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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章 奖惩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检测单位和人员,由批准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在质量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限制检测范围,直至取消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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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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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检测取样管

  • DN32
  • 13%
  • 四川特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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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检测取样管

  • 品种:放射性检测取样管;规格(mm):32;
  • 甲东人防
  • 13%
  • 云南甲东人防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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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检测取样管

  • DN32(末端设球阀)
  • 13%
  • 深圳市润诚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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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检测取样管

  • DN32热镀锌钢及铜球阀
  • 13%
  • 惠州市中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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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压式声

  • 品种:声测;规格(mm):54;壁厚(mm):2;长度(m):12;
  • m
  • 兴松
  • 13%
  • 西安丰源通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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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浆管

  • m
  • 韶关市2010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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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陶土)

  • Ф75
  • 云浮市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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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陶土)

  • Ф75
  • 云浮市2005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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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陶土)

  • Ф75
  • 云浮市2005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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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陶土)

  • Ф75
  • 云浮市2005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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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子水利部

  • 22KW-30KW(CDLF32-100-2)
  • 1个
  • 1
  • 南方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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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子水利部

  • 18.5KW-15KW(CDLF32-90)
  • 1个
  • 1
  • 南方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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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污栅(格栅)、闸板---水利工程

  • 具体见图纸
  • 4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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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碎石

  • 比较大
  • 1m³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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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思想牌

  • (1)规格:长x宽x高=1.5mx1.5mx0.1m (2)材质:304不锈钢材质
  • 13个
  • 2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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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章 检测费用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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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其它有关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规定或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一)检测工程名称;

(二)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三)检测的依据;

(四)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五)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六)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五)其它特定要求。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一)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予以确认;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含如下内容:

(一)检测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二)检测委托单位;

(三)检测类别;

(四)检测时间;

(五)检测项目;

(六)抽样方式;

(七)检测数量;

(八)检测依据;

(九)检测地点;

(十)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十一)检测内容;

(十二)检测结果及结论;

(十三)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十四)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十五)检测单位盖章。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在报检测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项目法人和工程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检测报告的15天内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如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终局检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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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章 奖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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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章 检测单位与人员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九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

第十条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流域、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并报水利部备案。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三)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标准检测人员所在单位检测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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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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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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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章 奖惩文献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53KB

页数: 7页

水建管[2000]2号 2000年1月4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各检测中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现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153KB

页数: 3页

<正>鄂水利规[2009]3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本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1]8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标准编制质量,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广科技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在我省范围内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要求负责实施标准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标准编制管理工作一般包括立项、准备、编制、送审、报批等五个阶段。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六条  标准拟编单位一般应在每年度第二、四季度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必须填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的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经省标准定额站研究批准后纳入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年度(季度)计划。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可登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以下简称"省标准造价网")下载。   第七条 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的目的和意义,目前省内外技术应用情况,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主要起草人的学术及技术水平和主编单位的技术能力情况介绍,拟参编单位名单,编制进度计划,编制经费计划等。   第八条  立项申请受理后2-4周内,由省标准定额站组织研究论证,确定是否立项。如有必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调研。   第九条  标准立项除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一般须考虑以下因素:   1、该项技术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2、该项技术的推广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能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3、该项技术应用在我省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4、该项技术应用须经过一个使用周期或1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经研究拟确定立项的标准,须在"省标准造价网"上进行公示2周以上。公示期满后,若无反馈意见或异常情况,由省标准定额站在申报表中填写意见并下达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三章  准备阶段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确定编制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参编单位和筹建编制组。编制组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编制组成员应包括与标准内容的应用、科研、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其成员并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人数不得少于6名。   2、主要起草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主持过与该技术内容有关的应用和科研活动或参与与技术内容相关标准的编制或审查工作。    3、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各个阶段的编制工作会议,缺席次数达到50%以上的取消编制资格。   标准编制过程中,如对编制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调整应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负责起草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和原则、主要章节内容、需进行的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进度计划、明确召集人、经费落实等。                   第十四条  由省标准定额站或委托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标准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之前,编制组应向省标准定额站通报标准编制的准备情况、提报编制工作大纲等相关资料,经省标准定额站同意后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宣布编制组成立及其成员,明确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工作有关文件等;     3、讨论、修改并确定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中的各项内容;   4、商定其他有关事宜。   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主编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并印发至各编制单位。 第四章 编制阶段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阶段应由主编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实施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含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研究,对标准中的政策问题、重大技术问题或当有分歧的技术问题难以取得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组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需要就某些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应当制定测试项目的工作大纲,明确测试验证方法,必要时应当对测试验证的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编制工作大纲,并结合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等工作进行编写,其内容形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 182号)要求。标准条文与其条文说明应当同步编写。征求意见稿须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稿经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在"省标准造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定向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采用座谈会、定向走访或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送审阶段   第二十一条 送审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征求意见的收集与处理、试应用、完成送审稿和送审文件整理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组应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应意见说明具体依据和理由。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条款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确定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标准需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按标准的送审稿要求组织试应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   第二十五条  送审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专题研究论证报告、试应用报告等。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关键技术要求等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审查会上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送审文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确定标准审查方式。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查会议通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在审查会至少7天前,会议通知连同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发至审查会议代表。   审查会议的代表选择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一般应包括:标准管理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均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审查委员会推举,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后产生。 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的评审。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标准不同内容设立若干评审小组。   第二十九条  审查标准时应先由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起草情况后,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逐章审查。     审查会上应有2/3(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充分研究论证修改后,依据审查程序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会上应形成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意见,并由审查专家签字。专家评审意见主要包括:对标准编制过程及送审文件的评述、对标准的技术水平评价和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修改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审查会后由主编单位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印发至标准各编制单位。 第六章   报批阶段   第三十二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完成标准报批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报批报告、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专家委员会审查的修改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审查会议纪要,专题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编写或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报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强制性条文等重点技术内容的说明、专家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效益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编制组应当按照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必要时标准报批稿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审查会后2个月内,将标准报批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标准定额站对报批资料审核完毕后,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正式出版社印刷发行。   第三十八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由省标准定额站将该标准全部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号归档。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立项申报表;   2、各次会议通知及其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及签到表;   3、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4、报批资料;   5、报批文件;   6、备案申请报告及备案批准文件等;   7、标准发行样本3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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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4〕32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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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建管〔2015〕270号

水 利 部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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