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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文件发布

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文件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3〕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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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文件全文

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活动,按照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分级实施、快速响应的工作原则,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联动协调、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有效应对持续重污染天气。

二、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指挥部,市长姜德果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王大虎任常务副总指挥,副市长王大军、市政府秘书长孟胜林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工信局、市交管局、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石家庄日报社、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市内五区政府,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见附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智勇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张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新闻办主任兰国良、市政府应急办主任胡月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聂群英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二)主要职责

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启动、降级或解除空气污染预警应急措施,并组成督查组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预警等级与实施范围

(一)预警等级

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气预警办)根据每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三种空气污染预警(不含沙尘暴天气):

1.重度污染日预警:200<全市平均AQI指数≤300;

2.严重污染日预警:300<全市平均AQI指数<500;

3.极重污染日预警:全市平均AQI指数≥500。

(二)实施范围

桥西区、新华区、桥东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

四、预警工作程序

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以电子邮件报市空气预警办,并进行电话确认。市空气预警办根据简报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报领导批准后通知各单位立即执行。预警应急措施按预警期限到期自动解除。

(一)当AQI指数1天达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市空气预警办当日向社会发布重度污染日或严重污染日预警,同时启动相关预警应急措施。

(二)当AQI指数1天达到极重污染(AQI指数≥500),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市空气预警办当日向社会发布极重污染日预警,同时启动相关预警应急措施。

(三)各级预警由市空气预警办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内网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新闻媒体、石家庄市环保局网站可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市通信主管部门、石家庄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预警信息。

(四)市空气预警办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

(五)启动预警应急措施后,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监察局、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预警应急措施

(一)重度污染日预警应急措施

1.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市建设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限制重点单位施工作业,停止土方、拆除作业,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2)市城管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3)市环保局督办,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4)市交管局负责,加大无标车、黄标车查处力度,杜绝无标车、黄标车进入二环内限行区域;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强制维护。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力保障。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二)严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措施

在落实重度污染日预警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市建设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停止所有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市城管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保洁力度,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天冲洗洒水不少于3次。

(3)市环保局督办,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4)市交管局负责,扩大无标车、黄标车禁行区域,二环内禁行无标车、黄标车;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强制维护。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数量及频次。

(6)市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7)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三)极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措施

在落实严重污染日预警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市建设局,市城管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除应急抢险施工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施工,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2)市城管委,市建设局,市园林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市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3)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督办,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降低热电企业15%的发电负荷,降低冶金、建材、医药、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30%的生产负荷,各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4)市交管局负责三环内禁行无标车、黄标车。

(5)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交管局配合,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30%公务用车。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有可用公交车上路运行。

(7)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负责,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8)市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六、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方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应急方案,明确预警应急措施,抽调专人负责,报市空气预警办备案。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空气预警办会同市新闻办组织市电视台、电台、日报社,采取专栏、专刊、专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空气质量预警制度内容及意义,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报道预警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报道先进经验,公开曝光落后典型,跟踪报道整改进度。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也要下大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督导检查。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和要求,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要在第二天上午12∶00前及时反馈至市空气预警办。市空气预警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新闻媒体不定时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姓名。情节严重的,在年终考核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由市监察局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附件: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

日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

姜德果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

王大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

王大军 市政府副市长

孟胜林 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

罗二虎 市政府党组成员、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智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吉广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兰国良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赵文峰 市发改委党组书记

张 炬 市环保局局长

张秉祥 市气象局局长

李文昌 市建设局局长

卢建新 市城管委主任

吴 飞 市工信局局长

闫纯锴 市教育局局长

李英波 市园林局局长

李志宏 市卫生局局长

唐 青 市体育局局长

武瑞琪 市交管局局长

古临江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王勋涛 石家庄日报社社长、总编辑

王 强 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台长

马文刚 长安区区长

陈彦报 桥东区委书记、区长

周立新 桥西区区长

韩学军 新华区区长

王丽君 裕华区委书记、区长

赵拴文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凌青利 正定新区管委会主任

高玉柱 藁城市市长

周永会 鹿泉市市长

杨立中 正定县县长

刘玉渭 栾城县代县长

胡月英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聂群英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

杨智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

张 炬 市环保局局长

兰国良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胡月英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聂群英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办公室内设五个组:

