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本项目在原有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基础上,进行了4座GPS固定站建设、2座自动化监测系统建设,开展了综合控制剖面测量,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采用GPS、InSAR、自动化监测、网络传输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了地面沉降监测的技术水平;对GPS基准网观测试验进行了总结研究,为继续开展地面沉降研究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系统地对上海地区地下水动态进行了总结,全面系统对地面沉降原因及机理进行总结研究,加强了工程性地面沉降专题研究,继续进行地面沉降模型研究,进行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及效果综合评价,并针对新形势下地面沉降特点,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及建议。 2100433B
成果登记号 |
20130125 |
项目名称 |
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 |
第一完成单位 |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
主要完成人 |
熊福文、俞俊英、李勤奋、庄一兵、王寒梅、李晓、龚士良、刘映、顾卫锋、李晓东 |
研究起始日期 |
2003-01-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05-12-01 |
任务来源 |
部门计划; |
1、它是一套监测系统的东西,是24小时监测的,是专人负责的。2、它的沉降不能超过5mm,所以要特别小心啊。3、监测一般由地铁部门的监测部门来操作的。它是一种电脑全自动化的监测。
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的目的建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的目的,主要为:1、通过在城市内设立标准宗地,实现对城市地价的动态监测,了解和掌握城市以及全国地价水平和地价动态变化规律;2、利用地价监测资料进行基准...
调查城市地价的水平及变化趋势,向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地价信息为政府加强地价管理和土地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浅谈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完善工程监测设施施工技术要求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站监测设施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以助于地面沉降监测标孔的施工技术的进步.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解析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地质灾害防治政策,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等单位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对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本文从《规程》的编制原则出发,解析了《规程》的主要内容和几个重要环节,为技术人员在《规程》执行过程中提供参考。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采灌井由地下水的开采者投资建设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制度。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已经建成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就近迁建。就近迁建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落实。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
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使用者应当事先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封井作业。
本项目利用已建成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统一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继续进行了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动态掌握区内地面沉降发展趋势与发展规律,为制定地面沉降控制措施提供基础数据。并补充开展水文地质调查,为工程性地面沉降研究提供基础资料。在综合研究方面,开展了地面沉降监测网络适宜性评价研究、建立了真三维地面沉降模型对地面沉降进行了预测预报、针对地下水开采和工程性建设两大因素引发的地面沉降开展了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研究、在建立地面沉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基础上开展了地面沉降风险管理研究。针对研究内容的关键问题,开展了上海市典型建筑密集区地面沉降防治技术试验研究和地面沉降风险管理区建设方案研究两个专题研究。项目利用已建成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统一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继续进行了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动态掌握区内地面沉降发展趋势与发展规律,为制定地面沉降控制措施提供基础数据。并补充开展水文地质调查,为工程性地面沉降研究提供基础资料。,本项目利用已建成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统一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继续进行了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动态掌握区内地面沉降发展趋势与发展规律,为制定地面沉降控制措施提供基础数据。并补充开展水文地质调查,为工程性地面沉降研究提供基础资料。在综合研究方面,开展了地面沉降监测网络适宜性评价研究、建立了真三维地面沉降模型对地面沉降进行了预测预报、针对地下水开采和工程性建设两大因素引发的地面沉降开展了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研究、在建立地面沉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基础上开展了地面沉降风险管理研究。针对研究内容的关键问题,开展了上海市典型建筑密集区地面沉降防治技术试验研究和地面沉降风险管理区建设方案研究两个专题研究。项目利用已建成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统一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继续进行了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动态掌握区内地面沉降发展趋势与发展规律,为制定地面沉降控制措施提供基础数据。并补充开展水文地质调查,为工程性地面沉降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2100433B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