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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关于2015年度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招标评审结

《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关于2015年度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招标评审结》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关于2015年度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招标评审结基本信息

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关于2015年度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招标评审结简介

各有关单位:

经专家组评审,共有6位申请人中标承接2015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课题。现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行政政区及层级制度设置研究

2015-Z-B01华东师范大学 胡德

二、直辖市地方立法权限与空间研究

2015-Z-B02复旦大学 刘志刚

三、法定机构研究

2015-Z-B0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冯辉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研究

2015-Z-B04上海交通大学 朱芒

五、本市创新中心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

2015-Z-B05华东理工大学 李瑜青

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研究

流标

七、信息技术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与规制研究

流标

八、社会信用体系与行政监管关系研究

2015-Z-B06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洪玫

希望各课题负责人按照《2015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社会公开招标课题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深入研究,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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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关于2015年度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招标评审结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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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关于2015年度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招标评审结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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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关于2015年度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招标评审结文献

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指南 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指南

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指南

格式:pdf

大小:69KB

页数: 1页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奖项评定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89)和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DB31/T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进行。组织和个人按照“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原则免费参评,获奖组织和个人将获市政府表彰奖励。

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指南 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指南

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指南

格式:pdf

大小:69KB

页数: 1页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奖项评定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89)和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DB31/T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进行。组织和个人按照“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原则免费参评,获奖组织和个人将获市政府表彰奖励。

上海市关于2015年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工商联专项课题招标的通知简介

各有关单位:

2015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工商联专项课题即日起面向社会发布并公开招标。现通知如下:

一、课题目录

1、整合各类资源,探索“总商会”机制建设

2、政府职能转变下工商联基层商会实践研究

3、“十三五”上海市民营经济发展趋势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面向上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或个人。

三、投标程序

1、申报期限:2015年6月9日至6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材料获得:申请人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2015年度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专项课题指南》、《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课题申请书(2014年版)》(以下简称《申请书》,内含“课题研究大纲”)等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要求:申请人填表前应仔细阅读有关课题指南和填表说明,《申请书》和《课题研究大纲》(各一式伍份)须打印填表;申请材料填写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和关键,其中《课题研究大纲》不得出现课题申请人及成员的姓名和单位;《申请书》须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寄送申请材料,其中《申请书》须含原件一份,同时通过E-mail报送电子版文件。

四、评标程序

1、标书评审:2015年6月下旬,由招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书》和《课题研究大纲》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课题组。

2、结果发布:招标单位将于2015年7月上旬在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公布评审结果。

五、经费资助

每项课题资助伍到壹拾万元。

六、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调研部

联系人:陆畅

地址:延安东路55号1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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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认定暂行规定简介

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认定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并经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管办)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未经市采管办确认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本市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可以向市采管办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 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凡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市采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中介资格证书;

(二) 机构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简况;

(三) 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 业务情况报告;

(五)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能力分析。

第七条 市采管办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由市采管办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中介业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实投标人的资格;

(三) 按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收取中介费用;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维护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 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解释;

(三)承担在执行中介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市采管办以招标委托人对各中介机构履约情况评价意见为参考依据,每两年对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进行一次核验。符合条件的,换发《中介业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或者两年内未组织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应取消其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市采管办,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中介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时,应书面报告市采管办,并交回《中介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市采管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禁止其3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一)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

(二)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中介业务资格证书》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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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概述

2012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各区(县)人民政府(下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下称“市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指标统计附表、附图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1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2012年,在国务院全面加强透明政府建设、上海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宏观环境下,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条例》、《规定》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积极推进主动公开,优化依申请公开服务,努力使公开任务有抓手,公开内容有深化,公开效果有提升,不断将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推进。

2012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注重重点推进,深化公开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4号),确定了公共资金、公共资源等重点公开领域,并将相关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至各部门。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信息公开难点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审议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首次召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年来,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6号、沪府办发〔2012〕34号文为工作主线,深化重点,注重实效,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市财政局根据中央和本市要求,专项部署,推进政府预决算、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重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财政信息公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修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由该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形式、公开格式予以预先规定。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食安办等部门分别制定下发了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进一步落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闸北、金山等区县政府引入“项目化”管理,采取开单子、排节点、明责任的方式,有力推进各项工作。2012年,各重点领域公开工作有序开展,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得到继续深化,保障性住房从建设、分配及退出全程公开得到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信息公开得到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得到扎实推进,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有明显提升,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高度评价。

2012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注重开拓创新,力求稳中有进。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更深层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本市创新公开举措,积极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探索实施党委政府联合制作的文件信息公开,扩大了信息公开的覆盖面。部分区县还设置专门公开渠道,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虹口区在门户网站设立“党政混合信息”栏目,黄浦区将相关信息编入区政府公报。与此同时,本市着眼于公开体制和机制的创新,积极推动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努力实现公众对政府信息从“知情”到“使用”的转变。一年来,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等9家试点单位系统梳理现有资源,研究开放内容,征询和听取信息服务企业意见,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开放信息数据服务产品193项、数据服务应用16项,包括地理位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经济统计、资格资质、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很好地发挥了政府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此外,本市积极推进新一轮信用体系建设,发布《上海市行政和司法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2012版)》,涉及27个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171类近700个数据项的企业信用信息,开通企业质量信用记录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及信用服务机构查询。

2012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注重指导培训,提升整体水平。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全市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专题业务培训,两次组织区县政府和市级机关工作研讨会。各单位积极建立分级分层培训制度,如杨浦、普陀等区县开展了处级干部专题培训、新任领导岗前培训、工作人员实务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浦东新区部分部门和街镇还结合业务工作自行组织针对性培训。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发布指导。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全市政府机关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审查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各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切实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三是提高答复规范性。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针对依申请公开实践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形成操作规范,提高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准确性、统一性。

2012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注重基础建设,保障工作落实。

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强化考评监督,为工作推动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进一步充实完善工作机构。长宁、金山等14个区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科室,各市级机关建立了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设立了工作机构,充实了工作人员。二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完善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监督保障等配套工作规范,继续实施季度通报、公文备案、月度统计等工作制度,每季度通报全市各单位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办理等情况,定期对各单位的统计月报、公文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此督促和推动日常工作的落实。三是强化工作考核力度。政府信息公开专项考核列入全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调整完善年度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将重点领域公开推进完成情况融入考核内容,加大评分权重。同时,完善测评方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评议,引入体验式测评,将评价权交给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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