新闻组组长:

张海双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综合组组长:

郑瑞珊 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六处处长

应急组组长:

胡月英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督导组组长:

聂群英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技术组组长:

牛新国 市环保局副局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印发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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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局文件 石家庄市教育局文件

石家庄市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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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家庄市教育局文件 石教, 2006? 102号 关于做好 2006 年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2006年我市初中招生工作即将展开。 据统计, 今年全市 小学毕业生 151818人,初中毕业生 184768人。市内五区小 学生毕业生 25974 人,初中毕业生 26212,预计外来务工人 员子女需在我市就读初中的总人数约 5000 余人。市内五区 初中入学人数仍多于毕业生人数。 做好初中招生工作关系到学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各学校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整 体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全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教育发展的差距还有拉大的 2 趋势,由此引发的“择校热”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教育系 统内部的管理亟待加强,各种不正之风、乱招生、乱收费等 现

石家庄市装修居室空气质量 石家庄市装修居室空气质量

石家庄市装修居室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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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目的了解石家庄市不同时间装修的居室空气质量情况。方法于2003年6月,选择石家庄市装修2a之内的220户家庭,按装修时间分为3个月以内,3个月~1a,1a~2a3个组。检测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浓度,并进行比较。结果室内空气中甲醛、氨气、苯、甲苯和二甲苯的超标率分别为51.63%,42.13%,5.39%,7.46%和7.69%。装修后3个月以内、3个月~1a、1a~2a组居室的空气质量合格率分别为33.87%,52.46%和60.00%。3组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3个月以内组中,添置新家具的住户室内空气合格率低于未添置新家具的住户。结论石家庄装修居室空气污染较严重,随着装修后的时间延长,居室空气污染有所好转。

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简介

为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以下简称在建工程,不含铁路、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有效减少施工扬尘造成的空气污染,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要求,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蓝色预警

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

(二)黄色预警

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

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四)红色预警

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二、应急响应

(一)预警信息传达和预案启动

当市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第一时间传达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本辖区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求各施工单位按预警级别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二)预警响应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加大对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应按要求将预警期间工作信息数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办;全市住建系统在应对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工作信息数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办汇总后按时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解除

当市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及时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转发预警解除信息。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在接到有关部门预警解除信息后,应立即向本辖区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传达预警解除信息。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系统施工现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施工安全管理的委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扬尘办)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点工程协调处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处长、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宣传中心主任、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管委领导、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主管局领导、各区房管局主管局领导。

(二)完善配套措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要按《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本部门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强化应急值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的应急值班电话、800兆无线呼台、应急值守系统必须保持随时畅通状态。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应急视频系统要保持在线状态,保证在有工作需要时,市区两级能按时接通,及时开展会商;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在日常值守的基础上,加强在岗值守力量;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值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负责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的督查考核工作。督查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制定本辖区系统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案或措施,预警信息是否及时接收、传达,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对本辖区在建工程按预警级别落实应急措施的传达部署情况、措施落实检查情况等。

(五)加强宣传报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宣传中心负责做好全系统在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面的新闻宣传和媒体应对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做好媒体接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防范化解舆论危机。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建发〔2016〕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建设系统施工现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承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成员:凌振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

张树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办主任

陈立民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点工程协调处处长

赵丰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处长

魏吉祥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郑 伟 市住房城乡建设宣传中心主任

赵维巍 东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行管处主任

李方正 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调研员

陈京元 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西 平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管处主任

雷海正 丰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贾成喜 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调研员

陈志明 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柳 旻 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王练雄 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赵洪涛 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彭小东 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总工

付 伟 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张晓光 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高志平 怀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尹广林 密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调研员

张 娟 延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 凌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

韩云升 东城区房管局副局长

吕世及 西城区房管局副局长

丁 珂 朝阳区房管局副局长

孙怀强 海淀区房管局副局长

梁文斌 丰台区房管局副局长

附件2

市建设系统施工现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分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以下简称在建工程,不含铁路、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建设系统在建工程扬尘控制的机制措施,指挥全系统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全面指挥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职责

协助扬尘办做好全系统在建工程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办职责

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在建工程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响应工作;督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大施工集团总公司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提出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全市在建工程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抽查检查,汇总全系统在应对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工作信息数据并按要求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系统在建工程扬尘控制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点工程协调处职责

