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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简介

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简介

为了适应水利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确保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大型设备和重要物资的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输管理机构及职责

水利部物资局归口管理部直属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大型设备及事故抢修等急需物资的运输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国家下达的水利年度建设计划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大型设备运输年度计划。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设备运输的调度协调等管理工作。参与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所需设备运输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运输费用的协调审查工作。

3、负责召集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所需的专项运输协调会。

4、对运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并对运输合同进行鉴证。

二、大型设备运输计划编制

1、年度大型设备运输计划的编制,由主管建设单位根据部下达的建设计划每年2月28日前填报“年度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计划表”(详见附表)一式两份报物资局,汇总后报铁道部。

2、国家重点工程急需物资的运输,各制造厂或工程主管单位在向发货车站、铁路分局报送月度货运计划的同时,于每月8日前报物资局,由物资局汇总后报铁道部重点安排。月度运输计划及发运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反馈。

3、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大型设备运输需要变更计划时,应提前电告物资局,以便及时与铁道部联系,安排好运输。

三、大型设备运输调度及协调工作

1、各建设项目单位要及时将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方案报送物资局,物资局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积极做好协调承运工作。

2、大型设备运输以国家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及报送铁道部的大型设备运输计划为依据,在国家计委、铁道部的支持下,统筹安排和调度车辆。各工程单位在大型设备运输过程中,对超级超限设备特别是禁止会车的设备运输要委托或派专人押运,掌握运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物资局,以便会同有关部门解决运输途中发生的问题。

3、各建设单位要根据情况设专人负责大型设备运输工作,及时通报运输工作信息。

四、其它工作

1、各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时,应认真研究所建项目大型设备的运输问题,对所选设备的生产厂家、设备规格、尺寸、重量等要有明确说明,对大件运输实施方案(包括运输方式、使用车辆、行车路线、安全措施、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要有专题报告,并经水利部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为做好大型设备运输的组织与服务工作,本着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对运输项目将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以保证运输服务人员费用开支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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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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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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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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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物资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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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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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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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简介文献

浅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浅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浅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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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的深入开展对于基建财务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水利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对于提升水利基本建设水平具有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环境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水利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方法,以期更好的满足水利基建需求,实现水利事业发展的不断进步.

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探讨 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探讨

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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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随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我国在水利基本建设中投入的资金不断增加,同时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也日趋完善,是保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效完成的关键。本文围绕财务管理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的作用、加强财务管理在水利基本建设中应用的措施两个方面展开讨论,从而实现加强水利基建财务管理的目的,有利于水利基建项目的有效完成。

物资部科学技术管理办法简介

为加强物资流通领域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促进物资流通的科学研究,提高物资流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物资流通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使物资流通事业的发展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加强物资的综合管理,发展和完善物资市场,搞活物资流通,提高流通经济效益,各级物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科技管理工作,促进物资流通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条 物资科技应从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应用技术研究,着重解决本系统、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物资管理中急待解决的技术难题和科学管理问题。也可结合五年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一些开发研究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物资维护保养、保管、包装、装卸、运输、计量、检测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二)燃料、金属材料、木材、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回收复用和再生、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三)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在物资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及物资经济理论研究;(四)研究制订和推广应用物资部门的技术标准,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

第三条 物资科技管理的原则是: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分工负责。

物资科技项目分国家项目、物资部项目、部内各专业司(含各局级公司,下同)或省、市物资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物资局,下同)项目、基层单位(含研究所,下同)项目等四级。

国家项目指由国家直接下达或由物资部推荐经国家批准下达的项目,物资部项目指由物资部直接下达或由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推荐经物资部批准下达的项目;部内各专业司或省、市物资局项目,指各该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或由下属单位推荐,经各该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基层单位项目指各单位自立课题或自行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

物资部科技教育司是物资部管理科技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和物资部下达的项目,其他专业司协助科技教育司管理物资部下达各该专业司的项目。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负责管理各自下达的项目,并协助管理国家和物资部的项目;基层单位负责管理自行安排的项目,并协助管理上级下达的项目。

二、科技计划

第四条 各级物资部门应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规划,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五年科技计划(表式见附表一)。五年科技计划可按项目编制,已有明确课题的,应分别列出课题名称。计划期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一致。条件成熟的,可编制十年(或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在五年科技计划指导下,每年要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表式见附表二)。年度科技计划要按课题编制,并依照上下结合的原则制定。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的科技计划要抄物资部科技教育司和对口的专业司各一份。

第五条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推荐列入物资部当年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的年底以前将年度科技计划表一份和各项课题的计划任务书(表式见附表三,一式四份报部科教司)。

