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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生命的守护者》《畅通地灾防治最后一千米》《筑牢地灾防治的基石》《生命线上的赛跑》
作者: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出版日期:2016.12
简介:陕西是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省份,灾害类型多、分布广、频次高、损失大,给三秦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成为制约陕西追赶超越、全面小康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从细从实开展排查巡查,扎扎实实推进隐患防治,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用心血和汗水创造了生命奇迹。2003~2016年,全省成功预报地质灾害509余起,紧急时刻为老百姓安全撤离开启第一生命通道,有效避免了2万多人伤亡,避免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以实干实绩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赞誉和认可。
为了充分展示地质灾害防治成效,交流地质灾害防治经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我站编制了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系列丛书,包括《生命的守护者》、《畅通地灾防治最后一千米》、《筑牢地灾防治的基石》、《生命线上的赛跑》四本书。丛书采用纪实的手法、图文并茂的形式,真实地记录了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优秀群测群防员的先进事迹,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地质灾害防治成功预报的典型案例、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实例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演练的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新时期国土人“严而有为、善作善为”的良好形象。2100433B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专业预防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应急转移和避灾安居相结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相结合,准确把握...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
最大限度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探讨
如何提高以县为单元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围绕着国土资源部在全国推进的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结合陕西省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的实践,形成了对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的系统认识。指出了县级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四大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采用综合防治的手段进行整体推进,而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就是一种具体的实践探索。还提出了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应注意的五个关系,并以陕西省为例,初步提出了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的工作方法。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 1 目 录 总则 ,,,,,,,,,,,,,,,,,,,,,,,, 1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工作进展 ,,,,,,,,,,,,, 1 (一)地质灾害现状⋯⋯⋯⋯⋯⋯⋯⋯⋯⋯⋯⋯⋯⋯⋯⋯ 1 (二)工作进展与主要成效⋯⋯⋯⋯⋯⋯⋯⋯⋯⋯⋯⋯⋯ 2 (三)存在主要问题⋯⋯⋯⋯⋯⋯⋯⋯⋯⋯⋯⋯⋯⋯⋯⋯ 4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 6 (一)指导思想⋯⋯⋯⋯⋯⋯⋯⋯⋯⋯⋯⋯⋯⋯⋯⋯⋯⋯ 6 (二)规划原则⋯⋯⋯⋯⋯⋯⋯⋯⋯⋯⋯⋯⋯⋯⋯⋯⋯⋯ 6 (三)目标任务⋯⋯⋯⋯⋯⋯⋯⋯⋯⋯⋯⋯⋯⋯⋯⋯⋯⋯ 7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与重点防治区划分 ,,,,,,,,, 8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 8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 10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四十八号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勘查、设计、治理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据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定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置以及责任人;
(二)防治范围及防治时段;
(三)防治措施;
(四)保障措施。
第八条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地质灾害避让为先,无法避让需要采取工程治理的,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规定的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做好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治理工作,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处理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事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对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应当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在工程建设或者运营中,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应当立即向上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与防治工作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对当事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成立防治机构、落实负责人的;
(二)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的;
(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未及时上报的;
(四)其他未落实防治方案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建设单位的上级行业主管单位,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胡和平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