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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切实推进局机关依法行政,而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

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报告编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现场实施结束后六十日内,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局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组织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进行集体讨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2、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3、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处长的审核意见,连同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录一并送交法规科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5、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将《送达回证》交被审计单位签收。

6、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存有异议,应当指派审计组成员进一步取证、核实,必要时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

7、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交由主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

1、参与讨论和确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2、必要时进行补充查证或核实;

3、完成审计组长指派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阶段处长的职责:

1、参与审计组的讨论,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提出具体要求;

2、审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否正确,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督促、检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质量提出总体要求;

2、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查证工作及其结果;

3、审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四条 本阶段局长的职责:

1、审定签批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2、审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的重大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阶段复核人员的职责:

1、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2、对复核意见负责,如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限期补正;

3、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复核结束后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应和〈〈审计实施方案〉〉的范围、目标一致,并均应附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2、当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涉及到对个人的定性和评价时,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同时涉及多个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分别征求,并只对所涉及的内容征求意见;

3、审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准确且有充分依据;

4、审计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5、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修改。与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同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有单位负责人签章和单位盖章,其他所有附后的书面材料均应有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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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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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跟踪落实

第四十九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对审计结果的落实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决定执行回执、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回执送达被审计单位,将审计建议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并将送达回证交接受单位签收;

2、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送达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收回决定执行回单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反馈表;

3、审计处理处罚金额无论是由审计机关直接收缴、还是由税务或其他部门收缴,都应取得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审计建议被采纳落实的,应取得相关依据;

4、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及时向处长汇报;

5、对情况特殊需延长审计决定执行时间的,必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6、主动与纪检或司法机关加强联系沟通,了解移送处理书的办理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协助审计组长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阶段处长的职责:检查督促审计组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督促审计组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

2、对是否延长审计决定的执行时间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3、审计组遇到执行的问题时,应当主动与被审计单位协调解决;

4、对被审计单位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向局长提出召开办公会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本阶段局长的职责: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主管领导反映的情况,协调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本阶段法规复核人员的职责:

1、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牵头办理法律事项;

2、每半年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审计组积极跟踪落实。

第五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告市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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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践,按照审计项目实施的流程和环节制定。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目的:

1、切实推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我局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银川市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2、建立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审计规范,提高审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

3、便于分工负责和整体协作,明确各自应付的责任,促使审计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审计,提高工作效率;

4、进一步规范审计作业行为,规避审计风险,从源头上防止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衡量审计项目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我局依法开展的所有审计项目,全体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项目”是指:

1、审计署、区审计厅确定的审计项目;

2、领导交办的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审计项目;

3、市局确定的市、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

4、需要制定全局性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

5、其他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列作重大项目的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前准备

第五条 各处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审计事实和质量负责。各处长对本处室审计项目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负总责。

第六条 所有审计项目均应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涉及多个审计部门或多个审计组共同进行的审计项目,还应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应下达审前调查通知书,做好审前调查,充分调查了解和收集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

第七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组织审计组成员学习;

2、对以前年度审计过的单位,应查阅审计档案,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资料;

3、组织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资料(含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

4、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结合项目的总体要求进行研究、分析,初步确定审计的内容、重点等,草拟《审计实施方案》,并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修改完善;

5、将修改完善后的《审计实施方案》连同审前调查资料报处长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

6、起草审计通知书;

7、落实审计信息计划。

第八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2、参与《审计实施方案》的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查阅并摘录有关资料;

4、协助审计组长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本阶段业务处长的职责

1、合理调配审计资源,提出审计组长人选,报主管领导批准;

2、参与《审计实施方案》的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检查并督促审计组长认真做好本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

4、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第十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批准审计组长;

2、组织《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事宜,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涉及分管范围外的工作应积极与其他局长协调落实,并对《审计工作方案》的质量负责;

3、参与《审计工作方案》和重大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讨论,对审计的关键、重点、目标、深度和风险等提出要求;

4、批准《审计实施方案》,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指示;

5、审定、签发审计通知书、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本阶段局长的职责:

1、参与《审计工作方案》的讨论,提出对工作的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2、批准《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掌握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2、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3、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4、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6、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情况;

7、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8、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9、审前自查及银行帐户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将《送达回证》交被审计单位签收。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第三章 现场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进点实施审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进点的,需在《审计实施方案》中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原因在审计组一方的,还应向被审计单位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审计,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检查库存现金;

2、检查银行帐户;

3、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评,既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满意程度和可信赖程度予以判断;

