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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

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是对三峡工程在建设中历年重要时间、重要事件的记述。

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基本信息

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概述

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

1919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中谈及对长江上游水路的改良:"改良此上游一段,当以水闸堰其水,使舟得溯流以行,而又可资其水力。"最早提出建设三峡工程的设想。

1932年,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派出的一支长江上游水力发电勘测队在三峡进行了为期约两个月的勘查和测

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 量,编写了一份《扬子江上游水力发电测勘报告》,拟定了葛洲坝、黄陵庙两处低坝方案。这是我国专为开发三峡水力资源进行的第一次勘测和设计工作。

1944年,美国垦务局设计总工程师萨凡奇到三峡实地勘查后,提出了《扬子江三峡计划初步报告》,即著名的"萨凡奇计划"。

1950年初,国务院长江水利委员会正式在武汉成立。三年后兴建了荆江分洪工程。

1953年,毛泽东主席在听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修建水库规划的介绍时,希望在三峡修建水库,以"毕其功于一役"。他指着地图上的三峡说:"费了那么大的力量修支流水库,还达不到控制洪水的目的,为什么不在这个总口子上卡起来?""先修那个三峡大坝怎么样?!"

1955年12月,周恩来在北京主持会议,在听取长委和苏联专家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后,肯定了国内专家的意见,正式提出,三峡水利枢纽有着"对上可以调蓄、对下可以补偿"的独特作用,三峡工程是长江流域规划的主体。

1956年,毛泽东主席在武汉畅游长江后写下了"更立西江石壁,截断巫山云雨,高峡出平湖"的著名诗句。

1957年12月3日,周恩来总理为全国电力会议题词:"为充分利用中国五亿四千万千瓦的水力资源和建设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远大目标而奋斗。"

1958年3月30日,毛泽东主席视察葛洲坝坝址。

1958年8月,周恩来总理主持了北戴河的长江三峡会议,更具体地研究了进一步加快三峡设计及准备工作的有关问题,要求1958年底完成三峡初设要点报告。1959年5月,在武昌对《三峡初设要点报告》进行了为期10天的讨论,一致通过选用三斗坪坝址,大坝可按正常蓄水位200米设计。

1970年12月30日,葛洲坝工程开工。

1981年1月4日,葛洲坝工程大江截流胜利合龙。

1981年12月,葛洲坝水利枢纽二江电站一二号机组通过国家验收正式投产。

1989年,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重新编制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建比不建好,早建比晚建有利。报告推荐的建设方案是:"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三峡工程的实施方案确定坝高为185米,蓄水位为175米。

1989年底,葛洲坝工程全面竣工,通过国家验收。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1767票赞成、177票反对、664票弃权、25人未按表决器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决定将兴建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三峡工程采取"一次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式,水库淹没涉及湖北省、重庆市的20个区县、270多个乡镇、1500多家企业,以及3400多万平方米的房屋。从开始实施移民工程的1993年到2005年,每年平均移民近10万人左右,累计有110多万移民告别故土。

1994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宜昌三斗坪举行的三峡工程开工典礼上宣布:三峡工程正式开工。

1996年11月下旬,三峡工程大江截流系统工程启动。

1997年9月中旬,三峡水库淹没区一线水位移民搬迁基本结束。

1997年10月6日,人工开挖的3.5公里长、可供大型船队航行的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正式通航。

1997年10月13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长江三峡工程大江截流前验收报告》。

1997年11月8日,三峡工程工程实现大江截流,标志着为期5年的一期工程胜利完成,三峡工程转入二期工程建设。

1998年4月21日,三峡永久船闸一期开挖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82.6%,总体质量完全达到设计要求。

1998年5月1日,经过5年的建设,长江三峡临时船闸正式通航。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双线五级船闸。

