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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内设综合处、项目一处、项目二处、推广与产业处 。
综合处
负责 水利科技成果登记、鉴定、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管理工作,组织推荐水利行业申报国家奖励;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科技计划年度预算编制;中心党务、行政、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离退休、工会、后勤等工作的综合管理。
项目一处
负责水利部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管理 。
项目二处
负责水利部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现代水利科技创新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等项目管理 。
推广与产业处
负责 水利科技成果登记、鉴定、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等管理工作,承办推荐水利行业国家奖励申报工作;负责水利科技推广政策、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利科技推广的行业组织管理和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水利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开发工作;承办与科技推广业务有关的科技咨询、产业化开发和技术服务工作。具体承办科技推广示范基地认定、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评审、水利先技实用技术推广证书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成立于1993年12月,其前身是水电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条件处,是经中编办批准的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所属具有法人地位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 。
2000年经水利部批准,隶属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受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委托,中心承办国家级和部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重大科技成果管理;组织科技推广与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及奖励工作;负责水利水电重大装备和技术的研制开发与引进工作;承办水利行业知识产权、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等管理工作;科技中介服务等。2004年经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批准(国科科[2004]14号),取得了从事水利科技项目招标投标与水利科技评估工作的资格 。
根据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2015年2月的信息,中心有员工2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17人,中级职称5人,初级职称3人。包含水文、水资源、环境科学、机械、生态等学科专业。
主 任:吴宏伟
副主任:曾向辉
一、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协助委领导组织委机关日常工作,并对委直属单位和委机关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2.组织委综合性重要文稿草拟工作,负责委机关公文处理、保密、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公文处理、保密、...
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系浙江省水利厅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预算形式为自收自支,办公地点位于杭州市区。主任级别是县处级
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系浙江省水利厅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预算形式为自收自支,办公地点位于杭州市区。主任级别是县处级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
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技推〔2012〕1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丰富完善水利科技推广体系,规范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对原《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水利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完善水利科技推广体系,促进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规范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根据所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国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水利行业流域和区域特点,将水利科技成果进行试验示范,集成配套,发挥推广示范效应,经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批准设立的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区域,包括示范基地、示范区和示范工程。
示范基地是指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涉水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水利新技术推广示范区域。
示范区是指由市县地方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水利新技术推广示范区域。
示范工程是指依托水利工程项目设立的水利新技术推广示范区域。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水利科技成果在开发、转化、推广、产业化中的示范作用,促进水利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推动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和水利科技发展需求,推广中心结合不同区域水资源特点和科技发展优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扶持、统筹安排的原则,批准设立示范基地,并审定各示范基地的发展方向和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 示范基地是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水利部相关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和培育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新机制,加快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水利部直属单位申请设立示范基地,可直接向推广中心申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市县地方政府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项目设立示范基地,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示范基地,可直接向推广中心申报。
第七条 设立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水利科技工作,制定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划,有具体的实施保障措施;
(二)承办单位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三)承办单位具备吸收水利科技成果并进行开发、转化、推广的技术基础和实施条件;
(四)承办单位具有筹措、组织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科技成果,能够充分结合所在地资源优势,先进实用,适应行业、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市场前景良好,能够起到“以点带面、辐射带动、推动进步”,具备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申请设立示范基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资金、资质等)。
第九条 推广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推广中心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授予示范基地(示范区、示范工程)称号,颁发推广证书和标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推广中心协调管理全国示范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全国示范基地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受理和承办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批工作;
(三)组织推荐先进实用水利科技成果在示范基地试验、中试、转化、示范、推广应用;
(四)对示范基地的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或流域的示范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示范基地的政策和法规;
(二)受理示范基地承办单位的申请,负责审核、推荐等工作;
(三)监督、指导示范基地开展科技成果的试验、中试、转化、示范与推广活动;
(四)审查进入示范基地集中配套推广实施的科技成果,并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是示范基地建设的实施机构,对示范基地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整体决策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示范基地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
(四)组织技术和人才引进;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当地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机构、推广中心报告示范基地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促使水利科技成果迅速、有序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水利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民办科研机构等技术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参与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推广中心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基地称号、证书、标牌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推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定期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责成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一条 考核标准
(一)当地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示范基地的管理与发展;
(二)示范基地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完整、运行机制良好;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投入的经费有保障,资金渠道畅通;
(四)水利科技成果通过推广示范,技术辐射效果明显,并确实起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作用;
(五)示范基地整体运转正常,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六)已实现预期的示范基地工作任务与目标;
(七)按时提交《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2006年3月10日印发的《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暂行)》(水技推〔2006〕10号)同时废止。
为了加快我省建设领域新科技推广应用工作,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陕西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构建数字化信息平台,意在传播和宣传建设科技产业化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添砖加瓦。
据悉,科技推广中心信息平台的建设目标是提升全省建设科技信息化水平,长期致力于建设科技信息发布,提升建设科技企业形象、宣传企业产品,整合建设科技市场资源,帮助建设科技企业紧跟信息化发展步伐,享受信息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平台分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政策法规、专家库六部分,其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主要功能是发布。为建设科技产品生产企业与建设科技产品使用者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新材料下面是一个建材种类的分类,类型的分类,厂家的分类,产品的分类。包含产品的图片,生产厂家及特性和主要技术参数。政策法规主要是对住建部和厅里的重要文件、政策进行宣传。专家库是对建设科技领域人才专家的收集和积累。(姜美娟 通讯员 曹珮)
北京日丰高科地暖科技推广中心,作为京城知名权威的专业地暖工程服务机构,为日丰管业北京地区正规授权经销商,授权在北京区域从事日丰地暖品牌的推广宣传,市场拓展,产品销售,安装施工及售后服务等。
我单位为专业权威地暖服务商,也是知名的舒适家居领航者,集咨询、设计、销售、安装、售后服务于一体,我们在成立之初就高瞻性的提出了以“客户至上,品质为本”作为我们的经营理念。本中心现已成长为京城业界一流的优秀品牌,多年来在建筑暖通集成化开发方面,不断研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努力完善暖通系统的深度设计和配套,成功设计了包括宾馆、展厅、写字楼、会所、别墅、政府办公楼、医院、厂房等多种建筑的地暖、暖气、空调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积累了宝贵的实际设计施工经验,还拥有一流的专业施工队伍和管理团队;多年来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并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竭力为客户提供卓越智能舒适的暖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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