申请列为物资部项目的课题,需先经部内有关专业司归口审查评分,再经科教司综合评定后报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 推荐列入物资部科技计划的研究课题,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较高;(二)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对发展和改变物资行业面貌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可在全国物资系统同行业推广应用。同时应具备进行研制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主要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必须严格按上述条件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批准下达后,各级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措施,并从人员、设备、资金、物资供应等方面予以确实保证。

承担国家和物资部项目的主管部门每年年末要对所管科技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结果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报物资部科教司。

第八条 撤销项目须作充分论证分析,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撤销项目报告,说明课题进度、撤销原因分析、经费使用情况和已购物资的处理意见等,报下达课题的主管部门审批。物资部下达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科教司同意。

三、科技成果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须按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按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人做好各项研究课题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应按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申报。物资部下达的项目,应按该规定于鉴定通过后一个月内向物资部科教司填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表式见附表四)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符合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科教司要向国家科委推荐登《成果公报》。

第十三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国家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协助研制单位做好成果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的宣传、交流,加速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技经费

第十五条 科技经费可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学研究的补助费);

(二)地方科技三项费用补助;

(三)财政部门拨给的事业费;

(四)科技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技术市场收入;

(五)从国家规定的设备更新改造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

(六)银行贷款和其它专项贷款。

物资部科教司负责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批准列入国家和物资部年度科技计划的课题,须经科教司对该课题“计划任务书”中填报的经费总预算”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经费补助、是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以及补助金额的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或课题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要经主管部门向项目下达单位提出全年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的决算报告。

追加经费要提出追加经费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原拨款单位审定。已签订经济合同的,按合同中有关条款办。

课题撤销应退回全部拨款及物资。原拨款已部分花费的,应书面申述理由,并提出经财务部门签章的花费清单,退回剩余款项及物资。

五、科技机构、人才和科技情报

第十八条 局内各专业司和各省、市物资局应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科技工作,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教或科技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也要有专人负责科技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要鼓励科技人员钻研技术,提倡学术民主,注意学用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积极性。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科技人员的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从事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和传播报导有关物资科技方面的最新技术和科研动态。科技任务繁重的单位,可成立专门的科技情报机构,组织学术交流,出版刊物。

六、其它

第二十一条 物资部内各专业司和各省、市物资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科学技术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1)物科字36号文《国家物资总局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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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预安排简介

大型设备预安排是指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制造时间长的大型设备提前安排,提前投料,提前组织生产。凡是新建项目中的成套项目,应在设计任务书批准时或审查初步设计前确定。

以便及早安排成套项目中生产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的生产,使设备制造和供应与基本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以适应项目建设的进度需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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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简介

内容解读

韩城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的原则为: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要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统一调配,资源共享。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的指导和统筹工作,镇办要因地制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应急物资储备要结合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应急物资储备数量要与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三)政社合作,注重实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积极探索建立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应急物资储备水平。对于存储环境要求不高、更新速度较慢的应急物资,可进行实物储备;对于存储环境要求高、更新速度快的应急物资,可与相关专业机构或生产、销售单位签订供应保障协议,进行协议储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领导工作。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市级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市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维、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市级应急物资调用协调、重点应急物流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

第六条市级相关部门、各镇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运、补充、更新等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存、调用、补充、更新等情况。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点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1.市民政局负责帐篷、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日常生活用品等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

2.市人武部负责民兵抢险日常应急物资储备。

3.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饮水(净水)设施设备等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市自来水公司、镇村供水公司负责应急供水抢险救灾物资储备。

4.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应急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

5.市卫计局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6.市商务局负责灾区日用生活商品、主要副食品等应急物资组织和调运。

7.市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8.市公安局负责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消防等应急抢险救援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物资储备。

9.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10.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11.市住建局负责排水、城市照明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及地震监测应急物资的储备。

12.市电力局负责应急供电设备和电力应急抢险物资储备。

13.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

14.市农林局负责动物疫苗及消杀药品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15.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16.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储备。

17.市文广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物资的储备。

18.市市场监管局(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

19.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抢险救灾、生产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八条市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由市发改委审核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并授牌,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更新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储备库建设与储备管理

第十条根据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市、镇办两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库一般选建在靠近人口密集区和易受灾地区、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一条按照结构合理、品种齐全、规模适度的要求,坚持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风险评估,储备规模为能满足市内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所需。

第十三条应急物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的应急物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食(药)品类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采购的应急物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城乡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扩大应急物资储备的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建立和落实应急物资日常管护制度,包括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等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保证物资保持良好状态。各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举行应急物资保障演练和联合调运演练,磨合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第四章调用与补充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动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储备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物资调用申请,调用申请应明确需要调用的应急物资种类、规格和数量及调运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需要市级统一协调调用应急物资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发改委提出调度意见,由市发改委发出调度令统筹调用。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令,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物资运输应优先安排,加强联动,保证运输。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及时对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应急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四)有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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