1998年6月1日,三峡工程二期围堰下游防渗墙宣告全线封闭,共完成防渗墙面积25746平方米。

1999年10月3日,三峡工程永久船闸南线五闸首保护层最后一方石碴被运往碴场,至此,由武警水电部队第四支队担负的永久船闸南线开挖全线告捷,这标志着永久船闸主体开挖工程圆满结束。

2000年1月24日,三峡工程左岸电站厂房首台机组基础环在一号机安装就位,标志着三峡左岸电站厂房施工由土建施工为主转入土建与机组埋件安装并举阶段。

2001年11月7日,三峡工程永久性船闸首扇反弧门在闸首中南竖井内安装成功。

2002年3月17日,三峡工程首台发电机组转轮吊装成功。转轮的顺利安装为三峡工程在2003年实现首批机组发电创造了条件。

2002年5月1日,三峡工程成功地实施了对上游围堰的爆破。1997年大江截流形成的上游围堰完成了历史使命。

2002年9月1日,三峡工程永久船闸开始进行有水调试。永??求设计。过往永久船闸的船舶包括万吨级船队,每次过闸的时间大约需要2小时35分钟。根据三峡工程建设计划,船闸将于2003年6月通航。

2002年10月21日,三峡大坝最关键的泄洪坝段已经全部建成,全线达到海拔185米大坝设计高程。

2002年10月26日,全长1.6公里的三峡二期大坝全线封顶,整段大坝都已升高到海拔185米设计坝顶高程。

2002年11月6日,长江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截流合龙。

2002年11月7日,世界上最大的水轮发电机组转子在三峡工地成功吊装,标志着三峡首台机组大件安装基本完成,从此进入总装阶段。

2002年12月16日,三峡工程三期碾压混凝土围堰开始浇筑。三期围堰设计总浇筑量为110万立方米,将与下游土石围堰一起保护右岸大坝、电站厂房及右岸非溢流坝段施工,是实现三期工程蓄水、通航、发电的关键性工程。

2003年4月11日,三峡工程临时船闸停止通航运行,长江三峡水域拟实行为期67天的断航,至6月16日恢复通航。与此同时,翻坝转运工作全面启动。

2003年4月16日,三峡三期碾压混凝土围堰全线到顶,比合同工期提前55天达到140米设计高程。

2003年4月22日,三峡工程左岸临时船闸改建冲沙闸工程开工。

2003年5月30日,三峡工程依次开启位于泄洪坝段的20、21、22、23号4个泄洪深孔,这是三峡工程泄洪孔建成后首次开启。

2003年6月1日零时,三峡大坝中的闸门按计划准时启动,三峡工程正式下闸蓄水。三峡工程船闸全长6.4公里,其中船闸主体部分1. 6公里,引航道4.8公里。三峡船闸系双线5级梯级船闸,其工程规模居世界之最。

2003年6月16日,三峡船闸开始试通航。

2003年6月24日,三峡首批发电的2号机组成功进行并网发电试验。

2003年7月10日1时31分,长江三峡工程第一台发电机组--装机容量70万千瓦的2号机组提前20天实现并网发电。

2003年8月18日9时32分,三峡工程第3台投产的发电机组--3号机组正式并网发电。

2003年11月22日,长江三峡工程第1号机组正式并网发电并投入商业运行。

2004年1月9日, 三峡工程进入三期工程。三峡三期工程至2009年历时6年,期间将完成右岸大坝和右岸电站建设,修建世界上最大的升船机,有20台单机70万千瓦的机组投产。

2004年4月30日,长江三峡工程左岸电站7号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至此,三峡工程已有8台70万千瓦大型机组投产,日发电量达1.15亿度。

2004年7月8日,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船闸通航验收委员会在三峡工地宣布,三峡船闸已经通过正式通航验收,由试通航转为正式通航。

2004年7月26日,三峡工程第9台投产机组--三峡左岸电站11号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11号机组发电机转子最大直径为18.74米,高3.42米,重量为1779吨,加上发电机定子和水轮机的重量,机组总重量在4900吨左右,是当今世界已投产的水轮发电机组中重量最重的机组。

