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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是水利部发布的一项审计办法。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基本信息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三章 政府采购审批与备案执行情况审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条

下列事项是否报经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水利部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是否备案:

一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情况;

五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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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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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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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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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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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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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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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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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2010年4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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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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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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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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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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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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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 1、成本预算管理:含科室预算编制、院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账册报表等内容.2、财务预算管理:含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调整、预算查询、预算方案指标设置、预算账册报表等内容.3、经营预算管理:通过区分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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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四章 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审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控制的情况;

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审计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二是否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有无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三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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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审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审计

一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资金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有无应列而未列的问题;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进行调查研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四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五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突破预算实施的采购项目;

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是否正确、完整。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审计

一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本单位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二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变更是否依照程序进行,有无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情况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情况;

四因特殊情况,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是否在该项目实施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报送水利部、集中采购机构调整后再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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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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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审计,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审计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等。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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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审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⒈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⒊有关经济合同是否按照《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计签证;

⒋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取得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

⒌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⒈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⒉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⒊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⒋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⒌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一采购单位或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四合同纠纷、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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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九章 附 则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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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并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一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二预付款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三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四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五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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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审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五条

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审计

一招标审计

⒈自行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委托代理招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

⒉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⒋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有无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是否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⒌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的时间前,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等。

二投标审计

⒈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⒉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⒋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⒌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三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⒈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⒉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对所有投标人都相同,评标的指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标底的编制和确定是否合规、合理、科学,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进行评标,是否执行了评标纪律或受单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序,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⒋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⒌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四中标审计

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⒉对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按规定处理。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程序的审计

一邀请招标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供应商是否根据资信和业绩进行选择,供应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谈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询价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询价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报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等。

四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其采购行为是否符合该采购方式条件,采购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等。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文件完整性审计

主要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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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八章 责任追究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令改正,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根据违规金额建议预算主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政府采购预算及其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审计的;

三编制虚假政府采购预算,骗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

四擅自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六造成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挠、破坏政府采购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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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文献

如何做好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如何做好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如何做好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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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6KB

页数: 2页

随着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实行,细化部门预算改革的出台,政府采购预算已成为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集中反映了预算年度内各单位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计划,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环节中最关键的部分。合理地编制政府

财政部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财政部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财政部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1页

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利部文件

水监[2004]496号

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2004年12月1日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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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第三章 预算编制审计

第十条 预算编制依据审计。审计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是否依据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编制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在认真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地测算编制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申请和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人为低估、隐瞒收入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编制审计。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计算编列;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否依据有关定额标准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否遵循了"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资金使用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同一项目有无多渠道申请资金,重复编列预算项目的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编制审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采购标准的采购品目和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报告审计。预算编制说明书是否符合预算编制的要求;预算报表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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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审计,是指部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管理、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预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 预算审计实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原则。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预算资金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预算审计由审计机构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审计机构应当在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按照本单位领导的要求,组织开展预算审计,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 各级预算主管机构、预算单位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本单位预算、决算报送同级审计机构,并配合审计机构做好预算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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