4、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公示制度,将局机关制定的廉政纪律张贴于被审计单位的公告栏或其他醒目处,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和指导审计组成员进行审计;

2、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并对是否必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作出判断;

3、如确需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向处长说明调整理由,提出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实施,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但审计结束时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4、根据现场审计情况每天或数天召开审计组人员碰头会,了解工作进度,交换审计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5、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处长和主管领导汇报;

6、鉴定审计证据材料,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实审核把关(审计组长的工作底稿可指定审计组其他成员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失误或错误应及时提出意见加以纠正;

7、针对审计中遇到的情况,可向局机关提出采取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强制措施的建议;

8、现场审计结束前,对照《审计实施方案》检查实施结果和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并向处长、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如未达到项目质量的要求,应当带领审计组继续查证;

9、就审计情况和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10、考核审计组成员的工作纪律,负责审计组的廉政建设,切实履行审前教育、进点宣传、审中守纪、出点反馈四项职责;

11、落实与计划信息相关的数据、资料的收集任务。

第十九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

1、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进行审计,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并对审计查证事实负责;

2、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形成审计结论,如果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或确有错误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的需要重新取证;

3、对重要事项以及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4、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5、每天现场审计结束前,应向审计组长报送当日所作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

6、根据审计组长的复核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确有需要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7、遇到重大问题或发现疑点、线索,及时向审计组长报告,提出进一步跟踪检查的建议;

8、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本阶段处长职责:

1、对需要调整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2、定期检查审计情况,掌握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总体状况,对审计组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3、及时将审计组反映的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主管领导的意见传达给审计组;

4、督促审计组按《审计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操作,不应有缺漏。

第二十一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深入审计一线指导项目实施,帮助审计组协调关系、解决问题,重大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去现场不少于两次;

2、批准《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并检查执行情况,防止遗漏和重大过失;

3、抽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掌握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总体状况,对审计组遇到的重大问题作出判断,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4、听取审计组出点前的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对未达到预期目的的应当要求审计组继续查证,补充资料。

5、遇到重大项目或需协调的项目,应当参加审计组进点和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阶段局长的职责:

1、深入现场调查研究,重大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去现场不少于一次。

2、审查签发协助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

3、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阶段纪检组的职责:抽查审计组廉政纪律反馈表,对审计组执行审计现场廉政纪律情况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四条 本阶段法规科的职责:复核关口应进行前移,尤其对重大审计项目应进行跟踪复核,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帮助审计组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收集审计证据的要求:

1、必须严格遵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进行取证;

2、审计证据包括审计人员编制的取证材料、利用有关数据复核验算形成的带有结论性的材料,被审计单位自查材料、承诺书、会计报表及其提供的文件材料等;

3、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问题进行鉴定,取得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4、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涉及同一问题的审计证据,可以统一编顺序号后加盖骑缝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审计证据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六条 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的要求:

1、审计日记必须真实、完整、详细地记录审计过程,包括审计所采用的方法、审计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事项的主要目标实现情况等,还应包括审计事项的内容、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等;

2、审计日记应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制;

3、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4、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统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的,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底稿应一事一稿,且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有理有据,格式规范,审计结论用词恰当

4、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日记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

5、审计底稿后应当附有所反映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始证据材料;

6、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进行复核的内容:

1、审计底稿中的各要素是否齐全;

2、审计查证的主要方面是否适当;

3、审计过程记录是否完整、清楚;

4、审计事项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5、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否起恰当。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采集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并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工具进行数据归类、汇总、分析,尽量运用计算机处理审计工作底稿等文字材料,发挥计算机审计的优势,改进审计手段,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报告编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现场实施结束后六十日内,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局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组织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进行集体讨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2、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3、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处长的审核意见,连同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录一并送交法规科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5、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将《送达回证》交被审计单位签收。

6、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存有异议,应当指派审计组成员进一步取证、核实,必要时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

7、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交由主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

1、参与讨论和确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2、必要时进行补充查证或核实;

3、完成审计组长指派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阶段处长的职责:

1、参与审计组的讨论,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提出具体要求;

2、审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否正确,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督促、检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质量提出总体要求;

2、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查证工作及其结果;

3、审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四条 本阶段局长的职责:

1、审定签批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2、审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的重大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阶段复核人员的职责:

1、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2、对复核意见负责,如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限期补正;

3、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复核结束后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应和〈〈审计实施方案〉〉的范围、目标一致,并均应附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2、当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涉及到对个人的定性和评价时,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同时涉及多个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分别征求,并只对所涉及的内容征求意见;