2004年8月24日,三峡工程左岸电站8号机组于正式并网发电。至此,三峡工程已有10台机组投产发电,投产总装机容量达700万千瓦,实际装机容量已位居世界发电厂第3位,发电能力位居全国第一。三峡工程已经提前完成今年的机组投产计划。

2005年4月16日,三峡地下电站近日通过国家环保部门审评,其右岸地下电站的勘测设计与施工合同已签订。

2005年10月12日,三峡大坝启动导流底孔封堵工程。该工程计划于2006年5月15日前完工。

2005年12月16日,历经55天的三峡船闸下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清淤施工顺利结束,完成疏浚工程量44万立方米,是三峡船闸引航道自2003年通航以来清淤量最大的一次。

2006年2月10日,新华社报道,到2005年底,三峡工程已累计完成静态投资近430亿元(超过概算90%)。左岸大坝已全线达到185米高程,左岸电站14台机组(980万千瓦)比设计提前1年全部投入运行;右岸大坝浇筑高程已达到160米(超过计划2米),未发现裂纹和质量问题,右岸电站机组埋件安装全面展开,地下电站主厂房、尾水洞等工程正在抓紧实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

2006年2月10日,截至当日10时,三峡电站累计发电量达到1000亿度,为缓解我国电力紧张局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6年2月10日,三峡工程三期库底清理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2006年3月29日,三峡大坝进入最后的施工建设阶段,离大坝全部建成只剩下约7.8万立方米混凝土。三峡大坝全长2309米,混凝土总方量为1610万立方米,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大坝,设计坝顶海拔高程185米。

2006年4月10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三峡工程质量检查专家组第15次到三峡工地现场检查。专家组认为,三峡三期工程施工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左岸机组安装和地下厂房开挖质量很好,右岸大坝没有裂缝创造了世界奇迹。

2006年5月20日,三峡大坝全线到顶185米高程,举世瞩目的世界第一水坝宣告完工。

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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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简介

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

1919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中谈及对长江上游水路的改良:“改良此上游一段,当以水闸堰其水,使舟得溯流以行,而又可资其水力。”最早提出建设三峡工程的设想。

1932年,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派出的一支长江上游水力发电勘测队在三峡进行了为期约两个月的勘查和测

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量,编写了一份《扬子江上游水力发电测勘报告》,拟定了葛洲坝、黄陵庙两处低坝方案。这是我国专为开发三峡水力资源进行的第一次勘测和设计工作。

1944年,美国垦务局设计总工程师萨凡奇到三峡实地勘查后,提出了《扬子江三峡计划初步报告》,即著名的"萨凡奇计划"。

1950年初,国务院长江水利委员会正式在武汉成立。三年后兴建了荆江分洪工程。

1953年,毛泽东主席在听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修建水库规划的介绍时,希望在三峡修建水库,以“毕其功于一役”。他指着地图上的三峡说:“费了那么大的力量修支流水库,还达不到控制洪水的目的,为什么不在这个总口子上卡起来?”“先修那个三峡大坝怎么样?!”

1955年12月,周恩来在北京主持会议,在听取长委和苏联专家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后,肯定了国内专家的意见,正式提出,三峡水利枢纽有着“对上可以调蓄、对下可以补偿”的独特作用,三峡工程是长江流域规划的主体。

1956年,毛泽东主席在武汉畅游长江后写下了“更立西江石壁,截断巫山云雨,高峡出平湖”的著名诗句。

1957年12月3日,周恩来总理为全国电力会议题词:“为充分利用中国五亿四千万千瓦的水力资源和建设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远大目标而奋斗。”

1958年3月30日,毛泽东主席视察葛洲坝坝址。

1958年8月,周恩来总理主持了北戴河的长江三峡会议,更具体地研究了进一步加快三峡设计及准备工作的有关问题,要求1958年底完成三峡初设要点报告。1959年5月,在武昌对《三峡初设要点报告》进行了为期10天的讨论,一致通过选用三斗坪坝址,大坝可按正常蓄水位200米设计。

