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生态环境部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整治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垃圾焚烧厂是重要的市政工程,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治污单位,也是排污单位。垃圾焚烧厂在拥有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也必须有高水平的环境管理“保驾护航”,以推动垃圾焚烧厂高效清洁运行,与周边群众和谐相处。这是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基本考虑,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强化常态化执法监管的重要举措。自动监测具有连续在线运行的优势,是监督排污单位排放行为的“前沿哨兵”,有益扫除环境监管盲区和死角,已普遍应用于日常环境监管,但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行为的结果认定,主要还是以人工监测为主。《管理规定》创新性的提出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依据,是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互联网 监管”的重要举措;填补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的空白,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全面应用,实现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实时监管,让行业监管愈加透明,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通过自动监控手段,实现线上千里监控、线下执法联动,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有力震慑违法排污行为,促进垃圾焚烧厂自觉守法,也为今后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管理,打好扎实的实践基础。
三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各地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焚烧工艺不尽相同,操作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管理规定》充分考虑了全国垃圾焚烧厂实际运行规律及现状,通过科学认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环境监管。一方面,通过自动监测手段,实现全天候环境监管,依法打击超标排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倒逼行业优胜劣汰,淘汰个别工艺水平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不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垃圾焚烧厂;更重要的是,促进垃圾焚烧厂练好“内功”,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健全环境治理体系,促使其从“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转变,切实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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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胜利围垦盐场。
“垃圾作为一种生物质能,将其燃烧用于发电,可以有效节约化石能源,高安屯项目每年将焚烧53.3万吨垃圾,余热发电的同时也大大避免了燃煤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总投资8.2亿元,2009年3月项目顺利建成开始运行,占地70亩,每日可处理生活垃圾1600吨,年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54.8万吨。“由于焚烧垃圾代替了燃煤发电,带来二氧化碳气体的减排;而且每天1600吨的垃圾用焚烧代替填埋,由此大量甲烷气体得到减排。因此,本项目年平均减排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约20万吨。”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北京市第一家垃圾焚烧发电厂,为唯一为奥运提供垃圾焚烧处理的服务设施,并解决朝阳区一半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为200多万城市人口提供环境服务。同时年发电2.2亿度,相当于每年节约7万吨标准煤。
垃圾运到厂里后将不再分类,直接进行焚烧。
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大约是垃圾总重量的20%左右。该厂每年将产生12万吨炉渣,将被制作成砖头。“这种砖头一般不会用在民用建筑上,而是用在城市道路和防护堤坝上。”另外,垃圾焚烧后每年将产生1.4万吨飞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高安屯垃圾焚烧厂每年将焚烧处理生活垃圾53.3万吨,余热每年可发电2.2亿度,相当于每年节约7万吨标准煤。这些电将并入国家电网,由国家电网确定具体是向工业还是民用分配。该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后,可为朝阳区200多万城市人口提供环境卫生服务,解决朝阳区一半的垃圾处理量。
针对本市首座大型垃圾焚烧厂是否能实现焚烧过程的环保问题,市市政管委副主任陈玲介绍,该厂的垃圾焚烧系统采用适合中国垃圾特点的焚烧技术和设备,能使垃圾完全充分燃烧,可有效地控制二英等有害气体的产生,并通过尾气净化系统,确保气体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陈玲表示,下一步本市将逐步调整垃圾处理工艺比例,加大垃圾焚烧、堆肥等比例,逐步实现生活垃圾从以卫生填埋为主转变为以综合处理为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点火仪式现场
大型显示屏
市县领导参观主控室
行走在厂区道路
参观生产车间控制室
听负责人现场讲解
了解工艺流程
5月21日10时30分许,随着主控室大型显示屏上“发电功率”条目的闪动跳跃,澧县第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式点火并网发电。常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刘振华,县领导张元安、罗先春、陈奇辉等出席了点火仪式。
发电厂外观
集团公司简介
海创公司简介
工艺流程简介
沉淀池
进料口
生产车间
据悉,该焚烧发电厂由澧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起投资兴建,历时13个月,总投资达到了3.8亿元,被列为市、县重大建设项目之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后,年处理生活垃圾能力达29.2万吨,年发电量约为9425 万千瓦时,上网电量7504万千瓦时。由于采用了国内先进的垃圾焚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对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水、气、渣、声等污染物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二次污染较小,将真正意义上实现澧县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