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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灭火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应急救援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城管、园林、供电、通信、新奥燃气、石炼化公司、安瑞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共同职责
1.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2.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3.接到命令后,指挥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二)部门职责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协助现场指挥部决策。
2.公安部门: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现场需要派出挖掘机等大型工程车辆到场实施破拆、运输等任务;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进行安全评估;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公路的抢修工作。
6.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对现场伤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7.气象部门: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信息收集工作。
8.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灭火需要,派洒水车为现场供水;负责统筹协调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控,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协助现场指挥;保障火灾事故区域优先供水,对消防用水区域内消火栓等供水设施进行紧急抢修。
9.园林部门:根据灭火需要,派洒水车为现场供水。
10.通信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11.供电部门: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12.新奥燃气: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实施或协助实施对事故燃气管线的抢修。
13.石炼化公司: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协助现场指挥部决策。
14.安瑞科公司: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协助现场指挥部决策。
15.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联动工作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在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设立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六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联动工作办公室(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及时报备案部门。
第七条 专家组制度。在应急管理部门和联动工作办公室(消防救援机构)的统筹协调下,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
第八条 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每日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九条 定期演练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组织1至2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四章 联动响应和命令下达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火灾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消防救援机构指挥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达调派社会联动力量到场的命令后,由消防救援机构通知相关联动单位出动。各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第五章 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级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
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指定成员单位带队负责,可采取联合督察、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由县级以上政府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冀政字〔2019〕62号)要求,结合实际,编制了《石家庄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冀政字〔2019〕6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联动预案细则的通知》(石应急办〔2012〕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制。
二、主要内容
《石家庄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共分六个部分:总则、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联动工作制度、联动响应和命令下达、督导检查、附则。
1. 总则。主要叙述了联动机制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以及灭火和消防应急救援的内容。
2. 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明确了县级以上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组成及共同职责、部门和单位职责。
3. 联动工作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专家组制度、值班工作制度、定期演练制度。
4. 联动响应和命令下达。明确了灭火和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启动的程序和命令下达程序。
5. 督导检查。明确了对联动机制进行督导检查的责任单位、检查内容和组织程序。
6.附则。明确了联动机制的实施时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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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按钮直接接于消防水泵控制回路时,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消防控制室内,对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消火栓按钮总线自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显示消火栓按钮的工作部位,当有困难时可按防火分区或楼层显示。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早期预报火警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场所,宜同时设置感烟探测器;
2)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水泵的控制设备;报警阀压力开关应控制喷淋水泵自动启动;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视情况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工作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市规划委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立信息月报制度。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每月将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
各区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利用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专网,实现全市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国土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
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市国土部门负责对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的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将有关决定报告市政府并函告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在专网上登录并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导、业务培训和考核等。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十二条
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民防、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性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一)区县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实时监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
(六)参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乡镇政府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国土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市国土局和区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区县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规划委派出机构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联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九条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国土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委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可以指定成立专项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在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市监察等部门对相关区县和乡镇政府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依法管地用地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审批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等开发区,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期落实市政府或市监察、国土、规划等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二)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将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市政府负责对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和落实《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工作进行考核,区县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该项工作进行考核。乡镇政府可以对村委会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联席会议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确认后,列入市政府对该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本意见的相关内容拟定,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书是结合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工作,参阅《消防灭火救援》、《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等资料编写的。全书共十章,分别介绍了消防部队参与处置的各类事故及救援流程等,并对计算机在消防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应用、消防应急救援档案建设等进行了探讨。
公安消防部队担负着火灾扑救和参加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工作任务,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定、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急剧增多,各类公共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呈迅猛上升趋势,这对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