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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 年 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主要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机关和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新的协会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确定协会年度工作和规划;
(五)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研究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并热心本协会工作,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市建筑市场参与经营及有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持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五)凡在本市主管建筑行业工作的在职领导和个人及对本市建筑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决议有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应支持和保护;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各种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关心本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业务、技术等方面信息资料。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出在本市建筑市场的经营活动,即自动中止会员资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推动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利益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争创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承担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调会员之间以及和行业内其他成员的关系;帮助会员单位协调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
(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市场行为和守信程度进行检查。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利益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教育,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处罚;
(八)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内企业信用评价,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向社会推荐诚信经营企业,促进行业和谐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办好协会信息网站,及时传播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推广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为提高全行业人员素质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
(十)发展同本市及外省市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营管理和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省相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和产品,优秀企业和人才。
(十二)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石家庄建筑协会,英文名称为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I JIA ZHUANG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石家庄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构件和建筑制品生产、咨询监理监督、建筑中介服务、建筑科技研究、建筑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组织,本协会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服务,沟通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联合全市建筑行业的单位和职工,自律、自强、振兴和发展建筑业,以提高建筑业整体水平,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建设局审查同意,石家庄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在业务上接受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45号。
在业务上接受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社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河北省勘察设计协会等相关协会的指导。当时会员单位40家施工企业,2家勘察设计单位。
1998年11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更改为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是全市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中介服务、建筑机械及构配件,装饰装修及相关的科研教育等建筑行业的社团组织,我市建筑协会会员共计427个单位。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联合全市建筑行业的单位和职工,自律、自强、振兴和发展建筑业,提高建筑行业整体水平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
石家庄市建筑业协会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通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际建筑协会颁发国际建筑协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者的信息会录入到国际建筑协会网站,并进入全球人才库进行推荐。
2、成绩合格者可以由国际建筑协会重庆授权机构推荐加入国际建筑协会,使之获取工作、财富、信息的机会由重庆扩大到全国乃至全球。 3、国际建筑协会的证书同时也是职业资格和能力的证明。
4、国际建筑协会的证书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价值巨大,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也是它的合作机构。可以这样说拥有了国际建筑协会的证书,在获取项目和执行项目上就多了一半机会。
5、中国加入WTO以后,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拥有一个国际性的证书将是工作的必须和必然。在今后获取国际建筑协会的证书难度会越来越大,就像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一样,今年是一个最好的机会。
6、国际建筑协会提供了一个全球共享的信息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获取其它执业资格证书如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就显得非常容易了(会员服务)。
7、凡是加入国际建筑协会的会员将有机会参加国际建筑协会的国际性的学术活动和交流活动。如刚刚举办的《中国上海首届生态城市市长高峰论坛》。
专业委员会
国际建筑协会的设计
1、WACF国际建筑协会咨询设计委员会
2、WACF国际建筑协会工程委员会
3、WACF国际建筑协会材料委员会
4、WACF国际建筑协会教育委员会
5、WACF国际建筑协会职业资格鉴定委员会
会员
1、会员的数目是无限的。
2、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内的签署人为本会第一批会员,其它会员由本会邀请加入。
3、会员的入会费、月费或年费将由常务理事会随时决定。
4、任何会员未交足其月费或年费超越一年,除其延搁的理由能被常务理事会认可外,常务理事会将可把他的名字由会员名册上删去和给予通知。但常务理事会在认为有良好理由时,亦可恢复其会籍。
5、若任何会员违反本会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不遵守常务理事会的判决或其
在本会内外的品德在常务理事会的意见下,认为有损本会的利益和名誉,或是被法庭裁判破产或犯刑事受监禁,或意图逃避审判而离境,其名字将由会员名册上删去和从此停止其会员资格。
6、任何人被停止为会员后,将不能再享有本会的利益或权利和将能取回入会费、月费或年费和他所捐助的捐款。
WACF国际建筑协会(World Architecture Construction Federation,简称WACF;在2007年以前简称ICU: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e Construction Federation。)大中华办事机构设于中国香港,是一个汇集业界服务社会非牟利的国际性专业协会,希望透过协会的活动凝聚业界对产业发展的共识,以促成竞争中的合作,促进整体产业的健全发展。
协会任务:
1、促进相关机构间之合作,以提升产业体系之健全发展;
2、参与标准制定及其他建筑产业发展之活动;
3、接受政府与民间委托,办理有关建筑产业之咨询服务;
4、建立建筑产业及其他产业间良好之沟通管道;
5、反应产业意见及需求,提供政府单位制定建筑产业相关政策之参考;
6、表扬及奖励建筑产业发展有贡献的事项,机构或人员
7、达成本会宗旨之其他相关事项。
展望:扩大协会组织,建立业界网络,共同研习切磋,促进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