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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1〕2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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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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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内容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把我市建成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载体(以下简称“创模”),以城市环境质量上水平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为出发点,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着力解决全市突出的环境问题,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我市创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力争2013年建成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力争到2016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好转、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三、指标分解及责任分工

认真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及《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环保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要求。

(一)3项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建设局、工信局、工商局、城管委、电业局、交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近三年连续名列全省前列(前5名)[市环保局负责,市统计局、水务局、发改委、交管局、建设局、城管委、园林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二)4项社会经济指标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10年为基数,年均增长10%,到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9456元;到2015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3%[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2010年为基数逐年下降[市工信局负责,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6.单位GDP用水量以2010年为基数逐年下降[市水务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园林局、建设局、城管委,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以2010年为基数逐年下降[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三)5项环境质量指标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市环保局负责,市城管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交管局、园林局,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建成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市环保局负责,市水务局,平山县、鹿泉市、井陉县、矿区政府配合](指标范围:市辖区)。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城管委、交管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配合](指标范围:建成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分贝[市交管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委、环保局配合](指标范围:建成区)。

(四)8项环境建设指标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市园林局负责,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城市污水处理率≥9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市建设局、城管委负责,市环保局、园林局、财政局、水务局配合](指标范围:市辖区)。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建设局、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市环保局负责,市交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市城管委负责](指标范围:市辖区)。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工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市环保局负责,市城管委、发改委、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五)6项环境管理指标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以上[市环保局负责,市考核办、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商局、建设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全市域)。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市环保局负责,市委宣传部配合](指标范围:市辖区)。

25.中小学有统一的环境教育专题教材,每年环境教育在12课时以上,环境教育普及率≥85%[市教育局负责,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6.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市卫生局负责,市城管委、环保局配合](指标范围:市辖区)。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四、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在全面推进创模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环境问题的解决力度,重点实施环境宣传工程、节能减排工程、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安静工程、洁净工程、绿色生态工程、环境能力建设工程八大工程,确保创模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一)实施以促进全民保护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宣传教育工程。落实环保教育教材和教育课时,建设3个环保教育基地。建立街道社区环境宣传教育机制,抓住基层社区的特点,开展绿色社区、安静社区、人文社区、洁净社区和环境友好型社区建设。建立环保志愿者发展机制,组织和引导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和公益行动。在电视台、电台和石家庄日报开辟创模专栏,制定环保宣传教育和创模新闻评奖方案,通过诸多形式形成全市良好的创模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教育局]。

(二)实施以减少能源消耗和降低污染物排放为重点的节能减排工程。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服务业快速发展。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排放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提高高效清洁能源使用效率。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煤炭、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排污企业的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工作。推进建筑节能,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做好农村的节能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严格控制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重点做好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工作,深入推进“双三十”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加快辖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步伐,增强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功能,提高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种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到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升级改造达到一级B标准,中水回用达到一级A标准)。建立污泥台账,规范污泥运输和处置。到2015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化学需氧量在2010年水平上削减10.4%、氨氮在2010年水平上削减14.3%、二氧化硫在2010年水平上削减14.7%、氮氧化物在2010年水平上削减13.3%[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城管委、建设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的蓝天工程。调整能源结构,推动现有燃煤企业搬迁或改用清洁能源,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所有分散燃煤锅炉,逐年削减市中心区燃煤总量。对在用燃煤设备实施脱硫、脱硝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双重治理,到2014年,电力行业新建燃煤机组脱硫效率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已投产30万千瓦以上机组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其他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对现役火电机组全面实施脱硝设施改造(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上,新建机组达到80%上。钢铁行业烧结机全部配套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18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必须上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完成列入国家“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的水泥脱硝项目,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发挥现有热电供热能力,推广以热电联产为重点的集中供热。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全部淘汰,全市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加强对市区施工扬尘、道路二次扬尘、堆场和货场的管理,落实扬尘污染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城管委、建设局、交管局、工信局]。

(四)实施以保护饮用水源和重点河流为重点的碧水工程。完成岗南水库自动监测站提升、黄壁庄自动监测站和市区地下水源水质监测井建设,在周边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全面提升水源地保护能力。依法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在岗南、黄壁庄水库进行采砂、打渔等非法活动,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运载、装卸和储存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其设施必须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进一步完善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安全保障体系,杜绝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发生。继续综合治理河流污染,加强沿河污染企业监管,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行为。加快洨河两侧水利设施建设,解决农田灌溉问题。继续推行生态补偿机制,跨界水体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要求。加快实施中水利用项目,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建设局、城管委,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以控制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为重点的安静工程。加强对饮食、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清理居民区扰民噪声源,控制生活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保持在60分贝以下。严格执行机动车禁鸣规定,限制大吨位车辆进入市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下。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噪声污染。做好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复查工作,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开展宁静居住小区创建活动,每年至少创建2个“宁静社区”[责任单位:交管局、环保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以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重点的洁净工程。以城市环境无卫生死角,无卫生盲区为目标,继续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彻底解决城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加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所有危险废物必须依法安全集中处置。加大生活垃圾回用和处理力度,在市辖区内建成以生物技术为主的日处理能力1000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和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到2013年,县级市和50%的县建立起“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垃圾处理体系;到2015年,我市力争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发改委、环保局、城管委,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七)实施以生态园林建设为重点的绿色生态工程。以城市公园为主体,以沿河绿地和环城水系绿色景观线为纽带,以构建城市园林精品为主线,以庭院、社区绿化为细胞,开展绿化美化和生态景观建设。新建、扩建6座市级公园、10座居民居住区公园和30处街旁游园,新增公园绿地300公顷,新增绿化1100公顷,到2013年,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到22%,20%的单位和小区达到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标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以上;到2015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八)实施以提高环境执法能力为重点的环保能力建设工程。加快环保系统电子政务及重点污染源在线检测控制平台建设,提高环境信息化建设水平。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示范点建设,对污染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设。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装备配置齐全,设备购置先进,全市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应急和宣传教育网络健全。到2013年,全市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应急能力力争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到2015年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0月份召开创模动员大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形成良好的创模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为创建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5年底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阶段。各责任单位要本着重过程、重特点、重难点,求务实、求扎实、求真实的工作态度,依据创模规划和年度方案组织实施创模工作,针对创模指标找差距,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自查验收阶段。2013年6月至9月为创建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自查验收阶段;2016年1月至5月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自查验收阶段。各责任单位对“创模”活动达标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

