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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特此公告。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强检方式 |
强检范围及说明 |
1 |
(1) |
体温计 |
体温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其他体温计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温度的测量 |
2 |
(2) |
非自动衡器 |
非自动衡器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 |
3 |
(3) |
自动衡器 |
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超限超载的称重 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
4 |
(4) |
轨道衡 |
轨道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
5 |
(5) |
计量罐 |
铁路计量罐(车)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溶积的测量 |
(6) |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液体或固体容积的测量 |
||
(7) |
立式金属罐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
||
6 |
(8) |
称重传感器 |
称重传感器 |
型式批准 |
—— |
—— |
7 |
(9) |
称重显示器 |
称重显示器 |
型式批准 |
—— |
—— |
8 |
(10) |
加油机 |
燃油加油机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成品油流量的测量 |
9 |
(11) |
加气机 |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石油气流量的测量 |
(12) |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天然气流量的测量 |
||
(13) |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天然气流量的测量 |
||
10 |
(14) |
水表 |
水表 DN15~DN50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工业用:周期检定 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
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 |
11 |
(15) |
燃气表 |
燃气表 G1.6~G16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工业用:周期检定 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
用于贸易结算:煤气(天然气)用量的测量 |
12 |
(16) |
热能表 |
热能表 DN15~DN50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用热量的测量 |
13 |
(17) |
流量计 |
流量计 (口径范围DN300及以下)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气体、蒸汽流量的测量 |
14 |
(18) |
血压计(表) |
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血压的测量 |
(19) |
无创非自动测量血压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血压的测量 |
||
15 |
(20) |
眼压计 |
眼压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 |
16 |
(21) |
压力仪表 |
指示类压力表、显示类压力表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安全防护:1.电站锅炉主气包和给水压力的测量;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3.发电机、汽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4.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5.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6.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
17 |
(22) |
机动车测速仪 |
机动车测速仪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安全防护: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监测 |
18 |
(23) |
出租汽车计价器 |
出租汽车计价器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 |
19 |
(24) |
电能表 |
电能表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工业用:周期检定 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或根据表计状态延期 |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
20 |
(25) |
声级计 |
声级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环境监测:噪声的测量 |
21 |
(26) |
听力计 |
纯音听力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听力的测量 |
(27) |
阻抗听力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听力的测量 |
||
22 |
(28) |
焦度计 |
焦度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眼镜制配场所对眼镜片焦度的测量 |
23 |
(29) |
验光仪器 |
验光仪、综合验光仪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眼镜制配场所验光使用 |
(30) |
验光镜片箱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眼镜制配场所验光使用 |
||
(31) |
角膜曲率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眼镜制配场所测量角膜曲率使用 |
||
24 |
(32) |
糖量计 |
糖量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制糖原料含糖量的测量 |
一级序号 |
二级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监管方式 |
强检方式 |
强检范围及说明 |
25 |
(33) |
烟尘粉尘 测量仪 |
烟尘采样器 |
型式批准 |
—— |
—— |
(34) |
粉尘采样器 |
型式批准 |
—— |
—— |
||
(35) |
粉尘浓度测量仪 |
型式批准 |
—— |
—— |
||
26 |
(36) |
颗粒物采样器 |
颗粒物采样器 |
型式批准 |
—— |
—— |
27 |
(37) |
大气采样器 |
大气采样器 |
型式批准 |
—— |
—— |
28 |
(38) |
透射式烟度计 |
透射式烟度计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环境监测:柴油发动机排放污染物的测量 |
29 |
(39) |
水分测定仪 |
烘干法水分测定仪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水分的测量 |
(40) |
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水分的测量 |
||
(41) |
原棉水分测定仪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水分的测量 |
||
30 |
(42) |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
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安全防护:对机动车司机是否酒后开车的监测 |
31 |
(43) |
谷物容重器 |
谷物容重器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收购时定等定价每升重量的测量 |
32 |
(44) |
乳汁计 |
乳汁计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乳汁浓度和密度的测量 |
33 |
(45) |
