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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钢材商会

山西省钢材商会成立于2010年,是经山西省委统战部批准、山西省民政厅注册,山西省省级唯一服务于钢材、炉料的生产、流通、科研、教育、信息等专业机构与精英人士的社会团体。

山西省钢材商会基本信息

山西省钢材商会商会章程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钢材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ShanXi Province Iron And Stee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PIS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山西钢材市场的重要力量和钢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由山西省范围内从事钢材、炉料与钢铁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商会;商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理会务,实施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八自”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团结、联合行业的同仁和朋友,为繁荣和规范行业市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协调会员之间的经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起到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会员之间互相学习、互利互惠、团结互助、共同发展,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使全体会员共同发展壮大。

第四条 隶属关系: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出资人及金额:出资人为高文变;出资金额壹拾万元整。

第六条 本会住所:太原市和平北路268号晋龙钢材交易大厦310室。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鼓励会员热心公益事业,回馈社会;

(三)、发挥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会员的经营活动,帮助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仲裁、法律援助服务;

(四)、开展会员之间的商务联谊及其他生活类活动;

(五)、组建同业组织、协调同业关系、提供经济信息、提高会员企业经济效益;

(六)、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要求;同时举办各类合作论坛、洽谈会或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商务合作牵线搭桥;

(七)、整合各种关键性资源,向会员提供产品价格、行业趋势、政策研究、项目开发、金融担保、金融中介、广告策划、广告推广、信息发布、品牌管理、电子商务、办公自动化管理、管理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八)、每年组织“钢市之星-----诚信山西排行榜 ”及“影响力50强”排行榜及各类子榜,宣传与推广企业的综合实力与整体形象;

(九)、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创办经济实体,服务会员。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在山西省内从事钢材、炉料及与钢铁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从事钢材、炉料及与钢铁相关联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理事会批准;(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与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免费、优惠参加商会举办的相关活动;(四)、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权益服务;(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五)、发挥各自资源优势,热心帮助会员和协助商会开展各类工作;(六)、积极传播商会宗旨,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一切活动,维护本会的信誉和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与会员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商会召开会员大会及组织其他重要活动须报省委统战部、山西省民政厅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审计方案;(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每年初负责推选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对上年度商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商会秘书处工作作出评价。(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设立商务策划部、会员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网络资讯部等机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的任职资格需报省委统战部相关部门审批,经上级主管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任职;未能连任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连任期限超过两届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商会授予商会终身名誉会长职务或终身名誉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研究处理商会的重大突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秘书处为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商会办公例会,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的贯彻执行。商会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组织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有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提名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授权下,负责理事会、会长会议决策的贯彻落实;(二)、会长外出期间,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有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提名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领导、检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有商会副秘书长的提名权;(四)、审核商会各项费用支出;(五)、负责商会专、兼职人员的聘用审核;(六)、负责向商会理事会做商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分会、地市分会或工作委员会。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二)、资助收入;(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取得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制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山西省钢材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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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钢材商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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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钢材商会商会简介

山西钢材商会目前拥有五百家在山西乃至全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创始会员。

山坚持“服务企业、推动行业、提升产业”的办会宗旨,探索科学发展新模式的办会之路,整合资源与群体优势,创新商会管理体系与服务体系,创办会刊、建立网站、实施诚信钢铁、金融推进、信息共享、价格指数指导、企业家品牌管理、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企业家健康、区域商会联盟、轮值会长活动等系列工程,团结、联合更多的行业同仁和朋友,在推动行业整合升级、建立市场互动服务体系、加强会员相互合作关系、维护行业共同利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及集中力量为行业办大事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山西省钢材商会的战略远景:中国商会知名品牌。

倡导行业文化、推动商业文明,将是山西省钢材商会的战略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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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钢材商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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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钢材商会文献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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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1KB

页数: 13页

— 1 — 中 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晋发〔 2010〕18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 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0年 6月 29日 — 2 — “法治山西建设 ”实施纲要 为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建设 “法治山西 ”,制定如下实施纲 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法治建 设纳入全省经济、 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总体布局, 不断提高党委、 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能力和 水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 快发展提

山西省公路条例 (2) 山西省公路条例 (2)

山西省公路条例 (2)

格式:pdf

大小:21KB

页数: 6页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12 年 11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公路 (收费公路除外 )的建设、 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 逐步增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

重庆建材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总商会建材商会,简称“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建材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重庆市建材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鼓励、保护、表彰,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反映行业意见,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利益,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重庆市建材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建材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504室 。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促进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本市建材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和建材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其他商会和行业组织,切实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推进光彩事业,提倡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 建立网站,编印内刊,将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发送会员.

(八) 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总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工商联(总商会)委托交办的事项."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

企业会员:从事建材生产经营和与建材相关的合法企业单位;

个人会员:本行业的投资经营者、专家、学者、海外知名人士、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士;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经会长会议讨论、审查通过;

发给会员证和荣誉牌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对本会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达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和荣誉牌,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第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下列职权: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理事会;

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报工商联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后任职。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践行“三个代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建材行业,在建材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秘书长任期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会长会议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会长会议通过;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其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8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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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线缆商会商会概况

中国线缆商会的筹建符合广大企业家的心愿,商会不仅为企业提供人脉网络、信息渠道、宣传窗口、提升企业知名度,而且更给予会员企业提供商机、融资服务等实质性的帮助。

中国线缆商会的成立势必对电缆行业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中国线缆商会筹建过程

中国线缆商会于2010年上半年,在远东控股集团、亨通集团、上上集团、中国电缆网等12家线缆企业共同发起,发起报告于2010年12月3日得到上级主管部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正式批复,同意开展中国线缆商会的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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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材商会商会宗旨

商会宗旨为“会员办会、诚信立会、服务兴会”,倡导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始终坚持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丽水建材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经营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目标,一如既往,开拓思想,不断尝试运用新思路新手段,完善服务举措,努力发挥商会的作用,全力以赴地为广大会员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聚诚商务 成为丽水市建材商会第一届理事单位,同时被授予商会指定信息化服务商。

金贸国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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