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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管理实行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制度。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以下气瓶,应送有资质的气瓶检测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后,方可继续使用:
(一)出厂时间已满四年而未经检验的;
(二)超过检验标志牌上标明的下次检验时间的;
(三)无铭牌或检验标志牌的;
(四)无法确定出厂时间的;
(五)外表严重锈蚀、变形、损伤以及存在其他异常情况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由气瓶用户租赁使用。气瓶的建档登记和安全、送检、维护由充装单位全面负责。
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投入使用的非气瓶充装单位所有的气瓶,其产权人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将气瓶产权转移给气瓶充装单位,或者将气瓶交由气瓶充装单位托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要求气瓶产权人将气瓶无偿交由气瓶充装单位。
四、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含托管)的、合格的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不得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容器承受的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类。具体划分如下: (1)低压容器p<1.57MPa(16kgf/cm2) (2)中压容器:1.57MPa(16kgf/cm2)≤p<...
因为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且压力大,气瓶用久了会产生腐烂,不耐压了,如果不定期进行检验的话,容易造成泄漏或爆炸,所以要进行定期检查
燃气调压器分一级调压器和二级调压器;使用调压器要根据它的进出口压力来选择!在使用时要把最终的出口压力调到适合燃气用具的压力!
液化石油气钢瓶超装危害
针对日常燃气企业中液化石油气钢瓶误操作超装,以及相关企业违规使用惰性气体充进液化石油气钢瓶造成钢瓶超装,分析论证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允许质量与其材质和环境温度之间的关系,并举例计算了钢瓶超装后钢瓶压力的变化情况,阐明了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进行充装的必要性。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常识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常识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为何要进行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钢经长期使用,会出现油漆脱落、腐蚀、机械损伤 (如凹坑、刻痕等)、角阀开启不畅、漏气等现象,如不定期检 验,及时发现并处理上述现象,轻则降低钢瓶的使用寿命,重则 会导致意外灾难。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依据是什么?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规定是依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钢瓶定期检验的技术标准是 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标准 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规定对在用的 15kg 以及小于 15kg 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 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 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 3年,对在 用的 50kg的钢瓶每 3年检验一次。 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有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5-17
【生效日期】1994-05-17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五、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