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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城镇化战略,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适应社区建设的需要,搞好街道办事处区划工作,现就建立设区市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制度;健全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区划体制;在有条件的县城试行和推广镇改街工作以及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标准、原则和方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设区市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第二条规定:“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管辖区域的变更;
……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此规定执行近20年来,省民政厅对设置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工作,没有做过说明或提出具体要求。加之各市区划工作人员更替快,变化大,具体情况又有不同,对审批备案的理解和掌握不一致,请示汇报和业务沟通不够,致使全省设区市街道办事处设置工作比较松散,审批把关不严。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7]140号)对备案制度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时,须事先以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报送民政部备案,经民政部发文同意备案后,再行文给有关市县实施”的精神,省民政厅要求从现在起,凡设区市办理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区域界线变更等事宜,须按下列程序运行:(一)在市人民政府正式履行手续之前,先以市民政局的名义向省民政厅请示,经省民政厅审核并发文同意后,再以政府名义行文给有关辖区实施。(二)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设立、更名、驻地迁移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指标,人口、面积和行政区划现状图、拟变更的政区图等有关情况。(三)上报备案材料。政府履行批准手续后,须将有关材料报省民政厅备案。材料包括:市政府批准文件,市辖区的请示报告及相关附件。请各市将2000年以来批准的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备案材料统一汇总,于6月30日前补报省民政厅。
二、 健全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区划体制
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列》(以下简称《条列》)关于“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规定,我省已有10个县级市设立了32个街道办事处;有的县级市正在申请设立街道办事处;还有少数县级市自行设立了类似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已设的街道办事处大都是随着整建制县改市时,由政府驻地镇和附近的乡镇直接改建的,改建时规模大小、指标多少,均无统一标准衡量;改建后仍按乡镇机制开展工作,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改变,但是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在体制、职能和机构性质等诸方面还很不完善,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还不够适应。另外,县级市自行设立的类似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工作混乱,因此,急需理顺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区划设置工作。(一)从现在开始,以市民政局为主对所辖县级市街道办事处进行全面调查,按照新标准提出健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需要调整的、设立的、撤销的要合理规划,拟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报省民政厅。(二)整顿自行设立类似街道办事处的各种机构。对自设机构的名称、管辖区域、办公驻地等条件达到街道办事处标准的,进行重新审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对达不到标准的自设机构,一律撤销,将其划归原有区划建制。(三)年底前,完成全省22个县级市街道办事处区划设置工作任务,健全城市行政区划体制。
三、 在有条件的县城试行和推广镇改街
近年来,一些省在有条件的县城实行镇改街,我省一些市县也积极要求这样做。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允许我们探索、实践。我省约有70个县城镇和50个非县城镇人口超过5万。其中,一部分县城镇的人口接近或超过10万,均已达到或超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标准。随着城镇化和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镇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愈显迫切。但是,全省约120个镇实施镇改街,情况复杂,牵扯面大,必须认真对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一)上半年,每市选1-2个有条件的县城镇进行试点,在省厅的指导下,摸索经验,统一做法。(二)在试点的基础上,向有条件的县城推开,力争年底以前,完成全省约70个县城镇改街任务;(三)完成县城镇改街以后,根据运行情况,由各市提出非县城人口较多的重点镇改街工作是否试行的意见,省里从严把关,成熟一个改一个,不一刀切,不全面铺开。
四、 街道办事处设置标准
(一)城区常住人口4万以上;5—10个居民委员会,每居民委员会5000人以上;城区居民与村民比例不低于80%;
(二)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左右,有多条主干道,有大型公共设施、公共活动场地、城市绿地,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具备城市生活环境;自来水供给率、城市道路铺装率较高;
(三)各项经济指标和财政收入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能够履行派出机关的政府职能。
五、 方法和原则
(一)由县(市)自愿申请镇改街试点,市民政局同意后报省厅,经省厅确认后实施;
(二)工作程序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民政部及我省有关要求办理;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清理、兼并自设机构,原则上不增加乡级机构编制;
(四)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科学设置,严格标准,不降低条件。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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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古冶区京华街道办事处
唐山市古冶区京华街道办事处 关于 2017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的说明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各项指示精神,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保证党 令,政令的畅通。 2. 负责辖区内企业社区,居委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和老干部工作。 3.负责社区居委会干部的调整,任用,管理和培训。 4.负责抓好对外宣传,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负责制定街道总体经济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 6.负责地方零散税收收缴工作。 7.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规划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8.负责为辖区内企业提供协调服务,搞好综合分析,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统。 9.负责为境内企业和居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民事调解,民间纠纷排查,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与境内派出所, 联防队协调联动,
唐山古冶区京华街道办事处(1)
唐山市古冶区京华街道办事处 关于 2017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的说明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各项指示精神,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保证党 令,政令的畅通。 2. 负责辖区内企业社区,居委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和老干部工作。 3.负责社区居委会干部的调整,任用,管理和培训。 4.负责抓好对外宣传,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负责制定街道总体经济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 6.负责地方零散税收收缴工作。 7.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规划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8.负责为辖区内企业提供协调服务,搞好综合分析,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统。 9.负责为境内企业和居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民事调解,民间纠纷排查,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与境内派出所, 联防队协调联动,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编制水功能区划职责整合至生态环境部。为做好职责整合后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机构改革中职责整合的重要意义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整合了过去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编制水功能区划职责由相关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实现了从污染源到排入水体的全链条管理,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履行好机构改革赋予的新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二、确保职责整合后各项工作不断档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尽快完成资料移交,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职责及时整合到位(建议移交的资料清单见附件)。