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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内容
汕府〔2014〕81号
关于清理整治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
为保护我市饮用水源和维护江河堤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韩江、榕江、练江、濠江及其支流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码头、亭台、竹棚(房)屋以及河砂、煤炭、水泥、石灰输送带等属建(构)筑物,妨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对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其建设者或使用者应于2014年8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需经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河道保护的内容予以审查,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附着物,如瓷片,折除了基层,连带瓷片了,都是废料,没有再分拆的必须。
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申请表
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申请表 编号:由受理部门填写 申请人(盖章) 上海 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 XX 地 址 XX区 XX路 XX号 邮 编 XXXXXX 联系人 李 XX 联系 方式 电话:021-xxxxxxxx 传真: 021-xxxxxxxx 手机: xxxxxxxxxxx 项目名称 XX河北侧护岸防汛墙改造 项目地址 XX北岸( XX路-XX路) 涉及河道、海塘 的位置 XX河 申请内容(包括迁移目的、树种、规格、数量、去向,可另附页) : 为配合 XX河北岸(XX路-XX路)防汛墙改造工程, 现对该范围内的绿化实 施搬迁。需搬迁的树种包括水棚等树木 432棵(涉及的树种、规格、数量详见材 料中的绿化清单)。所搬迁的树木将迁至青浦常绿苗圃内,待防汛墙改造工程完 工后迁回原址。 预审意见: (本格内容由预审部门填写) 单位盖章: 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其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城乡用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是指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依法审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超出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本办法所称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和城乡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违法建(构)筑物采取自行拆除方式拆除的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四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认定、依法实施、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组织
第五条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备案。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实施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第九条违法建(构)物拆除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风险评估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生态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评价估计、风险对策措施等。
第十条经过风险评估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在拆除施工前,应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制定《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对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各类风险的阐述;对各类风险出现后的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应急技术装备保障;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部门的职责等。
第十一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应编制《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各部门职责分工;拆除的实施步骤;拆除前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处置和人员疏散安置;拆除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拆除后的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应当按照《方案》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由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方案,报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的拆除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论证。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原则上采取机械施工。
第十五条县(市、区)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职责,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不得擅自离开拆除现场。
第四章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完毕后,组织实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部门应责成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清运建筑垃圾,或组织实施清运垃圾。
第十七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环境整治或恢复土地使用功能。
同时网上建立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档案资料,市、县(市、区)两级部门联动监督,预防拆后复建行为。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好违法建设相关人员的生活,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而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制定《方案》、《预案》,未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强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承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施工的,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未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或拆除专项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拆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完毕前,相关部门擅自离开现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等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表达、学习、分析判断能力;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动作协调、反应迅捷。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申报条件:——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建(构)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湖南省协成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对初级、中级建筑物消防员进行培训。常年开班。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中级不少于30min,高级不少于40 min,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6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鉴定条件的场所进行。
湖南省协成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对初级、中级建筑物消防员进行培训。常年开班。2100433B
1、临河类建(构)筑物包括布置于河道滩地与岸边港口、码头、栈桥、船坞等各类专项设施。
2、布置于河道滩地或岸边的临河类建(构)筑物,不宜超出滩地高程。需要超出滩地高程或伸出滩岸进入河槽的,应在规划的河道设计洪水位以下部分采用架空结构,以上部分也要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
3、临河类建(构)筑物周边滩地与河岸应布置防护工程,避免滩地与河岸的冲刷破坏,其顺水方向长度通过分析论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