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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2003-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水利部水文局关于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水文局、水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切实保障各地水资源的安全利用,请你们进一步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当地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具体部署,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测报工作,对与饮用卫生有关的水质项目,要实施加测,确保供水安全。
三、加强监视性巡查。要关注水质敏感区域的水质变化动态,在加强监测的同时加强巡查,发现水质明显恶化,应及时查清原因,跟踪监测。
四、建立信息处理的报送制度。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对江河湖库水质信息,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水质敏感区域的水质变化动态应按急事急办原则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上报部水文局,若有影响下游用水问题的,应同时通报下游地区政府及用水单位;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要按照《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上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处理与报送工作,负责人员名单报部水文局备案。请各单位将组织安排及落实情况函告我局。
大肠菌太多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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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24号发布)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我国南方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目前,尚有水土流失面积4.5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7.6%,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水土保持意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任务列入“八五”规划及各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地水土流失现状,发展形势及其对策。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要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开展和对其政绩的连续考核。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预防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全面转入预防为主的轨道。各地要把预防监督工作放在首位。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和搞好分工协作的通知》(赣府发[1983]98号)精神,根据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尚未建立水土保持机构或虽已建立但不健全的,应予建立和健全。在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也应有专人主管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的方案,并组织落实。要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先抓好一批监督执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使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执法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归口管理。
各级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协商制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在山区 、丘陵区、风沙侵蚀区进行基建和资源开发等项目建设时,要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部门审核后,计划部门再审批项目。
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在进行农业、林业、水利施工、红壤开发、能源 、工矿、交通等建设时,要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安排资金,搞好水土保持。
三、以重点治理为龙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地制定本地、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重点治理区 ,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治理范围。在治理中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系统规划,综合治理,并设立治理开发区。目前,全省的治理重点是赣江中上游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建立重点治理和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责任制,切实保证项目、资金、人员到位。
四、积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大力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的投入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各地必须遵照赣府发[1983]98号文件精神,保证切块农水经费的15%用于水土保持;国家以工(粮)代赈等资金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应将部分收益作为本流域的水土保持防治经费。水力发电原则上每度提取0.5厘钱,水费提取2%,由水库或水电站负责管理,单独立帐,专项用于本库区及上游的水土保持。在同一库区水库与水电站实行独立管理时,水土保持防治经费由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协调管理,水库、水电站无力治理时,应将水土保持防治经费交给水土保持机构,由水土保持机构统一治理。水土保持防治工作由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和验收。各级水土保持机构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督促检查。
水土保持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滚动发展,收回的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当地的水土保持事业。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和个人集资入股进行水土流失开发治理和承包治理,调动各方面治理水土流失积极性。
水土保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工作涉及面广、周期长、政策性强,需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不懈地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使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6-15
【生效日期】1989-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1989年6月15日苏政发〔1989〕78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建规字第63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委办)、规划局:
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是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以及开发建设前期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目前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确定、跨世纪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已全面展开,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这些工作都需要完备的和现势性强的勘测资料的保障。因此,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基础业务工作,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城市应具备勘测资料的主要内容
1.城市测量资料主要包括:
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城市地下工程、市政工程及地下管网等专业测量;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备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2.城市勘察资料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有关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地面土层物理状况,城市规划区内不同地段的地基承载力以及滑坡、崩塌等基础资料;
地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断裂带的分布及活动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地震裂度区划等基础资料;
水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等基础资料。
二、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完善城市测量控制网。有些城市的测量控制网覆盖面积或密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一般应在近两年内完成改建或加密;
2.要更新城市基本地形图。有些城市的基本地形图(1∶500、1∶1000、1∶2000、1∶5000)不适时、不成套,一般应在5年内更新一次,并逐步达到系列配套;
3.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地下综合管线图,或不完善、不现状,一般应在“九五”期间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已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地下管线定线及竣工测量工作,保证地下综合管线图的性、现势性。
4.要搞好城市勘察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开展城市地质普查工作,或资料残缺,没有进行城市地质编图,应尽快开展城市地质普查,或尽快补齐城市基础地质资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组织城市地质编图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管理
1.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用城市维护费和规划业务费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勘测基础业务范围的指令性任务,一般不少于本市城市勘测单位全年工作量的50%。
2.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规划,并作出逐步完善城市勘测资料的计划安排。
3.各城市勘测单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指令性任务的完成,要注意将“GPS”(全球卫星定位)“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和“城市地质环境与土地工程利用定量分析及土地工程利用控制”等高新技术应用到城市勘测中去,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的勘测任务。
4.进入城市勘测市场,承担城市勘测任务的所有勘测单位,都必须执行我部颁发的城市勘测规范、标准、规程,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必须向当地城市勘测行业管理部门送审勘测成果资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