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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概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概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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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

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一)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引导居民持币购房。按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自2016年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加快消除城区D级危房,2018年底前,全市D级危房基本完成改造。县(市)、区政府是危房改造的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落实资金,并加快组织实施,主城区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尚未进行改造的危房,县(市)、区政府督促产权单位、产权人采取切实解危措施,保障安全。

(二)严格控制主城区开发强度,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主城区内未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其它县(市)、区继续稳步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今后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凡是市政府已审定供地方案、在专项整治中已签订配建协议或正在办理缴纳配建金手续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其余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按新政策直接调整,未出具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按新政策直接办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

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支持购房消费。

一是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派遣制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可采用托管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其住房消费能力。二是扩大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三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需要时,不足部分可同时办理商业贷款;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职工可将原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贴息,减轻职工负担。四是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职工全款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住房的,可多次累计提取不超过房款总额的住房公积金;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房时,可提取本人及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五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六是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五)积极落实金融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根据商品房库存的实际情况,有效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而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流程,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

(六)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向城镇聚集。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户籍改革,把有能力在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作为购房的重要群体。严格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城镇落户限制。对在市区已购置商品房人员,具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依法取得工商执照并纳税一年以上人员,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依法投资纳税的经商人员,我市居民的直系亲属,在我市长期居住并依法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人员及我市城镇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等均可申请落户;对在县(市)、城区和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落户意愿的人员,不受落户、纳税、参加保险年限及投资额度等条件限制,可随时申请办理落户。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公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公安户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发户口准迁证,5日内办结。进一步加快我市各类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七)进一步放宽抵押条件。将抵押权人范围扩大为除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的投融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在建工程多层建筑封顶、高层建筑完成30%以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它手续齐全,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售出进行网签备案且无其他权利限制的,对许可范围进行变更后,经公示满五日,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最大限度地盘活商品房存量资产。

(八)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对多层建筑预售条件中的形象进度调整为地面2层;高层建筑达到地面层数的20%,将不再要求提供投资证明。

(九)完善房屋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改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持有房产,用于租赁和自主经营。支持专业机构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区政府要利用库存商业用房,扶持建设小微企业和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租金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通过房产租赁消除现有库存。

(十)提高商品房供应品质,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依据“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八字方针,鼓励房地产企业广泛采用绿色、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住宅全装修及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一体化的应用。推动被动房建设,加快住宅产品升级换代,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稳妥推进钢结构建筑应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城市道路布局理念,推行街区化住宅,完善住宅区各类配套设施,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优化房地产供应

(十一)科学调配用地规模。以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为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努力优化供地结构。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的同时,科学调配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合理调整商业办公用地的总体结构和规模。

(十二)合理调控供地节奏。加强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共享,根据商品住房成交、供应、库存等指标变化,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和时序。针对住房供应关系的市场变化,安排项目建设进度,避免集中上市产生新的库存。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取消90平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

(十三)引导鼓励发展跨界房地产。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 ”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国土、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细化科学调配用地规模、调控供地节奏、鼓励房地产跨界发展的各项措施,并办理有关手续,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多元化发展。

全面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十四)加快完善项目建设手续,进一步盘活遗留项目库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快推进违法项目整治,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开辟房地产整治绿色通道,对项目涉及集体土地转征的,市国土局要优先予以安排解决。辖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搞好对接,落实辖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领导双分包项目制度,推动遗留项目存量房尽快上市。

(十五)进一步删减审批事项和办理环节。在主城区实施的房地产,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工作由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土地收储部门在地上房屋征收或土地收储环节合并开展,在社会稳定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其结果发改委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可直接引用;将日照分析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方案编制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出具日照分析结果,并对其结果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取消发改委对房地产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取消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在项目单位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上报专题规委会研究的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召开会议;投资超过50亿的项目,2周内召开会议;投资超过100亿的项目1周内召开会议;对重大特殊的项目,随时召开会议。单位土地摘牌后,签署合同时间由10日压缩到5日;不动产权证书发放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其他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审批时限在现行基础上原则上再压缩30%以上。

