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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与推进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精神一致,是落实《全省节约用水管理专项提升行动方案》的具体体现,将有力地推动和提升全省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100433B
《办法》依据相关规定,对全省主要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进行相关管理和监督;并以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基础,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监督管理”为准绳,紧扣当前节水政策制度和水利部节水工作目标任务,将按照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办法》条文共37条,涵盖计划用水管理的全过程,以县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为前提,明确了计划用水分级管理权限及“用水属地管理”的原则,力求强化计划用水约束作用,规范基层用水管理行为,在“管住用水、全面节水、科学治水”上逐步实现见成效、上台阶。
你好,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 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 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
1、公司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协调配合工作,严禁各自为政,推拉扯皮。不协调配合者,造成损失、影响正常生产,追究分管领导责任。2、全体员工要紧紧团结在公司领导班子周围,服从组织分配,听从组织指...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1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 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 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 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 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 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 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75号 根据 1997.12.25 省政府令第 99 号,2004.8.10 省政府令第 175 号修订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已经 1996年 6 月 28日省人民政府第 104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批准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
第九条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年度用水计划。
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的年度用水计划。
年度用水计划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城市公共供水。
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为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实际用水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并按季度考核。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根据本单位实际用水情况,按季度分解计划用水指标,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按季度分解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平均指标考核。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需要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应当提前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符合行业定额标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后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因停产、减产,用水量减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当年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并按规定将用水情况报表,于每季度末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列入计划用水指标考核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实际用水量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当年实际用水量超过6000立方米的用水单位,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管理。
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非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和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第七条 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年度用水情况”和下年“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总量,依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用水性质和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总取水量提出用水户每日计划用水指标。
第九条 计划用水指标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节水办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抄送城市公共供水单位。
用水量季节变化较大的用水户,可按季节下达计划用水指标。
对新增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条 发现用水户未申请用水计划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申请用水计划;逾期未申请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直接核定并下达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
第十一条 用水户因生产需要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计划用水指标调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用水户调整申请15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户。
第十二条 用水量大的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结果报送市节水办,作为核定和调整用水计划的参考。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档案。
地税部门应当建立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因干旱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要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核减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安装或维修更换;逾期不安装或不维修更换的,应当按取用水设施连续运行最大取用水量给予计量。
第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备井用水户于每月10日前向市节水办报送上月用水数据。
第十七条 市节水办应当按月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进行考核。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应当限期写出书面原因并及时整改。用水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超计划用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情况调减其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已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进行用水。
第十九条 水费或水资源税的征收单位对计划用水户抄收水费或水资源税时应对实际用水量进行考核,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考核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地税部门负责考核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户。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照地税部门从高征收水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应及时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或水资源税,逾期缴纳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市辖区、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节约用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计划进行核定、下达和调整,并按期考核,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组织节水技术、节水型设备产品的推广应用;开展节水宣传;指导用水户的节水工作,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节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根据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开展节水行政执法和相关供用水行政执法工作;对相关节水指标进行统计;组织节水先进的评选及表彰;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节水监管机构江夏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