自查合格后及时申请验收。

(四)申报考核阶段。2013年10月,市政府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2016年8月,市政府向国家环保部提出验收申请,迎接国家环保部对我市创模工作的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生态文明建设暨环保模范城创建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副市长王大军兼任,副主任由市委副秘书长高尘、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智勇、市环保局局长张炬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模范城创建规划的实施,督导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日常工作,落实“周督周报”、“月分析月调度”、“季总结年考评”工作机制。办公室下设技术资料组、宣传教育组、协调督导组、社会经济组、环境建设组、污染控制组,分别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模范城创建指导委员会聘任,负责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开展。五个县级市要同步启动创模工作。

(二)分解落实责任。将创模工作作为对各单位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创模26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部门,将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各牵头部门要围绕各自指标任务,制定年度指标达成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详细分解到各有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各项工作的协调调度,研究解决工作进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

(三)严格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惩处机制,对工作得力、进展迅速、提前达到并保持、提高创模考核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个人给予记功奖励;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影响创模工作进度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期完成指标任务的,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营造创模声势。要把创模活动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辟专栏、设专题,大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宽视野、不间断地报导创模工作动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形成人人关心环境,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全市上下齐心协力推动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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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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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通知文献

荆门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荆门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荆门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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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8页

1 荆门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 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 施细则(第六阶段) 〉的通知》(环办 [2011]3 号),结合荆门市实 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全 市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以环境管理能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 重点;以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为手段;以城市区域布局和功 能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优化为途径;以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 环经济为导向;按照“统一规划、重点突破、逐步实施,公众互 动、高效联动,全面达标”的原则,注重过程、突出实效、稳步 推进、扎扎实实的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活动,为建设实力、 文化、生态、幸福荆门,实现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及申报基本条件 (一)总体目标 2012年到 2014年

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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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9KB

页数: 12页

- 1 - 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工作简报 2011年第 4期(总第 24期) 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 年3月10日 本期要目 ★财政部环保部同意重庆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市委市政府将创模工程项目纳入 “民生十条”50项实事 ★市政府第 95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宁静行动主 城区实施方案( 2011—2013 年)》 ★市政府专题研究主城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 ★市政府通报璧南河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市创模办启动重庆创模规划修订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局市市政委推进创模重点工作 ★主城有关区强化 2011年创模推进工作 - 2 - 财政部环保部同意重庆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近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正式复函重庆市政府,同意重庆 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为推动重庆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

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6年度实施方案简介

为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推进《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现制定2016年度创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加大以水、大气为重点的污染治理力度,扎实推进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年度工作目标

着力增强环境监管能力,集中主要力量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全面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持续改善市域空气环境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扩大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提高生态建设水平。

三、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标准要求,不断巩固成果,克难攻坚,全面推进我市创模工作。抓好以下5项重点工程:

(一)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工程。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严格新建项目管理,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加快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推行我市国、省控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和许可证发放。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落实环境经济指数统计工作,确保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饮用水源保护工程。清理整顿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杨家门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中石化码头搬迁工作;加快拆除利民路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确保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完成我市备用水源地主体工程建设,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

(三)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深入贯彻落实《芜湖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强辖区内工业、生活水污染源的整治,提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确保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程。落实《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深化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物料扬尘;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禁燃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五)宣传教育工程。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把环保理念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类人群,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切实解决影响居民生活的环境问题,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的满意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基础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深入开展创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做到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不敷衍了事、不拖延进度等“四个不”,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人员等“四到位”,保证创模工作的顺利完成。及时报送信息,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工作。

(二)保障投入,确保工程建设。要把创模工作与解决民生相结合,保障投入,切实解决创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和落实创模工作经费;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支持,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持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尽快梳理工程建设内容和进度,积极筹备资金,确保顺利完成“创模”任务。

(三)加强监督,保障创模工作完成。开展对各部门创模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未按计划实施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实施督办;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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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

环办〔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并已经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环办〔2008〕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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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创建湖北省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基本介绍

为积极争创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根据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2012年修订)〉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鄂环委办〔2012〕14号)等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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