(十七)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国土、发改、规划、环保、住建等部门,缩短审批和办理时限,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标准,制定审批明白纸,严格按明白纸载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十八)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承包单位。

(十九)主动为项目单位搞好服务。在项目单位取得土地手续后,由国土部门为项目单位发放项目办理流程图和各审批部门负责人名单。发改、规划、住建、财政、人防、环保、园林等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任何单位不得以办理环节未达到本部门服务范围为借口,拒绝提供咨询服务。重大项目,辖区政府要成立推进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各部门也要分别明确专人,提供保姆式服务。

有效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二十)进一步明确落实责任。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建设幸福石家庄,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内,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规范口径,完善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制度,2016年6月30日前建立商品房库存情况监测平台,实现全市联网。各县(市)、区要按照分类调控、一县一策、权责一致原则,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和库存情况,制定具体的去库存工作方案。各县(市)、区长为落实指导意见的第一责任人,纳入市政府的督查考核范围。对库存较大的县(市)、区加强督导,对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不力、去库存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约谈、直至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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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概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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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概要文献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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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正>张政发[201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活跃我市商品房销售,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格式:pdf

大小:811KB

页数: 6页

为进一步发挥房地产业在我省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作用,完善我省房地产市场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建规划,完成安居住房、廉租住房重建目标任务。通过政府投资和援建省()出资收购的方式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1万套廉租住房,其中市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收购600套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引导对口援建省(市)出资收购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确保灾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对申请廉租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政府组织投资18亿元,改造城市规划区农转非小二楼、城中村、棚户区、困难企业等危旧房130万平方米。政府可公开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城镇灾后重建安居住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房源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和改造全市危旧房问题。

  作为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收购的房屋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三、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普通商品住房原则内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以远换近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公布认定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居民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我市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县(市、区)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商品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率的下限可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

  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购房款的80%,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实施购房补贴,增强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补贴政策。抓紧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购房支付能力。

  对购买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六、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置业负担

  我市灾后重建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居民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暂不负担营业税。

  七、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国家实行的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解决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品牌,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完善小区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0%

  八、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将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由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牵头负责,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管理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为购房者和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德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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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5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复杂严峻,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大幅回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为尽快扭转经济下滑不利局面,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施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按照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二)设立PPP项目合作基金。明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基金,推动PPP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强化定向招商、精准招商、科学招商,抓好省级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落实,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确保2季度推出100个、新签约100个、新开工100个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确保全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6200亿元以上。(省招商合作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四)加快推进“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1000亿元,全年完成投资2600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尽快确定州市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清单,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扎实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配合)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省财政新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省直部门要清理和简化项目前置审批要件,加快并联审批,做到办结时限内清零。继续实行省、州市、县三级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和现场办公协调推进机制。鼓励技术审查、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和主动沟通,加快评估论证。加快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步伐,在园区功能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入园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六)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4月底前下达并拨付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省预算内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达项目单位,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好沉淀资金使用效益,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七)设立扩销促产扶持资金。省财政统筹安排3亿元。其中,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板材及高性能抗震钢、机电等产品,采购合同钢材5000吨以上、机电产品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安排5000万元,对制造业中(烟草、石化除外)销售收入排行业前5名,且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增量的0.5‰(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增量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在2015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上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安排5000万元,继续落实我省80万吨工业短期储存食糖实施方案。6月底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八)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地税局配合)

(九)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加大清费减负力度。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鲁甸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从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十二)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省级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4%。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降低工商企业生产成本

(十三)加快推进电价改革。云南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4月20日起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力争6月底前出台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抓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7月底前形成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十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交易规则,扩大进入交易市场的发电、用电主体,实施范围涵盖中小微企业和外送电量,促进富裕电量消纳,力争全年市场化交易规模达300亿千瓦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负责)

(十五)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加大铁路部门与企业量价互补力度,对我省销往国外和省外的化肥、钢铁、有色、蔗糖等产品继续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铁路局负责)

