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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
明·冯梦龙《古今谭概·微词·徘徊》:“教坊进杂剧,为数人寻税第者,诣一宅观之。”2100433B
一般由购买方承担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及其他工本费,但可以与开发商合同中约定。
二套房的契税一律是3%,不论面积大小二 除了契税3%以外,还需交营业税5.5-5.6%,各地不同,个人所得税1%(北京交差额...
17年一造案例第5题第3 问中,按不含税材料价计算的价格,为什么还要减材料进项税
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是计税的基数,如果不减不多缴税了吗?没错的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的界定——以《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第2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
优先购买权存在两方面的效力,一是法律效力,二是法律上之力,本文重在解答法律效力上的的纠纷,即优先购买权之力究竟为物权性,抑或债权性。在此基础之上,对于这两种学说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为一种物权性权利。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探讨——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评《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适用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历来争论颇多,本文试图从法律解释的不同角度解释《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论证我国法律中处分可以为德国法上的处分行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顺应了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是对《合同法》51条的完善,实践中应该采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