1970年12月30日,葛洲坝工程开工。

1981年1月4日,葛洲坝工程大江截流胜利合龙。

1981年12月,葛洲坝水利枢纽二江电站一二号机组通过国家验收正式投产。

1989年,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重新编制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建比不建好,早建比晚建有利。报告推荐的建设方案是:“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三峡工程的实施方案确定坝高为185米,蓄水位为175米。

1989年底,葛洲坝工程全面竣工,通过国家验收。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1767票赞成、177票反对、664票弃权、25人未按表决器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决定将兴建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三峡工程采取“一次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式,水库淹没涉及湖北省、重庆市的20个区县、270多个乡镇、1500多家企业,以及3400多万平方米的房屋。从开始实施移民工程的1993年到2005年,每年平均移民近10万人左右,累计有110多万移民告别故土。

1994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宜昌三斗坪举行的三峡工程开工典礼上宣布:三峡工程正式开工。

1996年11月下旬,三峡工程大江截流系统工程启动。

1997年9月中旬,三峡水库淹没区一线水位移民搬迁基本结束。

1997年10月6日,人工开挖的3.5公里长、可供大型船队航行的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正式通航。

1997年10月13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长江三峡工程大江截流前验收报告》。

1997年11月8日,三峡工程工程实现大江截流,标志着为期5年的一期工程胜利完成,三峡工程转入二期工程建设。

1998年4月21日,三峡永久船闸一期开挖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82.6%,总体质量完全达到设计要求。

1998年5月1日,经过5年的建设,长江三峡临时船闸正式通航。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双线五级船闸。

1998年6月1日,三峡工程二期围堰下游防渗墙宣告全线封闭,共完成防渗墙面积25746平方米。

1999年10月3日,三峡工程永久船闸南线五闸首保护层最后一方石碴被运往碴场,至此,由武警水电部队第四支队担负的永久船闸南线开挖全线告捷,这标志着永久船闸主体开挖工程圆满结束。

2000年1月24日,三峡工程左岸电站厂房首台机组基础环在一号机安装就位,标志着三峡左岸电站厂房施工由土建施工为主转入土建与机组埋件安装并举阶段。

2001年11月7日,三峡工程永久性船闸首扇反弧门在闸首中南竖井内安装成功。

2002年3月17日,三峡工程首台发电机组转轮吊装成功。转轮的顺利安装为三峡工程在2003年实现首批机组发电创造了条件。

2002年5月1日,三峡工程成功地实施了对上游围堰的爆破。1997年大江截流形成的上游围堰完成了历史使命。

2002年9月1日,三峡工程永久船闸开始进行有水调试。永"para" label-module="para">

2002年10月21日,三峡大坝最关键的泄洪坝段已经全部建成,全线达到海拔185米大坝设计高程。

2002年10月26日,全长1.6公里的三峡二期大坝全线封顶,整段大坝都已升高到海拔185米设计坝顶高程。

2002年11月6日,长江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截流合龙。

2002年11月7日,世界上最大的水轮发电机组转子在三峡工地成功吊装,标志着三峡首台机组大件安装基本完成,从此进入总装阶段。

2002年12月16日,三峡工程三期碾压混凝土围堰开始浇筑。三期围堰设计总浇筑量为110万立方米,将与下游土石围堰一起保护右岸大坝、电站厂房及右岸非溢流坝段施工,是实现三期工程蓄水、通航、发电的关键性工程。

