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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实施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质量、安全、工期”控制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实施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质量、安全、工期”控制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三园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他各类上级资金或通过自筹、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上非经营性工程项目。

市本级纳入代建项目的限额为必须依法招标投标的待建项目;三园区纳入代建项目的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待建项目,分三年全部纳入,其中1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纳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第二年纳入,200万元—500万元的第三年纳入。

第三条 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项目因专业性较强,暂不纳入集中代建范畴。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应急、政企合作等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实行集中代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级三园区、遂宁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项目管理单位包括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工程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构筑物,以及与之配套的装饰、管道、线路、设备安装等。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为遂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管理的部门,代表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代建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项目推进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征地拆迁、管线搬迁等制约因素,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住建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一)市政府审批代建项目;

(二)项目业主单位向市代建中心移交建设开工必备资料;

(三)签订代建协议;

(四)市代建中心组织实施代建工程;

(五)市代建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六)市代建中心报送工程审计、结算;

(七)市代建中心向项目业主单位移交工程。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报批和立项审批;负责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二)负责土地使用权的报批;配合相关部门作好涉及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杆)线搬迁、构筑物搬迁、障碍物搬迁等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配合市代建中心实施项目地勘、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五)参与项目的分部分项验收、综合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中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条 市代建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等的编制、报批;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地勘、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土建、装饰、安装、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工程监理等招标工作,负责合同签订,完善相关工程报建手续。

(三)负责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财政评审价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四)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及时向住建、规划、审计、档案等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

(五)负责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

(六)负责协调与代建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与市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书。在项目业主单位未完成征地拆迁、杆管线搬迁或建设资金渠道未明确的情况下,市代建中心不予签订代建协议。

第十二条 代建协议签订后,市代建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引起的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环保、审计、监察、国资、公安、园区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各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并参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管理及补贴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拟定代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筹资方案和项目业主单位与市代建中心签订的协议组织建设资金。

代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以及“三通一平”、水电气杂费(上户费、配套费、变压器安装费等)、建设规费、清单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建设单位检测费等与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有关的其它费用,经市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严格审核后在网上申报,由财政据实支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市代建中心项目建设期的管理费用,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代建实行工程建设资金节约补贴及奖励政策。政府集中代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工程建设资金节约补贴、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超项目预算、质量低劣等问题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予以问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相关部门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各县(区)参照此规定制定代建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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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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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实施办法文献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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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9KB

页数: 9页

遂府办发, 2006? 36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 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 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 政务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 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

完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思考 完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思考

完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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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9KB

页数: 2页

完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思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是我国政府控制工程造价的一项有效措施,在实施中,应对出现的形式化、责任不清,奖罚不明等问题认真思考,促进代建制良性稳步发展。   

[四川]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源头做起抓廉洁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四川代建办)紧紧围绕抓好“投资、质量、安全、工期、廉政”五大控制目标,全面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工作,基本做到了项目不超投资概算、工程质量安全无事故、廉政建设零投诉。

加强项目管理

根据省级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四川代建办制定了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办法,建立了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培训、工程例会等多项制度,实现了项目制度化管理。同时,加强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所有项目建立每周一次巡回检查、每月一次质量安全大检查、重大节假日和地质灾害频发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等保障制度,做到项目管理全方位、多角度、无死角。

优化项目管理流程

四川代建办制定了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审批、支付、监管和现场技术经济签证核定等办法,切实细化项目运作管理程序,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层层把关,严防死守,从各个环节防范风险。在招投标环节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概算控制投资,编制详细的施工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后,以财政评审价作为施工招标控制价,为投资控制奠定坚实的基础。凡新接收代建项目,主动衔接审计部门从初始阶段即开始介入,实现全过程跟踪审计。

健全管理制度

四川代建办进一步严肃招投标纪律和程序,从源头上防止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认真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认真查找风险点,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强化廉洁自律、防微杜渐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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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近日,福建省发改委制定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意见》中明确,对于福建省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公开招标信息,同时,应简化招标程序,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对于存在异议和投诉的情况,应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标人应当进一步健全集体决策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的采购活动。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开展简易招标活动。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发包价及其明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以及发包价进行核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校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得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

招标人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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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简介

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完善招投标操作制度

第一条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符合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附属工程一般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二条 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多个独立子项目,且子项目业主不同的,项目业主可组织联合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联合招标,但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第三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第四条 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单位、业绩、投标文件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且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第五条 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同意确认,项目审批部门可核准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地点按评标规定执行。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按招标评标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县(区)、园区和市直部门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评分加分条件。评标标准(包括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经评审的其他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

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在市、县(区)政府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选择确定承包单位。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度、中标人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第二章 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压在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将相关证件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后,方可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完工后退还。

第十二条 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严格限制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因伤亡、长期生病、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及因安全、质量等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工程严重损失,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变更后的人员方可进场。变更后的人员应为投标单位人员,具有的资格和条件不低于原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已按程序变更的除外),视同转包。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进场施工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不符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须在合同中载明本款内容。

第十五条 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须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

第十六条 突出清理重点和整合方式,对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专项资金予以归并;扶持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予以调整。清理整合后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新设立要求重新确定,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

七、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畴。在满足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础上,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公共服务项目、民生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促进产业发展的资金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性服务业。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以间接扶持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主要通过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扶持方式,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向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积聚,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又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十九条 在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养老事业等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进实施一批试点项目,积极探索政府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新机制,减轻政府投入资金压力。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凡是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一律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八、规范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条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决策机制。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对上级财政已明确项目和额度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参照上级下达方式直接转拨。

2.对纳入上级规划的基建及其他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分配预案,再由财政部门根据该计划及预案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下达。

3.对产业发展项目及不适用按规划分配的基建项目,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对区域性整体运作、分配对象主要为县(区)、市直园区的,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

4.对直接补助类民生项目适用据实分配,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资金适用据效分配。

5.对享受补助的对象具备同等条件,同时依据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发展绩效等因素体现分配差异的普惠性专项资金,根据补助范围、标准和预期效益,选取相关因素对其需求、贡献、绩效、承受能力等指标进行测算,形成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测算结果进行资金补助。

6.对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或各级党委、政府会议决定、领导批办事项,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在收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本级财力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于同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严格按照各类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九、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发放奖励、补贴;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十、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国库资金管理

十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加强新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设财政专户。凡是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文件依据开设的财政专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账户,由本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开户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核准后,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账户的开立手续。各级预算单位账户逐步纳入财政大平台管理。

十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范围,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 按照“区域完整、单位完整、资金完整、账户完整、流程完整、业务完整”的要求,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合理界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基本工资、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一次性支付和转拨单位等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

第二十九条 加快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财政机构不健全、不具备清算条件的偏远乡镇,可暂缓实施改革,但其财政资金支付信息要在财政大平台中反映。2015年底,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覆盖到所有县(区)、市属园区具备条件的镇(乡、街道)。

第三十条 加强国库资金的调度管理,市对区(市级园区)主要依据当年市财政与区财政国库资金往来情况,充分考虑区年度财政收入预算数、上年转移支付额度,以及当年可能新增转移支付额度进行资金调度;对上一年度市财政超调或欠调区财政国库资金的数额,原则上通过核定当年国库资金调度额时逐月予以抵扣。

十三、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大财政对外借款存量清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清理回收财政对外借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对外借款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收回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逾期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对外借款一律限期消化或收回。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一般应通过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年度预算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严禁向个人和竞争性领域企业借款。

第三十三条 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对外借款条件,规范借款审批程序。确需对外出借财政资金的,借款单位应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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