3、审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准确且有充分依据;

4、审计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5、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修改。与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同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有单位负责人签章和单位盖章,其他所有附后的书面材料均应有单位盖章。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凡属审计业务会议审定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应由法规复核人员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审定程序应按《银川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办理。审计业务会议由法规复核人员负责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后签发。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主管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后,审计局应根据不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制发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给予处罚,并制发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条 审计局在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发审计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具体操作应按《银川市审计局审计听证会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起草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提纲;

2、代局机关拟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移送处理书和专题报告等各类相关文件,交处长审核;

3、将处长审核后的代拟稿,连同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和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录,一并送复核人员进行第二次复核;

4、指定专人及时填写审计统计台帐

第四十二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参与讨论审计报告等各类相关文件的内容、协助审计组长完成文件拟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阶段处长的职责:对审计组长代拟稿的审计报告等各类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十四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审定一般审计事项;

2、重大事项向局长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建议

3、审阅并签发审计报告等各类相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阶段局长的职责:

1、及时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主管领导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定;

2、审定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并对会议纪要的真实、完整负责。

3、审定和签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4、审批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公报。

第四十六条 本阶段法规复核人员职责:

1、填写重大审计事项呈报表;

2、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及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要;

3、对审计事项进行第二次复核。重点复核审计报告等各类相关文件与主管领导审定意见或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是否相符、审计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处理处罚及引用法规是否适当。并对所提出的复核意见负责;

4、复核结束后,将上述材料送交综合处。

5、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的,法规复核人员应牵头组织审计听证,起草听证决定并对所起草的听证决定负责。

6、负责处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组织复议或应诉。

第四十七条 本阶段综合处的职责:

1、对审计报告等各类相关文件的文字、体例、格式审核把关后,送交主管领导审阅;

2、在主管领导签发后进行印制。

第四十八条 审计处理、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审计组应代表局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跟踪落实

第四十九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对审计结果的落实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决定执行回执、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回执送达被审计单位,将审计建议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并将送达回证交接受单位签收;

2、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送达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收回决定执行回单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反馈表;

3、审计处理处罚金额无论是由审计机关直接收缴、还是由税务或其他部门收缴,都应取得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审计建议被采纳落实的,应取得相关依据;

4、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及时向处长汇报;

5、对情况特殊需延长审计决定执行时间的,必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6、主动与纪检或司法机关加强联系沟通,了解移送处理书的办理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协助审计组长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阶段处长的职责:检查督促审计组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督促审计组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

2、对是否延长审计决定的执行时间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3、审计组遇到执行的问题时,应当主动与被审计单位协调解决;

4、对被审计单位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向局长提出召开办公会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本阶段局长的职责: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主管领导反映的情况,协调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本阶段法规复核人员的职责:

1、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牵头办理法律事项;

2、每半年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审计组积极跟踪落实。

第五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告市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七章 成果转化

第五十七条 写好审计信息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综合报告、调查报告、理论研讨文章等。不仅要反映审计查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还要注重反映被审计单位成功的经验做法。做到点面结合,使文章有分析、有比较;有情况、有建议;有问题、有对策。

第五十八条 落实信息计划,重大项目在总结、分析、归纳的基础上考虑综合性信息。每个审计人员每年至少应完成一篇审计信息和一篇审计理论研讨文章。

第五十九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负责撰写或指定专人撰写审计信息或审计要情反映及理论研讨文章。

第六十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完成审计成果转化任务并协助审计组长完成审计信息计划。

第六十一条 本阶段处长的职责:

1、督促审计组完成审计信息计划;

2、重大项目落实人员撰写综合性信息;

3、指定人员按时保质地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综合报告、调查报告、理论研讨文章等;

4、指定人员在必要时结合同类型项目的审计情况,代拟审计情况通报。

第六十二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督促所主管的科室完成信息计划和其他写作任务;

2、加强调查研究,为写好调研报告积累资料,每年至少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第八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审计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建立,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六十四条 审计案卷的整理、归档应按《银川市审计局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审计文件材料;

2、如文件材料有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以及本卷与其他卷有关联的情况,应当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3、经审计科长复查认可后,可指定人员编制档案目录,装订成册,并书写案卷封面。

第六十六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协助组长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阶段处长的职责:

1、检查审计档案的立卷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2、指定人员将装订好的审计案卷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移交给案卷管理部门。