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杜绝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确保机构改革职责整合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一)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请受理及设置审核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办结许可。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加强水功能区监测与考核工作。2019-2020年,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照现有规定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工作,并组织编制各类评价报告。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含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监测,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其他水功能区监测(监测断面清单及监测频次要求见附件)。监测频次原则上每月一次,监测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或COD)和氨氮,监测结果通过VPN直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地方人民政府对水功能区监测评价考核已作出安排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为深入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按照“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的原则,我部已经在江苏省泰州市、重庆市渝北区开展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提炼一整套工作思路、工作程序及标准规范,为在全国全面推开提供经验借鉴。
为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实现水功能区与水环境控制单元区划体系和管控手段的有机融合,构建全国统一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区划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我部将组织开展水功能区与水环境控制单元整合工作,力争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为“十四五”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协作意识,认真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务求取得实效。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就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市情、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测绘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市测绘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统一监管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低以及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充分认识测绘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掌握要领,吃透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意见》和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努力开创我市测绘工作的新局面。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我市测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基础测绘和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共享和社会化应用、加大测绘管理力度、完善测绘工作投入机制作为重要任务,不断拓宽测绘工作服务领域。要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统筹测绘工作部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测绘事业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以基础测绘工作为重点,提高测绘工作的保障能力与服务水平。
新时期我市测绘工作的主要目标:以《意见》为行动纲领,以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测绘投入力度;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提高地理信息在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化应用中的水平;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促进我市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宁波”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近几年要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宁波市地理空间信息定位基准建设。进一步完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改造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完成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市Ⅱ、Ⅲ等水准网复测以及市区地面沉降监测等项目。
二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采集。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全覆盖,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各级城市规划区,1:500三维地理模型覆盖各级城市建成区,并按省统一部署开展海岛(礁)测绘工作。
三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建成多源多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及地名、地址、地下管线、道路、河道水系、地籍、房产、土地利用和遥感影像等基础专题信息数据库。
四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与更新工程。建立健全定期更新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分重点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一般地区确定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更新周期,对重点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以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为基础,整合区域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等信息资源,建成市和县(市)两级标准统一、相对独立又相互共享的权威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逐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在线应用,为社会信息化以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统 一、准确、持续、稳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职能,建立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整合全市地理信息资源,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的利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制订共建共享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共建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为纽带,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汇交机制,促进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或电子政务平台,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由测绘部门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并根据基础测绘实际需要采购、处理卫星影像数据,制成地图产品向社会提供使用。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四)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设全市公共应急平台、生态环境变化遥感监测、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等重点决策支持系统,全面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等先进手段,及时发布测绘成果目录,提供丰富的地理信息服务。建设以“宁波电子地图”网站为代表的公益性地图网站,积极推出电子政务地图、影像地图、政区地图、交通旅游地图、商务地图和城市三维地图等专题公众版地图。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为统筹城乡建设开发适用的地理信息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发展的鼓励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增强我市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在政府采购及招标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应用本市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地理空间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大对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地理信息产品、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机制,建立测绘信用体系,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创造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
