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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一个文件。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内容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是指为了实施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部分区域。

第二章征地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定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下达征地任务。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工作的实施。负责申报年度征地计划,组织征地报批材料,落实批后补偿安置,腾清被征的土地。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区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呈报年度征地计划,审核征地材料,组卷报批,对县(市)、区政府征地工作业务指导。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市内五区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的筹措、拨付,监督征地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并出具社保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林业、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于每年10月底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征地计划。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征地计划申请,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征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根据征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编制转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呈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区政府按土地征收方案开展征地工作。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征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区政府提供的征地报卷材料,分批次编制征地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区政府应在6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

(二)开展地籍调查与勘测定界;

(三)土地调查结果确认;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评估及评审;

(五)其他有关工作。

区政府完成以上工作并组织征地材料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县(市)、开发区管委会60日内完成组卷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依法申请听证的,县(市)、区政府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纪要》。

第十六条征地实施方案报批前,各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局共同审核确定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到账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市财政局负责支付耕地开垦费、社保费,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用。

(三)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县(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文件;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政府储备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征地红线图及规划用途。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征地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制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区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并留存影像资料。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办法;

(六)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评估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进行评估,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补偿金额。

因征收土地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政府所需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30日内拨付至区财政。县(市)、开发区管委会所需征地补偿费由本辖区财政负责拨付。

第二十条县(市)、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第二十一条自《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均不予补偿。

第五章征地保障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可以成立征地事务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内五区范围内经营性政府储备地公开出让后,市财政局扣除成本和计提的各项基金后政府纯收益的40%返还各区政府。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政府储备地的征地工作经费在区政府返还收益中列支;划拨用地项目的征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3000元/亩的标准拨付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市内五区范围内涉及征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征地管理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管理费列入征地成本,供地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六条建立征地保障激励机制。市财政局拨付征地补偿费60日内,区政府应当办结相关征收补偿、腾清土地等工作。各辖区政府按时限完成的,市财政局向区财政预拨一定比例政府返还收益;未按时限完成的,市财政局收回补偿资金,并由区财政垫付征地补偿费,同时相应扣减一定比例政府返还收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征地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造成安置补偿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发放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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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3〕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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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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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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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26 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8月 5 日省政府第 78次常 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8 月 17 日公布, 自 201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 行政区域 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 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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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规范、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委托乡(镇)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等承担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实行批次连片征收,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先实施房屋安置,后实施土地征收。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准备金专户,以保障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征收土地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地范围,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抄告同级发改、规划、住建、农业(林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就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需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调查,并开展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征收调查结果确认程序:

(一)初始登记。由村(社区)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在10日内完成登记造册,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二)初审。乡(镇)政府、办事处对村(社区)调查登记情况和公示结果3日内完成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审核。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初审后3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条 调查数据经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确认后,函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附调查原件。同时,报送市、县征收部门备案。经市、县征收部门测算土地征收成本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土地征收准备金。

第十一条 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征收土地方案在报批前,需将其主要内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其听证笔录作为报批资料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区域内予以公告。其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地点、期限。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逾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调查、审核(认证)结果为依据。

第十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四)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途径;

(六)住房安置点规划选址;

(七)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时间和地点。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其听证笔录及结果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在净地交付前,由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净地交付后,由用地建设单位或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收人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收人生活,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分配、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归所有者所有。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现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

(二)征收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士兵(包括士官);

4.原常住农业人口的学生;

5.原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第二十一条 特殊种植、养殖以及设施农业,因不可转移造成的损失,经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认定后,可评估补偿。

农村道路、农电、水利、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经评估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项目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立即恢复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补一年年产值补偿费以弥补损失。无法复垦恢复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征收的土地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房屋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应现场调查核实,对被征收房屋用途、占地面积、房屋补偿面积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认定属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其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二)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一)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二)个人已享受城镇住房福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等)的;

(三)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安置采取货币化、产权调换、自拆自建等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房屋面积等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

其中: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应安置面积×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

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政府规定增购价格)。

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剩余面积×相应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

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时点,以征收土地公告为准。

(二)产权调换安置

安置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确定:

1.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政府规定增购价格,增购建筑面积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增购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2.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征收安置房是高层(含小高层)建筑的,每人无偿增加安置建筑面积6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是多层建筑的,不予无偿增加安置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补偿价格由高到低顺序置换安置房,置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标准向征收人支付价款。被征收房屋置换后剩余建筑面积,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和可增购面积之和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三)自拆自建安置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征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审批划拨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农户自行建房。被拆除房屋,按照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结算。

第二十七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住宅的,对其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同时拆除。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房屋重置价委托评估确定。在本市无住房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一套。其购买安置房价格及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房屋征迁协议搬家交房的,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逾期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临时过渡期限和临时过渡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发布征收公告前,住宅房屋已装潢的,对其残值给予补偿。其装潢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发放实行一户一卡。征收土地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收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三十四条 征收各项补偿费用付清并落实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拒绝搬迁的,由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搬迁。

逾期未交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征收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县区征收部门于15日内,将其录入《铜陵市征收补偿安置信息系统》备案。市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备案监管。

第三十六条 县区征收部门应按征收项目设立档案,保证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并建立电子档案备份。项目征收完毕,经审计结束后,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市、县、区征收部门应及时将集体土地房屋档案涉及宗地征地补偿安置电子档案,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查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县区征收部门应当在项目征收完成后15日内,将征收补偿安置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19日发布的《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收项目,仍按其公告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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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报道

日前,铜陵市出台《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办法》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明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市县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办法》强化了征收程序,明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地范围,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辖区政府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进行征收调查,并开展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数据经确认后,由市县征收部门测算征收土地成本,由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土地征收准备金。需要征收土地的,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后组织实施。

《办法》还就土地征收补偿、房屋补偿安置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房屋征收安置的对象条件,明确了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可采取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安置、自拆自建安置三种方式。

《办法》强调,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对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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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1月23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倪玉平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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