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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9年我部印发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1999]353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 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编制要求,要与水利发展要求相适应,与水行政管理职能相匹配。

第七条 规划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或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送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议书为项目立项。

限额以上的项目,除编制项目建议书之外,还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立项。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或设备购置方案、单价及概算、实施步骤等,设备购置还要包括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指标,设备价格必须附有2-3个供货单位的报价单,或市场询价单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批复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对项目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的初步设计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CE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总投资在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部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由部规划计划土管部门组织审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

第十四条 总投资在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会签;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审批,概算报部复核。

部直属单位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部业务土管部门审批,概算由部规划计划部门复核: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下或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流域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承担单位在技术审查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审查委托部门报送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文件的,原报告要重新编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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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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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 条 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等。

第十八条 部直属各单位根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重点,于每年9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③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2、建议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总体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办文按程序、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工程项目,须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投资计划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须及时报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部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检查、审计、稽察、监督,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到位、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和审计、稽察等检查报告上报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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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信息

法规名称: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4.02.10

实施日期:2004.02.10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规计[2004]29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流域机构: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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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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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的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

第四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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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令、法规,建立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体制。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明确项目法人,由其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设备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基建资金的支付要按照《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支付,要建立严格的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建设质量,控制项目成本,努力节约投资。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按照水利部相关文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等文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并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规定、规程,及时组织审计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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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1999]3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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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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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 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 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 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 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 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 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

水建管[2008]38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8]38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8]38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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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水 利 部 文 件 水建管( 2008)38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 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验 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 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 2 — 附件: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 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 下简称基础设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简介

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8)3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专业(专项)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专业(专项)验收

第七条 专业(专项)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备、资产购置的专业验收按照附件1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 档案、消防、人防、环保、水保、绿化等专项验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将有关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委员会代表投资主体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的最终验收。

因故造成建设周期延长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分期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在专业(专项)验收完成后半年内进行。不能按期验收时,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的项目,由水利部或由其指定、委托的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主持。

(二)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含)万元以上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主持。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管理、计划、财务、审计、档案、设计审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根据被验项目的技术特点合理确定。

建设、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回答验收委员会的提问并答疑。

第十六条 资产核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查和竣工审计工作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三)项目投资已全部到位;

(四)专业(专项)验收已通过,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五)资产核查工作已完成;

(六)专业(专项)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七)尾工已做好安排;

(八)竣工财务决算已按规定编制完成;

(九)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已按照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完成整改工作,提交了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的答复。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二)检查专业(专项)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项目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检查尾工安排情况;

(四)审查资金使用和资产认定情况;

(五)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会议主要程序:

(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有关项目建设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的报告:

1、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项目设计工作报告;

3、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4、项目承建工作报告;

5、项目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逐级上报竣工财务决算。上级部门暂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资产移交和接收单位可先按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数据暂估入账,待财务决算批复后再做资产价值调整。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建设管理等工作报告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5。

第四章 验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做好配合验收的工作;按照验收委员会意见,认真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及项目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料提供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业(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对专业(专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属单位包括部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投资建设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电子设备、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制造、安装等项目。

第三十条 水文设施工程的验收按照《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文计[2004]19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的其他有关要求,参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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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利部文件

水监[2004]496号

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2004年12月1日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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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召开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月调度会商会议

水利工程建设

近日,水利部组织召开2016年第5次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月调度视频会商会。会议听取了水利部规计司、建管司关于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2016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总体情况、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督查有关情况和开工进展情况的汇报等。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周密部署,真抓实干,克服不利天气条件,稳步推进重大工程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拟新开工的重大水利工程中,一半项目可研已批复,其他项目前期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二是工程建设投资落实情况较好,截至5月底已落实2016年水利投资4584亿元,占年度预计落实投资总规模的69%,已有8个地区全部或超额落实。三是今年投资计划的执行进度明显提速,截至5月底,2016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23.2%,较去年同期提高7.2个百分点,5月份完成投资环比增长21.6个百分点。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水利工程建设抓上去,为稳增长扩内需作出更大贡献。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水利作为稳增长扩内需的重点领域,加快水利工程建设不仅关系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的完善,而且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水利建设、更好地发挥投资拉动作用的重大意义。二是层层压实责任。各地要认真总结前5个月加快水利建设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并调整完善年初制定的实施方案,认真分析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细化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导、指导和技术帮扶,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同时,逐项落实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三是狠抓整改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部署,水利部组织开展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督查工作。对于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尽快整改到位。四是确保质量安全。当前防汛任务较重,各地要确保工程安全度汛,抓好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会议强调,近期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全力推动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对于今年拟开工项目可研尚未审批的重大工程,请相关省区全力以赴,紧盯前置要件办理和可研审批,加快审批进度。二要力促重大水利工程开工。对于已批可研的项目,各地要按照开工计划,抓紧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建设。三要进一步落实今年水利建设投资。各地要按照年度预计的规模,进一步落实好水利建设投资。目前投资落实率较低的省份要积极行动,继续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力争今年水利建设投资总规模稳中有增。四要全面加快工程建设。各地要克服一切困难,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进度滞后地区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鼓足干劲,迎头赶上。

水利部各相关司局和单位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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