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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权现状

审计监督权现状

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处理、处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审计监督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的财经法规,审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的没有严格按国家财经法规办事;有的碍于“人情”,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熟视无睹;有的在处理、处罚过程中,强调单位的实际情况多,维护国家财经法规严肃性的少;重视地方利益的多,兼顾国家利益的少。如在对“小金库”、“乱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处理上,仅仅是作收缴违纪款处理了事,而没有按照规定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和作出“乱收费”的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是经费严重不足,深层次监督不够。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审计办案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预算安排,但地方财政困难,审计经费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审计在执行公务中,造成有些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这就难保审计执法的公正性。再者,有的地方政府给审计机关下达违纪款收缴任务,有些基层审计机关为求生存,不得不违心片面地追求违纪款入库,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则过问较少,不会从制度和机制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三是审计监督缺乏再监督。假如审计监督不公,谁来实施再监督?在审计过程中,查到被审计单位深层次问题,被审计单位肯定会利用一些可能利用的手段来拉拢审计人员,这时,审计人员假如经受不住被审计单位的诱惑而私下“放”了一些问题,这些被“放”的问题由谁来监督?特别是在对基建工程决算审计中,因工程项目是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承包,完全属个体性质,当审计人员核减工程量时,“包工头”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肯定会采取各种手段要求审计人员“手下留情”,而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往往是“终审”,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这样一个问题,当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职业道德而私下“处理掉”的这些问题由谁来监督?审计质量由谁来把关?因此,加强对审计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遏制执法腐败,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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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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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权法律特征

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审计监督,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否则就是越权。二是审计机关应当切实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随意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三是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审计机关的属性决定了审计监督权的属性。我国审计机关既不同于有些国家的立法模式的审计机关,也不同于有些国家的司法模式的审计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三)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宪法和审计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权只能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都无权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

(四)审计监督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审计法在“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和“法律责任”三章里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作了全面规定,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是很广泛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要求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建议纠正有关规定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经济处理权、处罚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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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权约束机制

腐败和权力总是相伴而随。因为腐败是由权力产生的,而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审计也不例外。审计机关要正确行使好审计监督权,做到依法审计、廉洁从审、客观公正,确保“权为民所用”,真正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法纪,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就必须从政治思想教育入手,以制度建设和落实为重点构建对审计权力的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一)坚持经常性的政治教育,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审计监督的专业性和业务技能强,这一特点,使得各级审计机关都很重视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但对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却重视不够,存在一头重一头轻的现象。审计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围绕审计抓廉政,抓好廉政促审计”的要求,运用多种形式,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防腐拒变能力。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使广大审计干部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为廉政建设筑牢政治理论基础,使广大审计人员充分认识到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廉政建设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中、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二是要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有新人教育,使大家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和道德上的纯洁性,为廉政建设打牢思想道德基础。通过教育,帮助广大审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宗旨意识,以一颗平常心对待审计工作的艰辛、清苦,防止心理失衡,正确看待名利得失。

(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廉洁从审。  要用制度管人,制度建设要围绕规范和监督审计权力的行使进行。一是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加强对科室负责人权力的监督,每年年中和年末对科室负责人廉政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领导干部头上,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二是实行审计公示制。规定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中,必须在醒目的位置上张贴审计公示,将审计事项、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工作地点、审计组长及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逐一进行公布,同时,公布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机关廉政纪律规定及审计机关监督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三是实行审计承诺制。审计组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必须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作出承诺,不得私自截留、隐瞒、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四是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首审责任制。明确审计过错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追究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和惩戒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抓住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机关日常管理三个重点环节,在促进公开、规范、效能上下功夫。

(三)抓制度落实,确保监督到位。一是实行审计小组兼职廉政监督员制度。兼职廉政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审计组执行公务过程中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严防个别审计人员不遵守职业纪律接受礼品礼金以及隐瞒审计问题不报。二是实行廉政跟踪监督制度。在审计实施中,由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直接派人担任廉政监察员,深入审计现场实施监督。三是实行审计回访制。审计结束后,由局纪检组组成廉政跟踪小组,下到基层、被审计单位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执行审计工作纪律不动摇,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人和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因事小而迁就,以维护工作纪律的严肃性。

(四)加强对实权岗位的监督。当前,审计机关实施的主要是以审计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权力运行机制,审计检查权利和处理权过多集中于审计组,权力实施不够透明,容易发生以权谋私问题。应按照“分权”的要求,将审计检查权、处理处罚权和督察落实权进行分离。一是加强内部复核制度,使审计监督工作的检查权与复核权相分离,以防范审计人员利用审计查出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私下交易。对重大审计事项,应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二是推行定期岗位交流制度,规定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在!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以防在同一岗位由于任职时间长而受困于“人情”,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和产生腐败现象。

(五)改革审计经费支出体制,从制度上防止执法腐败。行政执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驱动,审计监督也不例外。有的地方政府给审计部门下达硬性的创收任务,规定审计部门的办案所需经费从罚没款中返还解决,这就容易产生执法腐败和审计权力的滥用、乱用。要硬性规定审计部门的办案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除保证执法人员的正常的人头经费外,还要给予一定的办案经费。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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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权现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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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权现状文献

加强审计监督职能  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加强审计监督职能 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加强审计监督职能 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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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作为武警部队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武警部队财务工作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武警财务监督体系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提高财务监督效益,是武警后勤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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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审计局审计监督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有:

1)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并、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包括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通知暂停拨付权和暂停使用权。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有权要求暂停使用。

5)采取取证措施权和封存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6)建议权和提请处理权。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纠正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有权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7)通报和公布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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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权利内容

监督权的概念具有比较复杂的内涵。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一般认为,该条款中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了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基本上只属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 的救济、公务人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 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 的时代曾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现代国家,随着上述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基本权利得到确 立,其重要性渐趋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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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定义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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