第六十八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督促审计组作好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归档。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六十九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的全过程实行平时复核打分和年终抽取审计档案进行再次打分的办法,对所有审计项目进行严格考核。所有审计项目均应列入处室的业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处室进行奖惩。考核内容:见每年业务工作目标责任明细表。

第七十条 对在审计项目质量考核中所得分数最低的处室在全局内进行通报批评。

如在审计项目质量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业务处长负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复核人员及参审人员负连带责任,并按《国家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按干部权限分别作出处理:

1、两年内被审计单位暴露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属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且证明审计报告做出错误的评价的;

2、发生审计复议并被复议机关决定撤消、变更的;

3、发生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败诉的;

4、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

5、故意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有关的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第七十一条 为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增强审计人员的查案意识,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比活动,对优秀审计项目所在组给予一定数额奖励,对评为重大审计项目的将给予重奖。

第七十二条 为加大审计成果转化,鼓励审计人员多撰写审计信息和审计研讨文章,对完成审计信息任务的审计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七十三条 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出现的过失和错误,将按《银川市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八不准”经费、警告、行政处分;造成审计行政赔偿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追偿;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部如数退陪,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2、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建议开除党籍。

3、对一般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纪事实记入廉政档案。情节严重的,也要给予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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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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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审前准备

第五条 各处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审计事实和质量负责。各处长对本处室审计项目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负总责。

第六条 所有审计项目均应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涉及多个审计部门或多个审计组共同进行的审计项目,还应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应下达审前调查通知书,做好审前调查,充分调查了解和收集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

第七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

1、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组织审计组成员学习;

2、对以前年度审计过的单位,应查阅审计档案,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资料;

3、组织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资料(含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

4、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结合项目的总体要求进行研究、分析,初步确定审计的内容、重点等,草拟《审计实施方案》,并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修改完善;

5、将修改完善后的《审计实施方案》连同审前调查资料报处长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

6、起草审计通知书;

7、落实审计信息计划。

第八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2、参与《审计实施方案》的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查阅并摘录有关资料;

4、协助审计组长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本阶段业务处长的职责

1、合理调配审计资源,提出审计组长人选,报主管领导批准;

2、参与《审计实施方案》的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检查并督促审计组长认真做好本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

4、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第十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批准审计组长;

2、组织《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事宜,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涉及分管范围外的工作应积极与其他局长协调落实,并对《审计工作方案》的质量负责;

3、参与《审计工作方案》和重大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讨论,对审计的关键、重点、目标、深度和风险等提出要求;

4、批准《审计实施方案》,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指示;

5、审定、签发审计通知书、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本阶段局长的职责:

1、参与《审计工作方案》的讨论,提出对工作的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2、批准《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掌握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2、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3、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4、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6、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情况;

7、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8、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9、审前自查及银行帐户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将《送达回证》交被审计单位签收。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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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成果转化

第五十七条 写好审计信息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综合报告、调查报告、理论研讨文章等。不仅要反映审计查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还要注重反映被审计单位成功的经验做法。做到点面结合,使文章有分析、有比较;有情况、有建议;有问题、有对策。

第五十八条 落实信息计划,重大项目在总结、分析、归纳的基础上考虑综合性信息。每个审计人员每年至少应完成一篇审计信息和一篇审计理论研讨文章。

第五十九条 本阶段审计组长的职责:负责撰写或指定专人撰写审计信息或审计要情反映及理论研讨文章。

第六十条 本阶段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完成审计成果转化任务并协助审计组长完成审计信息计划。

第六十一条 本阶段处长的职责:

1、督促审计组完成审计信息计划;

2、重大项目落实人员撰写综合性信息;

3、指定人员按时保质地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综合报告、调查报告、理论研讨文章等;

4、指定人员在必要时结合同类型项目的审计情况,代拟审计情况通报。

第六十二条 本阶段主管领导的职责:

1、督促所主管的科室完成信息计划和其他写作任务;

2、加强调查研究,为写好调研报告积累资料,每年至少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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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考核奖惩

第六十九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的全过程实行平时复核打分和年终抽取审计档案进行再次打分的办法,对所有审计项目进行严格考核。所有审计项目均应列入处室的业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处室进行奖惩。考核内容:见每年业务工作目标责任明细表。

第七十条 对在审计项目质量考核中所得分数最低的处室在全局内进行通报批评。

如在审计项目质量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业务处长负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复核人员及参审人员负连带责任,并按《国家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按干部权限分别作出处理:

