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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规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第七条(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对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点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设置予以指导、规范。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设置导则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并结合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编制。
第八条(征求意见和公布)
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禁设情形)
户外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危及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
(四)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许可)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批准。区绿化市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
(二)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户外招牌、大型垂直外墙式户外招牌或者高度大于2.5米的独立式户外招牌;
(三)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历史风貌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
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为设置人知悉户外招牌设置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导则引导方向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规划审核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已明确户外招牌设置位置,且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质量安全要求)
从事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测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具备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相应能力的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便于设置人查询。
第十三条(设置人责任)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招牌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图案、文字、灯光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期间,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所有权人责任)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人依法设置、管理户外招牌。
设置人违反规定设置户外招牌或者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拆除)
设置人搬迁或者终止办公、生产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招牌。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且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公众责任险)
鼓励设置人、所有权人购买公众责任险等相关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保障安全的能力。
第十七条(安全保障)
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招牌安全检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抽检;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户外招牌的集中安全检查和整治。
遇有恶劣天气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督促设置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自律共治)
鼓励一定区域内的设置人成立自律组织,对户外招牌设置实行自我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推进户外招牌设置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
本市户外招牌管理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设置人办理户外招牌设置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本市户外招牌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体系。
第二十条(信用监管)
设置人和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检测要求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设置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人违反规定设置或者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承诺要求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违反承诺的,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
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抽检等职责的;
(三)对发现、投诉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规定的适用)
利用户外招牌发布广告的,按照户外广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现就做好实施有关准备工作,《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做好<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21〕43号)印发。内容如下:
各区绿化市容局,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8日以市政府第41号令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现就做好实施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要求,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提升设置管理能效为原则,通过《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规范设置行为,补齐管理短板,改善城市空间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管理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市、区、街镇三级,以街镇日常为主的管理模式,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设置管理,通过依托网格化、智能化和“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全过程闭合管理。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技术规范,明确户外招牌安全管理质量要求,落实设置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部门等多方安全管理责任,针对不同环节采取多种管理措施,实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设置安全。
(三)提升设置品质。编制设置导则,通过导则引导和专业设计相结合,鼓励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提高设置品质。同时,倡导社会各类组织、社区积极主动参与户外招牌创意设计,充分体现户外招牌个性化特点,实现社会多方参与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市局制订《〈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规程》等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办法》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工作口径、工作措施等。
(二)编制发布规范标准、设置导则。市局编制发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各区(相关单位)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分别牵头编制本辖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提出具体引导要求。
(三)应用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市局开发户外招牌智能化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梳理优化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流程。信息系统与网格化平台和“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系统全面实现功能对接,各区(相关单位)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前期试点工作,并指导街镇相关管理人员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实现能用、会用信息系统。
(四)建立分类审批体系。对采取常规行政许可方式的应建立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制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及后续监管措施规程等。市局统一修订完善户外招牌设置许可文书、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各区(相关单位)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和市局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落实行政审批窗口、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等,全面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五)提供社会服务。市局将梳理并公布具备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相应能力的单位名录,便于设置人查询。
四、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办法》的实施效果。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业务部门要加强与法规、许可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市局将对各区(相关单位)落实《办法》实施准备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指导,督促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办法》3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力量落实。要根据《办法》规定,梳理明确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镇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承担编制设置导则、行使行政许可、开展安全抽检、指导街镇日常监管等职责。街镇管理部门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承担结合实际编制设置导则、落实日常监管、开展安全抽检、督促管理对象落实安全责任、组织查处违法设置等职责。同时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镇管理部门均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宣传等工作。通过理顺管理机制,明确工作事项等,实现各级管理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无缝衔接。各区(相关单位)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力量,确保《办法》得到全面顺利实施。
(三)宣贯到位。各区(相关单位)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宣传,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要带头学,学深、学细、学透。同时全市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宣贯工作,市局将组织对各区(相关单位)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行业企业等开展宣贯培训,各区(相关单位)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组织对各街镇管理部门开展宣贯培训。通过宣贯培训等各项工作,提高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水平,提高全社会依法设置的思想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四)平稳过渡。对拟新设置的户外招牌要按《办法》规定全面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对已设置的存量户外招牌,各区(相关单位)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镇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办法》以及依据《办法》授权制定的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做好后续规范设置管理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0年12月28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
6月19日,上海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同时公布与之配套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根据《积分办法》,上海居住证积分体系将包括年龄...
一、关于房地产登记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 预告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及房地产登记证...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0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10年 08月 12日 第 36 号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已经 2010 年 8 月 9 日市政府第 13届 119 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 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 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1 2020年 4 月 19 日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 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员队 伍建设,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卫生监督员实行岗前培训、资格考试、上岗 聘任、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市 卫生局颁发的卫生监督员证。 第四条 市卫生局卫生法规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上岗前 法制培训、资格考试、上岗聘任以及卫生监督员证的日常管理等 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在职培训、日常 考核等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卫生监督员上 岗聘任、卫生监督员证的的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审核、报送辖区内参加卫生监督员岗前 培训、资格考
建筑物玻璃门、观光电梯内、建筑物楼顶……下月起,这些区域将禁止设置户外招牌。长沙市政府网近日公布了《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明确了该市户外招牌设置有关规定和十种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或情形。《导则》将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导则》,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门店)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单位入口适合位置设置风格、大小一致的招牌。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整体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轮廓等。同时,一楼门面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有裙楼的商住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裙楼外墙面上,无裙楼的原则上只能设置在一楼。
同时,《导则》明确了户外招牌设置有关规定和十种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或情形,如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包括: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以外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建筑物玻璃门(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内,建筑物楼顶。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
需要变更户外招牌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电话、地址、经营范围、标识。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可以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户外招牌广告。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规划设计制作。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招牌广告,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广告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比例适当、和谐统一。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设置人,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 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 、实物造型等;
(二)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 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 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 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 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 在本条第(一) 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 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 项、第(三) 项和第(四) 项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 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 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 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 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 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 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 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
(三) 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 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 广告样稿;
(三) 广告合同;
(四) 合法有效的《申请审批表》。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审核期限)
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以及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或者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妥有关审核手续。逾期不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设施设置变更的限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设施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设施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
由于前款规定的原因,经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或者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而设置申请人拒不撤除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有权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市容整治费的减免)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其市容整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低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
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缴市容整治费。
第二十一条 (市容整治费的存储和使用)
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容整治。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低于10%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按时撤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责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代为撤除,并责令支付代为撤除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划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内容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罚程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讼诉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另定事项)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特殊载体发布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