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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研究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课题组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研究设计:思路、原则与方法
第三章 框架设计起点:内部审计的组织定位与角色扮演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通用胜任能力框架设计内容:职业特质、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 企业的生命周期与内部审计组织胜任能力的等级模型
第六章 研究应用:基于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初步设计
第七章 研究结论、局限性及展望
参考文献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研究
南京审计学院课题组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内部审计愿景:提出及实施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结构模型与框架体系
第四章 岗位胜任能力:职责任务与绩效评估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首席审计执行官调查问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
黑龙江省审计厅课题组
绪论
第一章 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理论框架研究
第二章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及重点
第三章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四章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五章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 审计评价指标计算流程实例
附录二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附录三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附录四 《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结论》范文
内部控制体系监督理论与内部控制评价实务研究
清华大学课题组
第一章 内部控制监督理论研究
第二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实务——基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实施的研究
第四章 在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披露及对我国企业的借鉴
第五章 C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第六章 T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参考文献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监督理论与内部控制评价实务研究——以广发证券为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课题组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内部控制监督理论探讨
第三章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和自我评价的关系辨析
第四章 关于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几个现实问题的考虑
第五章 证券公司开展内控评价工作实务探讨
参考文献
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研究
国家电网公司课题组
绪论
第一章 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研究
第二章 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战略规划研究
第三章 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功能定位研究
第四章 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架构研究
第五章 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运行机制研究
第六章 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综合评价机制研究
第七章 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保障机制研究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 内部审计综合评价模型
附录二 问卷调查情况
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研究——基子浙江内部审计转型创新实践
浙江省审计厅课题组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途径
第三章 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服务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基本思路
第五章 企业内部审计发挥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践路径
第六章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浙江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案例2100433B
《审计署内部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报告(2011-2012)》由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
《审计署内部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报告(2011-2012)》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1~2012年负责组织的审计署内部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汇编。全书围绕五大主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内部控制体系监督理论与内部控制评价实务,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
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审计定义 1、在20...
内部审计报告基本的项目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审计报告的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因审计项目和审计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二、审计报告的主送人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不同而有区别:财务总监;主管总裁(经理...
这个比较复杂,而且没有统一的标准或格式,首先你可以参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了解原则性东西;其次可以在网上找一些其他单位的审计报告,参考一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最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审计署新近制定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这是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以来,第二次以省府文件的形式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11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 计 长 胡泽君
2018年1月12日
经过再次评审,基本达到了结项要求,《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7-2008)》收录了全部22项立项课题的研究报告,供读者参考。受审计署委托,中国审计学会于2007年1月至3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07年至2008年度审计科研课题招标工作。这次招标确定了三个课题研究方向:政府审计环境与未来发展、深化地方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各地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积极参加投标,共提交课题立项申请88份。经科研课题招标立项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并报经署领导批准,确定了22项课题为审计署2007年至2008年度审计科研课题,其中:政府审计环境与未来发展方向8项;深化地方预算执行审计方向7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方向7项。
与往年的课题招标立项工作相比,2007年至2008年度的课题招标立项工作有几个特点:一是立项课题的选题更具实务性,都是当前审计工作中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二是申报程序更规范,课题申报过程中增加了省级审计学会审核的程序,发挥了省级审计学会的积极性,也提高了课题申请的质量;三是贯彻“三结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课题研究的规范性和层次。
课题立项后,为确保达到预期研究目的,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学会加强了对课题研究的检查和指导。2008年1月,学会组织召开了审计署2007年至2008年度审计科研课题中期检查会议。审计署石爱中副审计长出席会议,来自审计署机关和院校的有关专家学者重点针对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主要观点及研究报告的提纲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分别提出了检查意见,供各课题组参照研究和修改。
2008年7月,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7年至2008年度3个研究方向22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了结项评审。学会秘书处对这些专家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向各课题组反馈了评审结果,明确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对课题的规范性提出了严格要求。在今年的结项评审中,我们对其中9个课题研究报告亮了黄牌,出具了“距离结项要求有很大差距,需要做较大修改”的意见。对少数课题研究成果质量不高,存在抄袭的情况,学会给予了批评。各课题组对照反馈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
(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