1、两年内被审计单位暴露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属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且证明审计报告做出错误的评价的;

2、发生审计复议并被复议机关决定撤消、变更的;

3、发生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败诉的;

4、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

5、故意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有关的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第七十一条 为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增强审计人员的查案意识,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比活动,对优秀审计项目所在组给予一定数额奖励,对评为重大审计项目的将给予重奖。

第七十二条 为加大审计成果转化,鼓励审计人员多撰写审计信息和审计研讨文章,对完成审计信息任务的审计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七十三条 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出现的过失和错误,将按《银川市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八不准"经费、警告、行政处分;造成审计行政赔偿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追偿;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部如数退陪,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2、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建议开除党籍。

3、对一般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纪事实记入廉政档案。情节严重的,也要给予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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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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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XX 集团公司 监察审计部工作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规范和 保障企业各项管理规范运行, 提高经济效益, 规避经营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监察审 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 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所属各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 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 价的工作。 第三条 监察工作是指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公司 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要求,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明确 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完整性和有 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条 监察审计部的宗旨是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 创造良好的秩

褐煤提质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褐煤提质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褐煤提质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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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保证大唐呼伦贝尔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褐煤提质项目工程建设 过程中质量,规范土建、安装、调试

项目质量审计项目质量审计作用

质量审计是项目质量管理的终结,通过审计,可以最终检验项目是否达到业主的要求,或有关项目描述的要求。项目立项时的交付件(产品/工程的最后成果),即记录项目最终状态的项目目标文件,随项目的发展,该文件可能要进行修订或细化,应包括项目论证文件、项目的最后成果和项目质量目标等内容。

1.项目论证文件

项目论证文件解释该项目为什么立项,这是进行最后质量审计的依据。

2.项目的最后成果

项目的最后成果对产品项目来说是交付件,对建设项目来说是竣工的工程,都应该有一个概览清单,标明怎样全面和令人满意地完成项目目标。

3.项目质量目标

项目质量目标,即项目完成的质量量化标准,应有明确的属性(如优、良、中)、尺度(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和量值(如控制幅度、与类似项目的比较值)。

另外,通过审计,有关各方可以总结经验和教训,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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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审计项目质量审计的分类

按照审计对象分类,分为产品质量审计、过程质量审计和质量管理体系审计。产品质量审计是对最终产品的质量进行单独评价的活动,用以确定产品质量的符合性和适用性。过程质量审计是独立对过程(工序)进行质量审计,可以从输入、资源、活动、输出着手,涉及人员、设备、材料、方法、环境、时间、信息及成本八大要素。质量管理体系审计应覆盖该组织所有部门和过程,应围绕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进行,通过对各个场所、部门、过程的审计,得出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具有符合性、有效性、达标性。

按审计方分类,分为第一方审计、第二方审计和第三方审计。第一方审计又叫改正改进,是组织对自身的产品、过程或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第二方审计又叫评定批准,是客户对供应商的审计,由客户派出审计人员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评定。第三方审计又叫认证注册,是指独立于第一方(组织)和第二方(客户)之外的一方,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并经一定程序认可的审核机构派出审计人员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

按照审计范围分类,可分为全部审计、部分审计和跟踪审计。全部审计覆盖了组织产品质量形成的各个过程、各个方面。部分审计是对过程有选择性的审计,对组织某类产品、某个过程的审计。跟踪审计主要是用以验证以前审计后的纠正措施是否实施并有效,不合格项是否得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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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审计项目质量审计的一般程序

1.审计准备。

审计准备主要是收集资料,编写计划,明确审计的目的、所涉及的范围和功能、要接触的部门、要通知的人、要审阅的文件;围绕审计依据收集政府条令、合同协议、指令文件、工程图纸、采购指令等;按照审计计划编制检查提纲,列出需要审计的主要项目和要审计的专题。

2.实施审计。

实施审计过程中,当发现明显偏差时,应与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讨论,对照程序款项详细记录,取得客观证据。

3.提出偏差报告。

这是内部审计的基本文件。偏差是指相对于程序条款的一种不合格情况。偏差报告应由被审计人员书面答复,审计员对其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则退回重新答复直到满意为止。如被认可,则进入验证阶段,进行现场复查,以证实偏差已被修正。

4.审计报告发生后的跟踪。

纠正措施开始后,审计员应进行跟踪以巩固审计成果,维护审计的权威性。

5.建立审计档案。

提纲、调查结果、所有的审计状态报告形成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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