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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内容简介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内容简介

通过梳理现有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剖析现有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认为在当前有必要抓紧建立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建立涵盖人口管理、规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然后进一步分析配套政策制定的重点和难点,提出加强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健全移民资金的安全运行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的移民参与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后期扶持监管体系,强化项目的规范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移民管理队伍等完善配套政策的相关建议,以期为下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可供从事水库移民工作的干部、实施管理人员及移民后期扶持技术咨询工作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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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图书目录

前言

第1章 水库移民概述

1.1 移民的概念及分类

1.2 水库移民的概念、属性与特征

1.3 我国水库移民概况

第2章 水库移民政策的发展与完善

2.1 法律与政策

2.2 水库移民法律法规体系与政策框架

2.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4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

2.5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3章 新时期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3.1 新时期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概述

3.2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3.3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3.4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4章 现有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分析

4.1 现有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及框架体系

4.2 现有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的特点

4.3 现有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的作用和成效

4.4 孤右耩民后期转转醉套耐爷的徘陷

第5章 建立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1 建立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的必要性

5.2 建立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的可行性

第6章 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的建立

6.1 建立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的原则

6.2 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建立的主体

6.3 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

第7章 完善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的建议

7.1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注意事项

7.2 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制定的重点和难点

7.3 完善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的建议

参考文献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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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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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框架体系内容简介文献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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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省兴建了一批大中型水库, 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 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库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省委、省政府历来都非常重视水库移 民工作,十分关心广大移民群众的利益。 长期以来, 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开发性移民方针, 在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和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缓解了 库区移民生产、 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增加了移民经济收入, 促进了库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特别是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对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 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加上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因素, 目前,一部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

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几点认识   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几点认识  

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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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针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强调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重要性,阐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核心宗旨,提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提高移民技术文化综合素质,不断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概论内容简介

本书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方面的专著,综合参考了关于水库移民扶持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教材内容,全方位、多角度的诠释了各责任主体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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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经批准的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有关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程序上报本县市区年度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本市州年度建议计划。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有效批复文件。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县市区充分衔接。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建议计划中未列报的项目不得列入市州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对全年的计划统筹考虑,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市州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年度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分别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组)、户数、人数、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县市区下年度建议计划。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0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市州下年度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前汇总编制全省下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议计划,按有关要求上报。

第五条年度计划的下达

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2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全省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市区,同时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市州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项目与其它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后期扶持项目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应以村为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应核定一次资金直补人数,并逐级上报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州报请省发改部门或省发改部门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应附市州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7日前上报本市州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坝、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参与和监督县级移民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竣工决算报告

5、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初验报告

8、试运行报告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验收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三)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等。

第二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应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管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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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修订)后期扶持

第三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期限、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用于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库库区中的移民贫困地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扶贫、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等支农资金,统筹库区内资源开发收益等财政性收入,加大对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生产项目开发、生产扶持和库区遗留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 为安置移民修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手续。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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