负责配合应急管理处制定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职责

负责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传达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管理、修订等工作;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应急值守工作;牵头组织制定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并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七、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全市在建工程落实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的抽查工作;按要求将总站在应对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工作信息数据报扬尘办。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宣传中心职责

负责对全系统开展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进行宣传报导,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媒体接待和新闻发布活动,引导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范舆论危机。

九、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房管局职责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在建工程(含拆除工程)在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按要求开展应对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工程(含拆除工程)严格落实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含拆除工程)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制定本辖区建设系统在建工程项目名单和本辖区建设系统土石方工程名单、拆除工程名单;负责收集本辖区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响应工作信息数据并按要求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办。

附件3

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

(2017年9月27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管理单位

1

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相关项目

通州区

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

2

北京环球主题公园及度假区一期

通州区

环球主题公园项目工程协调推进办公室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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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全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的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程度降低空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市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市直相关部门应急分预案,以及各县(市)区相关企业应对空气重污染的专项应急预案(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或专项预案。

全市国控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要制订本单位空气重污染期间减排操作方案,主要包括: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铁岭天信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开原宏达热电有限公司、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暖厂、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铁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领导,对处置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县(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铁岭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拟订(修订)与市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市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编制空气重污染应对方面的宣传工作分预案,并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配合市环保局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限产停产名单,并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相应级别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配合市环保局组织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禁止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加大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财政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空气重污染预防、应对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筑类建设项目名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相应级别管制企业名单;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和焚烧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交通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部分高污染排放车辆停驶等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卫生计生委: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国资委: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督促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重要信息,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传达市领导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指示批示,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铁岭供电公司: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编制本地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制定应急预案(方案);完善本地区预警发布程序,根据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本地区范围内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制造业企业限产停产、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制定本地区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限产停产名单并动态更新;组织开展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空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24小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预测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3.2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成立市空气重污染专家委员会,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及其后2天空气重污染趋势分析工作。经预测,我市辖区内可能出现蓝、黄、橙、红色预警的,将预警信息会商确认后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市空气重污染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立市级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对我市辖区内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市环保局对沙尘暴天气、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超标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空气重污染,应在30分钟内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说明空气重污染主要污染因素,空气重污染结束前要持续报告。

3.3 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由总指挥批准后组织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黄色、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发布;收到省环保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预警信息时,要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4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或收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解除预警信息时,解除预警。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措施

与预警级别对应,实行四级应急响应。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铁政办发〔2012〕47号)执行;对因臭氧超标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应急响应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日15时前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限产停产企业、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尾气不达标机动车以及露天焚烧和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重点监管对象和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4.1.1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通告,向市民告知空气质量状况、污染严重区域,空气重污染警报解除前要持续更新并发布最新消息。

(2)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车辆和高污染黄标车,以及沿途撒漏的运输车等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频次,每日停用部分公务车辆。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及出入口的车辆保洁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市政施工工地以及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设施或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增加施工工地和物料堆场的清扫及洒水抑尘作业频次;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及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4)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加密监控和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6小时预报1次。

(5)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不同气象条件,参照市直部门职责确定所属部门和单位治理空气重污染措施;组织各单位、街道(乡镇)等开展卫生清洁活动。

4.1.2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4.1.2.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按照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等空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2)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行驶。

(3)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排油烟设备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5)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进行监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4.1.2.2 建议性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呼吁广大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4.1.3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对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内的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

(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强制停止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道路等施工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1.4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对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内的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

(3)各大型户外活动主办单位应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4)红色预警天数超过3天以上的,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4.2 响应程序

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须及时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每日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红色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3 响应终止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每次空气重污染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空气重污染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每年5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本预案及配套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评估结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于5月底前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直相关部门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及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并定期更新,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方案)。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

6 监督问责

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开展空气重污染应对措施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并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 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空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贴有黄色环保标志。

7.2 预案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相关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应对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铁政办发〔201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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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版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简介

2015年3月,新修订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将正式发布实施。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新版预案正在征求意见。新版预案实施后,污染预警以及各种减排措施将尽早启动,在重污染来临之前就采取应急措施,提升减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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