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十六)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5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鼓励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产业园区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每年从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评审认定1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并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的补助。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对在示范园区创业的人员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十七)积极培育众创空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打造20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每个众创空间入住创新型企业不少于30户),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八、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十八)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小巨人”。6月底前出台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小巨人”。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稻谷、玉米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试点。(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九、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十九)促进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住房消费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6月底前出台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滇注册子公司的省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和10%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提高网速,降低网络流量费,促进信息消费。(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农业厅、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

(二十二)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出口本省产品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用地保障

(二十三)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内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租金按照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于5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四)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省财政安排5亿元,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5州、市财政各筹集不低于2亿元,其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各筹集不低于1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向总行汇报力度,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二十五)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省财政厅6月底前成立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并投入运营,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为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要协调金融机构,对银企合作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信用贷款。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抓紧出台我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推动政府与有关中介脱钩,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着力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以及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设立“中介超市暠,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减轻企业在注册、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实现“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继续由省领导牵头挂钩2—3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组建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监察部门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p "="" align="right">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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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共4个大方面,20个具体措施和意见。根据湛府[2015]16号文精神,意见自2015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海上金沙湾

一、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措施

(一)居民(含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地区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二) 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购房人结清商品房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四) 对家庭购买首套唯一住宅的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被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的,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因个人房屋被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重新购买一套唯一住宅商品房的,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房且购房总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五) 鼓励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

二、推行积极有为的信贷支持政策

(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为减少和避免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支持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能有足够的资金完成开发,对单家银行因规模和指标所限而未能支撑商品房开发项目完成的,首贷银行不得设置不允许项目引入其他银行加入对项目放贷和对商品房参与按揭的硬性或隐性“壁垒”条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增加融资和贷款成本的条件;一经发现设置,银监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二) 完善住房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服务。居民在购房时不受项目限制,有权选择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房提供按揭。

1、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的居民,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条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本市购房的,可选择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三) 降低住房公积金提、贷门槛,简化提、贷条件,提高服务效率。支持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鼓励广大群众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直系亲属之间在我市首次购房可相互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流程、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养老产业、休闲度假产业支持。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开发区夜色#p#分页标题#e#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政府出让的土地进行土地前期评价。政府出让的商住性质的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试行土地前期审批手续整体打包办理统一出让。出让前由政府统一安排资金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务、地震、土地储备和航管等部门对规划区域整体做环评、能评、水评、安评和净空评价,用地单位不需再做以上各项评价报告。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项目调整。城市规划部门对如下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一是在不突破原容积率、绿地率,不超出航空限高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项目退缩线、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和塔楼的建筑密度达到规划要求而作出的户型调整;二是对非特定的商业区街开发项目在确保临街立面效果,商业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对商业与住宅建设比例按程序调整。

(三)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房地产项目,住建部门采用便捷的审批方式鼓励选择本地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四)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的规费征缴。价格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房地产规费情况调查,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节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税费征管。

(六) 在湛江市区内已经拥有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所在地的区、街道、派出所和学校要接受户主提出的子女入学、入户的申请并予批准。

(七) 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开发企业按正常合理的进度申请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使用时,房管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拓展市场。采取“政府支持,协会搭台,房企唱戏”的方式,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开拓北方和周边地区市场。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湛江水上运动中心效果图

四、进一步推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绿色住宅

(一)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探索政府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模式,以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进一步落实新出让土地及“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受惠于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全市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对老旧小区进行房屋整修、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气设施改造,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三)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住宅。加快推进商品房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对住房产品的结构进行具体约定,全装修商品房占比例要大于50%,以后每年递增10%直至100%。

对之前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没有对全装修进行约定而要求开发建设全装修商品房的项目,可以进行如下奖励:

承诺实施全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5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3%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承诺实施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1%-8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5%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对未达到全装修承诺比例的项目,由政府无偿收回给予的奖励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全装修商品房建设项目支持。

购买全装修商品房的,免征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条件的,可在规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按揭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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