电动汽车充电桩 |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量的测量 |
34 |
(46) |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放射计量的测量 |
35 |
(47) |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进行辐射诊断和治疗 |
36 |
(48) |
医用活度计 |
医用活度计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以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核素活度的测量 |
37 |
(49) |
心脑电测量仪器 |
心电图仪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心电位的测量 |
(50) |
脑电图仪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脑电位的测量 |
||
(51) |
多参数监护仪 |
强制检定 |
周期检定 |
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对人体心电、脉搏、血氧饱和度等测量 |
||
38 |
(52) |
电力测量用互感器 |
电力测量用互感器 |
500kv(含)以下型式批准、强制检定; 500kv以上型式批准 |
周期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测量 |
39 |
(53) |
测绘仪器 |
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
型式批准 |
—— |
—— |
(54) |
全站仪 |
型式批准 |
—— |
—— |
||
(55) |
测地型GNSS接收机 |
型式批准 |
—— |
—— |
||
40 |
(56) |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 |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 |
型式批准 |
—— |
—— |
(57) |
硫化氢气体分析仪 |
型式批准 |
—— |
—— |
||
(58) |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
型式批准 |
—— |
—— |
||
(59)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
型式批准 |
—— |
—— |
||
(60) |
烟气分析仪 |
型式批准 |
—— |
—— |
||
(61) |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
型式批准 |
—— |
—— |
||
(62) |
甲烷测定器 |
型式批准 |
—— |
—— |
此次调整,将2019年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非自动衡器”的“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限制删除;“压力变送器“删除;“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改为“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目录中新增加了一栏“强检方式”。“监管方式”以“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来表述,不再使用P V的表述,同时细化了“强检范围及说明”。2100433B
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科技(1989)99号 1989年8月18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到在统管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
对绝对测量来说,要求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要大于被测量的量的大小,但不要相差太大。因为用测量范围大的计量器具测量小型工件,不仅不经济,而且测量精度还难以保证。对比较测量来说,计量器具的示值范围一定要大于被...
你是哪个地方的,或者你要查哪个地方的企业的?去企业当地的地级市一级的质量监督局的计量局查,如果没有,就去省一级的质量监督局的计量所查,再没有就去国家的质监局查吧
目录计量目录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作业性文件 版本 /修订: A/3 CBZD-7.6-02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第1页 共 14页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发放号: 一、 计量管理总则 二、 计量器具的流转制度 三、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 四、 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五、 计量监督制度 六、 计量技术档案、原始记录及资料的管理制度 七、 计量工作考核、奖惩、赔偿制度 八、 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九、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业性文件 版本 /修订: A/3 CBZD-7.6-02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第2页 共 14页 二零零二年五月 一 计量管理总则 一、机构体制: 1
计量器具管理实施方案
1 中 建 四 局 六 公 司 (沪)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编制单位:技术科 编制人:孔维柱、陈开荣 审 核:王成汉、金学胜 审 批:杨菊生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2 编 制 说 明 为运行计量校准管理, 提高本公司计量管理水平, 保证施工 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本公司 《质量保证手册》 4.11 《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LGS/CX11 LGS/CX11 附件一:计量器具周检表 LGS/CX11 附件二:计量器具检测规程 沪建质监总( 1998)第 04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 建设工程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管理考评表》 (试行)的通知。 3 目 录 一、上海公司计量器具管理网络机构 二、计量器具管理职责 三、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一〉购置方法 〈二〉入库管理 〈三〉发放管理 〈四〉使用管理 〈五〉校准 〈六〉计量工作保证与监督规定 四、计量器具实
施工企业应建立《计量器具管理目录》、《计量室检定工作管理制度》、《日常维护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使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等制度和管理办法,规定计量器具的分类、检定周期及管理要求;规定对计量检定室的环境和检定人员要求;规定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使用、维护和保养管理要求,以及计量检定记录及证书核验等;对于目前尚无检验规程的仪器、设备,应编写有关的“暂行校验方法”的基本要求,作为施工企业对计量器具规范管理的依据。
2019年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 188 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 1999 〕 15 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 2001 〕 162 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 2002 〕 386 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 1991 〕 374 号)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第四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6.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政发[1999]15号)
7.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法规目录》(最新版本)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国)法计(2002)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