2003年4月11日,三峡工程临时船闸停止通航运行,长江三峡水域拟实行为期67天的断航,至6月16日恢复通航。与此同时,翻坝转运工作全面启动。

2003年4月16日,三峡三期碾压混凝土围堰全线到顶,比合同工期提前55天达到140米设计高程。

2003年4月22日,三峡工程左岸临时船闸改建冲沙闸工程开工。

2003年5月30日,三峡工程依次开启位于泄洪坝段的20、21、22、23号4个泄洪深孔,这是三峡工程泄洪孔建成后首次开启。

2003年6月1日零时,三峡大坝中的闸门按计划准时启动,三峡工程正式下闸蓄水。三峡工程船闸全长6.4公里,其中船闸主体部分1. 6公里,引航道4.8公里。三峡船闸系双线5级梯级船闸,其工程规模居世界之最。

2003年6月16日,三峡船闸开始试通航。

2003年6月24日,三峡首批发电的2号机组成功进行并网发电试验。

2003年7月10日1时31分,长江三峡工程第一台发电机组--装机容量70万千瓦的2号机组提前20天实现并网发电。

2003年8月18日9时32分,三峡工程第3台投产的发电机组--3号机组正式并网发电。

2003年11月22日,长江三峡工程第1号机组正式并网发电并投入商业运行。

2004年1月9日, 三峡工程进入三期工程。三峡三期工程至2009年历时6年,期间将完成右岸大坝和右岸电站建设,修建世界上最大的升船机,有20台单机70万千瓦的机组投产。

2004年4月30日,长江三峡工程左岸电站7号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至此,三峡工程已有8台70万千瓦大型机组投产,日发电量达1.15亿度。

2004年7月8日,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船闸通航验收委员会在三峡工地宣布,三峡船闸已经通过正式通航验收,由试通航转为正式通航。

2004年7月26日,三峡工程第9台投产机组--三峡左岸电站11号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11号机组发电机转子最大直径为18.74米,高3.42米,重量为1779吨,加上发电机定子和水轮机的重量,机组总重量在4900吨左右,是当今世界已投产的水轮发电机组中重量最重的机组。

2004年8月24日,三峡工程左岸电站8号机组于正式并网发电。至此,三峡工程已有10台机组投产发电,投产总装机容量达700万千瓦,实际装机容量已位居世界发电厂第3位,发电能力位居全国第一。三峡工程已经提前完成2004年的机组投产计划。

2005年4月16日,三峡地下电站近日通过国家环保部门审评,其右岸地下电站的勘测设计与施工合同已签订。

2005年10月12日,三峡大坝启动导流底孔封堵工程。该工程计划于2006年5月15日前完工。

2005年12月16日,历经55天的三峡船闸下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清淤施工顺利结束,完成疏浚工程量44万立方米,是三峡船闸引航道自2003年通航以来清淤量最大的一次。

2006年2月10日,新华社报道,到2005年底,三峡工程已累计完成静态投资近430亿元(超过概算90%)。左岸大坝已全线达到185米高程,左岸电站14台机组(980万千瓦)比设计提前1年全部投入运行;右岸大坝浇筑高程已达到160米(超过计划2米),未发现裂纹和质量问题,右岸电站机组埋件安装全面展开,地下电站主厂房、尾水洞等工程正在抓紧实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

2006年2月10日,截至当日10时,三峡电站累计发电量达到1000亿度,为缓解我国电力紧张局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6年2月10日,三峡工程三期库底清理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2006年3月29日,三峡大坝进入最后的施工建设阶段,离大坝全部建成只剩下约7.8万立方米混凝土。三峡大坝全长2309米,混凝土总方量为1610万立方米,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大坝,设计坝顶海拔高程185米。

2006年4月10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三峡工程质量检查专家组第15次到三峡工地现场检查。专家组认为,三峡三期工程施工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左岸机组安装和地下厂房开挖质量很好,右岸大坝没有裂缝创造了世界奇迹。

2006年5月20日,三峡大坝全线到顶185米高程,举世瞩目的世界第一水坝宣告完工。

三峡工程建设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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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中谈及对长江上游水路的改良:"改良此上游一段,当以水闸堰其水,使舟得溯流以行,而又可资其水力。"最早提出了建设三峡工程的设想。1953年,毛泽东主席在听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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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吉造纸厂工程建设大事记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具体职能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兼挂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一套人员、两块牌子),为三峡建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三峡建委的日常工作。

