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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站应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2)鉴定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试题泄密和评判泄密。
(3)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出突出贡献的鉴定站工作人员,水利部将给予奖励。
(4)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
(5)鉴定站应该严格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如有滥发证、降低鉴定标准等现象,水利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撤销鉴定站。
(1)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常要求。
(2)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评员,在鉴定工种范围内每个工种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并组成考评鉴定小组,对不适合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鉴定站有权解聘。
(3)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对申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4)鉴定站应督促培训部门使用统一的部颁水利行业工人考核培训教材,鉴定站组织考核时应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5)鉴定站须每年对鉴定工种范围内的每一种的不同等级组织一次鉴定,且在鉴定前一个月在鉴定地域内通过各种媒介发出公告,公布鉴定工种、等级、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接受申报者对有关问题的咨询。
(6)鉴定站应建立完整的鉴定技术档案,并将主要内容输入计算机,以满足统计、查询的需要。
(7)鉴定站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重视鉴定场所的建设及仪器设备的添置,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能力。
(8)鉴定站每年须向其管理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考核鉴定计划。
(1)鉴定站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对需要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
(2)鉴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准政府机构",它既是收费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型中介组织,其性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鉴定站工作需要,定编3~5人。
(3)鉴定站必须接受其管理部门(一般为其上级劳动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及劳动部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
(4)为保证发证部门(水利部委托的劳动部门)对鉴定站鉴定工作的有效监督,鉴定站与发证部门应严格分开,发证部门的同志不能兼任鉴定站站长或在鉴定站作兼职管理人员。
(5)为保证鉴定质量,实行鉴定与培训分开的体制。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鉴定站负责鉴定,鉴定站与培训部门应分设,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也不应在另一个部门兼职。
(6)鉴定站站长的聘任与解聘,须由上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经水利部同意,劳动部批准。
(7)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消防中控】 消防控制室(消防中控室)消防中控员持有消防中控本(消防中控上岗证) 建构筑物消防员教材[1] 学名:建(构)筑物消防员 发证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认证单...
这个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吗?如果是真的,可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到(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
工程机械装配与调试工;工程机械修理工;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数控机床操作工;模具工;电梯安装工;电梯维修保养工;锅炉(承压)设备焊工;锅炉设备制造检验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机动车维修、检验工;汽车生...
法规名称: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1)职业技能鉴定可收取鉴定费用,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2)鉴定站鉴定收费标准按当地劳动、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支渠道按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文件规定执行。
(3)鉴定站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鉴定收费应以"保证运转,略有盈余"、"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为原则,禁止乱收费或将鉴定费挪作它用。
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研究
在分析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教学、鉴定考评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全国开展的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进行了分析、研究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实践技能操作考评的方法、途径。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考生总结出一些注意事项。
康力电梯进行电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2011年2月21日,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企业首批电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去年,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企业人材培养机制,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真做好铁道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统称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铁道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劳动工资部门职责
(一)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拟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4.负责组建和管理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负责审核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并对考评员实行综合管理;
7.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8.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9.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向铁道部劳动工资司申报本管区或本系统需要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和技术等级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4.负责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5.承担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安排的或地方铁路部门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一)组织实施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负责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
(二)参与制定铁路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三)制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指导铁路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六)积极参与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原则上根据铁路现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分布及其检测设备等情况,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劳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站(所)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一)认真执行劳动工资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按照国家或铁道部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1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劳资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接受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九条 技术等级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考评员由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鉴定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的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和对象
第十三条 铁道行业特有工种由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通用工种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
(一)铁路职业、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一律实行技能鉴定;
(二)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地方铁路部门人员)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凭所在单位批准的申请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五条 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合格者,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或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已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其申报条件执行;未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原则按以下条件执行:
(一)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批准和教育部门组织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经过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结)业人员,可根据招收对象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进行高一级技能鉴定。
(七)有特殊贡献者可不受间隔工作时间限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第十七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组织拟定技能鉴定规范和建立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各职业技能鉴定部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全路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上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时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在证书考核机构栏盖章,并按规定由劳动工资部门在证书照片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钢印及红印后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统一组织进行,3年评估1次。评估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铁道部将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经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批准的职业技能站鉴定合格的人员,各级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不得再重复进行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对全省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
2、负责全省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向国家林业局申报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并实施管理;
3、负责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4、受理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申请;
5、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6、负责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并报主管部门核发证书手续;
7、向主管部门作出考核鉴定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8、职业技能鉴定站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不正当要求;
9、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0、负责黑龙江省林业待业劳动定额标准,林业特有工种技能标准制定工作;
11、承担国家林业局安排或委托的有关林业林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制定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点)条件与标准,负责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工作;
3、制定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负责组建(国家试题库冶金分库)相应的试题库;
4、制定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职业资格培训与考核;
5、指导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6、负责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7、负责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鉴定培训教材编写的组织和发行;
8、加强与其他行业和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9、建立冶金行业技能人才信息统计系统和工作信息网络,为企业间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以及社会就业和人才交流提供服务;
10、负责开展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技术业务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11、参与推动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12、其他应由冶金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