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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我省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并履行检查职责。检查组名称为“陕西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各设区市、县(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总结经验,促进各项地震应急救援措施的落实,实现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地震应急救灾的工作目标。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和对象是国家级、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大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各级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是否健全;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情况;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
(六)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七)震情与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八)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九)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点文物、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十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相关数据的更新上报情况。
六、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震情趋势和地震应急工作实际,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抽查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
七、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的宣传应适度,避免在开展地震应急检查过程中,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对地震应急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限期内未解决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省地震局负责对全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一切从简、严格纪律。参与应急检查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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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按照国家和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及震区各级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地震局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及震区各级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地震局及省直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行署领导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行署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地震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地区地震台)及地直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或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决定;Ⅲ级响应,由行署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1 震情速报
区内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地区地震台应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并迅速报告行署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部门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为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应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地区科技局和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及当地政府。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应迅速组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查、收集和核实灾情,及时上报行署和省地震局。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应及时调查了解灾情,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区科技局和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较大、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地区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扶贫、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灾区,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将灾情报送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地震局。
地区民政、科技、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负责汇总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重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实情报送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华侨、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地区外事侨务办和台湾工作办等相关部门通报,地区外事侨务办和台湾工作办接报后,要迅速报告省外事办和省台办。
4.2.4 震情灾情公告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行署新闻办、地区地震局要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等情况,并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并组织好后续公告。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方式为:运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讯部门应及时开通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畅通。同时,通讯部门还要迅速了解掌握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专门人员及时赶赴灾区进行维护和抢修,确保通讯系统畅通无阻。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通讯部门应迅速组建地震现场工作队并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区现场,保持灾区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联络;消防支队应及时调派通信指挥消防车和卫星通信电话赶赴灾害现场,保证灾害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4.4.1 Ⅰ级响应
我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迅速主动地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应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特别要调查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毕部队请求支援。
(二)行署应急行动
1、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并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3、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
4、行署主要领导及时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地直有关部门、驻毕部队务必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6、以行署名义向震区发慰问电,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行署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2 Ⅱ级响应
我区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迅速主动地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应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重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及时了解震情、灾情,特别要调查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毕部队请求支援。
(二)行署应急行动
1、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并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地直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
3、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4、以行署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5、行署主要领导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署委托有关部门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援助,同时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3 Ⅲ级响应
我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行署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
(二)行署应急行动:行署根据震情、灾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程序是:
1、行署立即启动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和应急预案,迅速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3、行署主要领导立即率领地震、民政、建设、国土、扶贫、水利、教育、供电、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灾区调查灾情,组织领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4 Ⅳ级响应
我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应在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指导协调震区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二)行署应急行动:行署根据震情、灾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立即组织实施抗震救灾,主要工作程序是:
1、行署迅速进入紧急应急状态,立即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3、行署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率领地震、民政、建设、国土、水利、教育、交通、供电、卫生、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灾区调查灾情,组织领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5 区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地直各部门的应急行动
(一)地震部门应急行动
地、县、市(区)地震部门要立即进人紧急应震状态,按照地震应急工作程序,快速作出如下反应:
1、地区地震台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行署,并通知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时提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2、两小时内,组织地震现场工作组携带地震监测设备,赶赴地震灾区,开展震情监视、宏观考察及震灾调查、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工作;
3、迅速收集灾区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初步情况,确定宏观震中并及时报告行署和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省地震局;
4、三天内向行署报告地震类型和地震活动趋势判定意见,做好后续震情监视预报工作。
(二)地直各部门应急行动
1、地直各部门要立即行动,按照本预案规定职责和职能分工,结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做好组织实施准备工作;
2、服从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专门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对口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和民政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救援设备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和新发现的情况及需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安排转移和撤离。
毕节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毕节支队应及时组织救援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迅速开展工程抢险。
地区公安部门应迅速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地区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做好防疫工作。
地区安监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矿山救护队伍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应及时协调组织我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区外搜救队伍的救援行动。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具有现场应急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点或医院。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应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要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初步危险评估;注重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认真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和群众发出警告,切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
地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应精心研制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和避难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地区公安部门要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及时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地区水利、经贸、建设、交通、铁路机场建设办公室等单位,应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地区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
地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地直建设、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
地区水利部门应对灾区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地区卫生部门应协调组织做好灾区传染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现场评估、预防及处置工作。
地区发改、质监、安监、经贸等部门应督导和协调灾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地区地震台应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相关监测力量,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地区气象部门应切实做好地震现场天气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
我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应广泛发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动员非灾区力量,对灾区提供援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灾情,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行署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市、州(地)提供援助,并在全区组织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地震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震情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4.0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报道,4.0-4.7级地震视震情和灾情作简要报道;
2、4.7-5.4级地震视震情和灾情适时宣传报道;
3、5.4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积极做好宣传报道;
4、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时,应将相关报道稿件报送行署和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及地震部门审核把关后,方可报道。
应急结束的条件为: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机关宣布。
气井工作制度,适应气井产层地质特征和满足生产需要的产量和压力应遵循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