(一) 组织提出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就三峡工程重大问题与有关省、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制定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三峡建委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 控制三峡工程投资总量,监督三峡工程静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三峡工程年度投资规模,协调落实资金筹措,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安排移民搬迁年度大类计划;审核需报三峡建委审批的预备费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项目计划;申报、审核由于政策调整增加的工程投资。

(三) 管理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监督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实施;协调并推动三峡工程移民外迁、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生态建设、泥沙研究等方面工作;负责三峡枢纽工程概算中安排的坝区以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工作;管理三峡工程移民科研、移民工程建设及监理、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以及移民概算资金中安排的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指导三峡工程移民培训工作。

(四) 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中重大方案性问题、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以及国际招标中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审查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研究提出三峡工程重大装备的技术装备政策,协调三峡工程重大装备的技术攻关和自主化(国产化)工作。

(五) 研究协调三峡枢纽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和三峡工程综合调度方案的有关工作;研究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制度,协调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提出三峡水库水、土(含消落区)、岸线资源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建议。

(六) 负责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工作;组织三峡工程验收工作;组织协调湖北省、重庆市以及安置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 负责组织三峡工程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提出三峡工程对内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宣传活动。

(八) 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管理机关及相关单位外事工作。

(九) 承办国务院和三峡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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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200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第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收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十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六条 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迁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应当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点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施工。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设。

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十九条 城镇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迁建区详细规划,并确定需要迁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

城镇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和适当发展的原则核定。

城镇迁建中单位和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核定。

第二十条 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

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对需要搬迁的工矿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产品质量好、有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把企业的搬迁与企业的重组结合起来;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兼并、破产或者关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工矿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的重置价格核定。

第二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复建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预先在淹没线以上复建。复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迁建单位、工矿企业和居民的搬迁以及基础设施的复建,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分别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居民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移民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安置移民生产,严禁开垦25度以上的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按照规划退耕还林还草。对已经开垦的25度以下的坡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坡改梯”措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规划治理。

第二十七条 三峡工程淹没区的林木,在淹没前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淹没后按照《规划大纲》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的原则,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十条 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峡库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的人口出生率不超过湖北省、重庆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

第三十一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三峡工程移民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第三十五条 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移民资金安排应当突出重点,保证移民安置进度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移民资金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安排使用。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移民资金投资包干方案,将移民资金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将移民资金具体落实到各类移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应当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移民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包干方案、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

(二)城镇迁建补偿;

(三)工矿企业迁建补偿;

(四)基础设施项目复建;

(五)环境保护;

(六)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规定的与移民有关的其他项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察、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察、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四十八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应当优先安排三峡库区用电。

第四十九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受淹县、区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予以扶持。

第五十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资金时,对三峡库区有关县、区应当优先照顾。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名优企业到三峡库区投资建厂,并从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

第五十三条 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专门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企业所得税。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迁的;

(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

(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的;

(三)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存储移民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移民资金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可以处挤占、截留移民资金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在移民工程建设中,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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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简介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简称三峡基金)

为中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就是指一般老百姓不知道、不注意的暗藏在电费之中(每度电7厘至1.5分)向国民征收的一种特别税——三峡建设基金。

而为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向国民征收特别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仅见。

1996年,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等十六个省、直辖市居民上缴的三峡基金上调为每千瓦时七厘钱;1997年,江苏、浙江、湖北省和上海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当时的每千瓦时7厘提高到1.5分;安徽、湖南、河南、江西省的三峡基金征收标准提高到1.3分,四川省和重庆市加征3厘钱;2002年,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峡基金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98分、1.12分、1.24分……

“关于三峡工程纳税人缴费回报利率“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法,三峡工程建设完工,就将停止征收三峡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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