(六)培育我市测绘科技创新机构,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跟踪国际国内测绘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重点开展三维仿真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研究、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解译应用研究、近景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对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的技术研究、高精度工程形变监测监控技术应用研究、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应用研究等。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理空间信息开发建设创新的支持力度,制订有效的创新鼓励机制。鼓励我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单位积极参与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发展的整体实力。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市场、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能力。
一是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和强化测绘管理职能,切实解决测绘管理职能和工作力量不到位的问题,做到职责、机构、人员三落实,逐步形成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加强对全市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三是建立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和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制度。凡利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建设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在发包和招投标工作前,应当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减少重复建设。
(二)完善测绘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配套的法规、政策。要在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框架下,抓紧制订测绘成果管理、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制度,完善协调、指导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订,加强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有关的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强化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加大测绘成果管理法规的执行和宣传力度,严格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测绘成果的作用,推进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避免重复测绘。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副本,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以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完善其测绘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确保地图的现势性和编制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加大对测绘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恶意压价竞争、超资质测绘、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测绘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强化测绘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测绘工作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
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在“数字宁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部署全市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和协调全市有关地理空间信息建设与应用中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切实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列入市、县(市)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利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测绘工作的,要确保在项目概算中有测绘工作经费预算。
(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的作用,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测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抓好落实。要广泛宣传测绘工作的重要作用,普及测绘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关注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的良好氛围。市规划局要切实履行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按照《意见》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测绘投入保障、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测绘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将改革决策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把加强测绘工作落到实处。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沧州市、秦皇岛市工信局,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辛集市工信局:
今年以来,省政府就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多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近期,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就京津冀加快推进洁净煤替代等大气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全省今冬明春保供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解指标任务作为年终考核依据。按照2013年全省首批45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设计能力,综合项目建设投产运营情况并征求各市意见,我们对今冬明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洁净型煤保供任务进行了分解(详见附表),保供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洁净型煤推广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二、加快洁净型煤企业验收工作。目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正在组织首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验收工作。但从调查情况看,一些试产企业验收条件不过硬,使验收工作总体进度迟缓。各地要加大协调力度,督导企业尽快完善验收条件。对已经试产运营的企业要抓紧组织验收,对目前不能达产达量的企业,在提出整改意见的同时,可分期核定生产能力,促其尽快投产。
三、抓紧落实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我省目前民用燃煤(烟煤)价格为450-650元/吨,洁净型煤成本价格为800-900元/吨。为做好型煤推广工作,石家庄、邢台、廊坊、衡水等设区市已相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但仍有部分市和省直管县尚未出台。当前已进入民用煤冬储季节,型煤推广工作迫在眉捷。省领导对此高度关注,但从目前争取情况看,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只能对型煤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补贴,价格补贴由于需求量巨大,难以落实,只能由市、县解决。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特别是尚未出台补贴政策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为型煤推广创造有利条件。
四、开展城市主城区及周边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城市主城区、城中村及周边郊区民用、农用燃煤替代是我省今年洁净型煤保供重点,目前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已经展开,散煤销售治理必须同步跟进。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4〕72号),组织质监、交通、发改、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严查煤炭交易市场,在重点区域杜绝散煤销售。基层组织也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对已经购买散煤的农户,动员其用型煤替换。
五、加大洁净型煤推介力度。目前社会和百姓对洁净型煤认知程度低、推广使用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职责,分片包村,责任到人。各型煤企业要积极作为,通过印发宣传单、在乡村设立试烧点等形式,加大型煤产品推介力度,让老百姓真正看到好处、得到实惠。
附件:全省今冬明春洁净型煤推广任务一览表(冀发改运行【2014】1391号附件.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