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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发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发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是2013年5月1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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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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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有关组成人员变动,省政府决定对该协调小组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庄长兴 副省长

副组长:胡保存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冠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李子青 专职(省政府参事)

成 员:张文波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克尔 省民委副主任

贠 军 省监察厅副厅长

董亚明 省减灾办主任

韩中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 强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孝廉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张 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冯明怀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田 万 全省水利厅巡视员

杨孝宏 省农业厅副厅长

李嘉农 省林业厅副厅长

葛云峰 省卫生厅副巡视员

李 建 省审计厅厅长

魏四新 省统计局副局长

丁纪民 省扶贫办副主任

胡汝强 陕西银监局副局长

王小红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张阳同志兼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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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发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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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发布文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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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鉴于原省通信建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和职务调整,为适应\"九五\"通信事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同意调整省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如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神木北至延安北铁路前期工作和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神木北至延安北铁路前期工作和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神木北至延安北铁路前期工作和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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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1KB

页数: 1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快神木北至延安北铁路建设,协调解决前期工作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陕西省防御洪水灾害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05〕144号)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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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6〕10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依据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
  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新开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价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
  3.2016年5月1日(含)前已进行招标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计价规定调整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相关内容。
  七、其他有关说明
  1.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含增值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列入总包时,专业施工方应为总承包方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2.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信息价应为含增值税单价。
  3.合同中约定有“甲供材”的工程,其费用必须计入工程造价,且供方应为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提供保障,计税方法由纳税人依据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通知》的规定,在新的计价依据发布前,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执行。
  5.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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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通知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函〔2014〕126号)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pdf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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