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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垃圾围坝整治工作的通知简介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垃圾围坝整治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为彻底治理垃圾围坝问题,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经研究决定开展垃圾围坝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垃圾围坝整治工作

我国现有水库大坝9.8万余座,绝大部分位于农村,是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水库在汛期发生洪水或水位抬升时,上游河道的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随水流冲到坝前造成大量堆积;部分水库存在坝肩、坝坡和坝后的垃圾长期堆积未进行清理的现象;个别水库大坝周边还有违规倾倒垃圾的情况,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甚至威胁水库大坝运行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垃圾围坝整治工作,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将清理围坝垃圾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措施,及时组织开展大坝周边垃圾的清理工作,彻底消除垃圾围坝现象。

二、全面摸清垃圾围坝有关情况

各地要在前阶段垃圾围坝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水库进行拉网式排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逐库检查水库大坝坝前是否有大量漂浮物堆积,坝肩、坝坡和坝后是否有大量的生活、施工垃圾长期未进行清理,大坝周边是否有违规倾倒垃圾的现象。对目前仍存在垃圾围坝现象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档立卡,汇总水库名册,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垃圾围坝水库有关情况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三、建立健全垃圾清理工作机制

各地要将垃圾围坝整治工作作为水库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水库大坝周边垃圾清理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清理坝前漂浮物和坝肩、坝坡、坝后垃圾,严厉制止在水库大坝周边违规倾倒垃圾的行为,坚决杜绝围坝垃圾长期堆积的现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垃圾围坝整治工作情况,将垃圾围坝整治纳入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落实围坝垃圾清理经费和设备等,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垃圾集中清理收运等工作,采取垃圾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四、抓紧开展垃圾围坝整治工作

各地要在垃圾围坝情况排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进一步分析围坝垃圾的构成和产生原因,制定垃圾围坝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措施,尽快将围坝垃圾清理干净,原则上围坝垃圾的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坝前漂浮物和坝肩、坝坡、坝后的垃圾,要配备清理设备,落实清理人员,尽快完成清理工作;大坝周边违规倾倒的垃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协调有关部门,责成垃圾倾倒责任方限期清理。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围坝垃圾清理开展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自6月30日起,每月最后一天前将垃圾围坝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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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垃圾围坝整治工作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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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垃圾围坝整治工作的通知简介文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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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1KB

页数: 3页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济政办发[200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整治建筑垃圾撒漏和乱倒行为,切实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市容卫生环境,现就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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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1KB

页数: 2页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4]64号)的要求,为纠正和制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市建设用地数量逐年加大。在征地过程中,个别地方为推动招商引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一次性征地成本支出,对征地补偿费用采取了延期付款的办法,有的甚至挪用、截留征地安置补偿款,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简介

【生效日期】2002-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政办发 [2002] 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目前,我省各类集贸市场发展迅速,为衔接产需、引导消费、解决就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粗放、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费、个别市场主办单位阻扰监管、有的地方以治理软环境为由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通知》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立即行动起来,尽快部署安排,切实抓紧抓好。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抓出成效,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整治目标。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确保整治效果

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省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专项整治集贸市场的范围,主要是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工业品市场、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重点抓好清查经营主体、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质量监管、强化税收征管、净化市场环境、清除执法壁垒、完善监管制度、严肃执法纪律、加强舆论宣传、着力抓好治本等十个方面的工作。整治期间,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选择20个市场进行重点整治。要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是树立好的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三、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安排部署阶段(3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违法违规问题深入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各地要对本地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统计。不论是谁主办的,是否经过登记,都要进行统计,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名单,区别不同情况制订切实的整治措施。

集中整治阶段(3月下旬-7月底)。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抓查处,依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制度不完善、管理跟不上的集贸市场,重点抓规范,注重教育和整改。要边查处,边整改,边规范,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坚持打击与防范、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在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的同时,大力推广预警制度,完善市场巡查,实现长效管理。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积极发展信用文化,大力倡导商业道德,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地要按照《通知》确定的目标,组织力量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需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尤其是对省确定的重点市场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给予表彰。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消防机关要加强集贸市场安全消防状况的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通信管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各种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切实解决好消除执法壁垒等问题。

五、着力抓好治本,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在专项整治的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切实负起责任,专项整治后一旦再发现严重的假冒伪劣、偷逃税费及社会治安等问题,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积极引导现有市场准确定位,要加强对新型流通业态的研究,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建立现代流通体制。要对流通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引入新型营销方式、流通业态和通用规则,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达标达效

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到一月一重点,一月一督查。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注意掌握情况,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成果向省报告,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在集中整治期间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地要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商局。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2002年9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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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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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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