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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文件信息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文件信息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1999]17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武警水电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的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我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建设与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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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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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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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文件内容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 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

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 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 蓄水安全签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鉴定经验和能力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 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蓄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从工程验收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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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文件信息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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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蓄水安全鉴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蓄水安全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扩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主要范围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防洪度汛

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评价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泄洪能力、下闸蓄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导流洞封堵及蓄水后防洪度汛的安全性。

2.大坝及基础处理

对大坝设计质量和各分区材料填筑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对基础开挖、混凝土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和排水设施等设计及施工质量进行评价。

3.泄水建筑物

对进水口导墙、进水塔、1号孔板洞、明流洞、排沙洞、消力塘设计及施工质量进行评价。

4.引水发电系统

对引水洞、压力管道、地下厂房、主变室、尾闸室、尾水洞、尾水渠、防淤闸的设计及已完成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价。

5.边坡稳定

对近坝库岸滑坡体、进水口及消力塘人工边坡、下游东苗家滑坡体的稳定性及加固处理措施进行评价。

6.金属结构

对下闸蓄水投入运行的金属结构、压力钢管的设计、制造、安装质量进行评价。

7.安全监测

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和实施情况,对现有监测资料的系统性、可靠性进行评价。

8.总体结论

对小浪底工程于1999年10月下闸蓄水的安全性作出鉴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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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文件信息文献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格式:pdf

大小:47KB

页数: 38页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 (试行) (报批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目 次 1 总 则 .................................................................................................................................................. 1 2 蓄水安全鉴定 ...................................................................................................................................... 1 2.1 任务与工作内容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47KB

页数: 4页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 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 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库容 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 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 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 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 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

蓄水构造简介

蓄水构造是从水文地质学观点研究地质构造得出的概念,由含水层和隔水层相互结合而形成的能够积蓄地下水的地质构造。

应用

目前已把这个概念运用在基岩山区。而在松散岩层地区对蓄水构造的归纳和研究尚不成熟。在坚硬岩层分布区,主要有单斜蓄水构造、背斜蓄水构造、向斜蓄水构造、断裂型蓄水构造、侵入接触型蓄水构造、岩溶型蓄水构造等。在松散沉积物分布区,也有人根据沉积物的成因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和水源条件划分出:山前冲洪积型蓄水构造、河谷冲积型蓄水构造、湖盆沉积型蓄水构造、冰川沉积型蓄水构造等。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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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灌溉简史

蓄水灌概是最常见的一种地表水灌溉方式。埃及利用阿斯旺高坝蓄水,总灌概面枳达到101.3万hm²。美国蓄水工程的总库容占本土径流量的59%。中国蓄水灌既的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6世纪就兴建了芍陂。1949年以后,蓄水灌溉工程获得迅速发展。到2000年底,共建成大、中、小型水库8.5万余座,总库容达5183亿m³。此外,还有数目众多的小型塘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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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面蓄水工程蓄水池

中国北方地区一般叫涝池,多以拦蓄坡面径流、道路洪水,解决人畜用水为主,结合灌溉。多修在村庄附近、路旁、山坡浅凹地、沟头以上集流处,或挖坑,或筑埂,或半挖半填而成。中国南方地区一般叫陂塘、山湾塘,由于地表径流和泉水丰富,蓄水保证率高,多以灌溉为主,结合水生养殖业生产。蓄水池多修在浅沟的上、中游坡凹地及水田以上集流槽等地方。蓄水池形状一般多为圆形。蓄水容积根据来水面积、雨量、灌溉需水量等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有的几百立方米,个别的达到10万m3以上,水深保持在3m左右。蓄水池设进水口、放水口和溢洪道。进水口应使周围水流入池内。放水口设涵洞、竖井或卧管,便于分层放水。溢洪道底坎应与池最高水位相同。近年来,在中国南方和北方土石山区,把蓄水池和转山渠结合起来。有些地区坡面上部土层较薄,为林牧基地;下部土层较厚,为基本农田。在两部分交界处修转山渠,暴雨时山坡上部的地表径流为转山渠所拦截,引入渠的一端或两端的蓄水池中。这样,既保护了下部农田不受冲刷,又可利用池中蓄的水,灌溉下部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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