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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是指关于石羊河流域所存在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治理方案。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基本信息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主要问题

(1)水资源匮乏,生产用水严重挤占生态用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

石羊河流域深居大陆腹地,属大陆性温带干旱气候,降水稀少,水资源匮乏。平原区年降水量仅150~300毫米,下游地区更小于150毫米,而年蒸发量却高达1300~2600毫米,蒸发量远大于降水量,干旱指数最高达52以上。近20年来,全流域人口增加了33%,农田灌溉面积增加了30%,粮食产量增加了45%,国内生产总值(GDP)翻了约6倍,而水资源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约1%,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尖锐。人们为了发展经济,过度开发水资源,严重挤占生态用水,导致流域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民勤盆地现状绿洲面积约1313 平方公里,比50年代减少了289 平方公里。现状全流域年超采地下水量达4.32亿立方米,其中民勤盆地超采2.96亿立方米,其北部湖区生态已濒于崩溃,“罗布泊”景象已经局部显现,部分群众不得不移居他乡,沦为生态难民。

(2)区域用水不平衡加剧,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流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没有充分考虑流域水资源的整体承载能力及区域的平衡性,总用水和耗水规模偏大,中下游水资源配置不尽合理。

六河中游天然年径流量均值为13.7亿立方米。多年来,中游灌溉面积持续扩大,大中小企业迅猛发展,耗水量猛增。据统计,中游灌溉面积由解放初期的165万亩,增加到2003年的约278万亩,增长了1.7倍。总耗水量由解放初期的5.67亿立方米增加到2003年的约10亿立方米,增加近2倍,尤以农业耗水量增加为甚。由于中游地区耗用水量过大,致使进入下游民勤盆地可供消耗的水量不足1.0亿立方米。中下游用水矛盾十分尖锐,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用水结构不合理,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

在水资源如此紧缺的背景下,流域用水结构极不合理,长期徘徊在以农业灌溉为绝对成分的水平。2003年国民经济各行业总用水量28.77亿 立方米,其中农田灌溉用水比例高达86%,工业用水比例仅5.4%。全流域单方水国内生产总值(GDP)仅为4.81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约1/5,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

(4)山区水源涵养林萎缩,水土流失严重,出山径流变幅加剧

流域上游祁连山区由于人为砍伐森林,过度放牧,开矿挖药和开荒种植,近1500平方公里的林草地被垦殖,水源林仅存不足550 平方公里。现有乔木林644 平方公里、灌木林1832 平方公里,山区的植被覆盖率只有40%左右,植被破坏严重,水源涵养能力降低。祁连山灌木林线的上移和灌木林的草原化、荒漠化,造成的结果是保水能力减弱,调节功能降低,水土流失面积增大,大量泥沙及漂砾随洪水而下,淤积河床、水库及渠道,全流域上游山区的十多座水库程度不同地均有淤积,有效库容减少1/5~1/8。出山径流年内丰枯幅度八十年代以后较五六十年代增大30%,部分水库的调节能力已不能满足河川径流的变化需求。

(5)水污染严重,进一步加剧水资源危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趋势的加大,流域中游地区城市废污水排放明显增加,现状金昌市废污水排放量约为3364.42万吨,武威市约为2471.47万吨。石羊河干流河流地表流量小,流程短,河道自净能力弱,环境容量小,纳污量十分有限,造成进入下游地表水水质严重污染。现状红崖山水库水质基本为Ⅴ类或劣Ⅴ类。民勤地下水质随着中游地表水水质恶化,加上当地城市污水及地表各种污染物的渗漏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民勤盆地北部(泉山北部及湖区)地下水质已明显恶化,且呈快速南侵之势。湖区大部分地下水因矿化度高,不仅人畜不能饮用,而且也无法用于农田灌溉。水质恶化进一步加重了下游水资源危机和日趋严重的生态问题。

民勤盆地尤其其北部地下水矿化度的升高,主要是因为民勤盆地位于流域尾闾,本身就是整个流域的盐分容泄区, 加上民勤盆地长期大量提取地下水灌溉,反复蒸发浓缩,致使地下水盐分浓度不断升高,这是内陆河尾闾水质演变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民勤盆地大规模的人类活动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演变趋势。

(6)水资源统一管理严重缺位

流域内水资源缺乏统一管理和调度,各自为政现象严重,造成无序开发水土资源和开采地下水。

下游民勤地区几十年来过量开垦耕地,严重超采地下水。据统计,民勤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全县灌溉面积60多万亩,进入九十年代在“瓜籽热”的经济利益驱动下,耕地开荒处于无序状态,灌溉面积最高峰时期曾达到120~130万亩左右。随着瓜籽行情的低落,大量耕地被撂荒和弃耕,目前民勤县的灌溉面积维持在100万亩左右。现状超采地下水量维持在4.0亿立方米以上。地表水的供给严重不足、地下水的掠夺性开采、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和地下水水质的恶化,导致新一轮的土地撂荒,民勤绿洲已面临十分严重的水资源危机和生存危机。

规划原则

(1)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坚持改善生态与提高农民收入相结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以水权管理为核心,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相结合,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建立健全水资源高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坚持综合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4)坚持控制灌溉面积与降低灌溉定额相结合,以降低定额为重点;渠系节水与田间节水相结合,以田间节水为重点;工程节水与管理节水相结合,管理优先;常规节水与高新节水相结合,积极发挥高新节水的示范作用;农业节水与综合节水相结合,推动流域全面节水。

(5)政府引导与农民意愿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让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6)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采取综合措施,实施重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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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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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治理平台(数据接入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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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治理思路

1 治理思路

立足本流域水资源,辅以适量的外流域调水,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依法管水,加强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用水秩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用水结构,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上中游灌区和民勤地区的不合理用水量,增加进入民勤的地表水量,减少地下水开采,改快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实施生态移民试点,减轻环境压力,改善群众生活生产条件;保护和恢复山区植被,涵养水源;治污减排,保障水质;通过政府支持和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农民发展节水高效农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节水增收。

2 总体布局

上游地区,继续保护和建设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区,加强封育保护,提高林草覆盖率,减轻水土流失,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对水源涵养林核心地带实施生态移民试点。中下游地区,强化节水,加大产业结构特别是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用水效率;减少配水面积,减少用水总量;修建专用输水渠,增加下泄水量;减少地下水开采,逐步恢复地下水位;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建设绿洲防护林网体系,改善绿洲生活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发展设施农业和劳务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在民勤湖区北部实施生态移民试点,减轻环境压力,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治理目标

规划治理范围为除大靖河水系和古浪县引黄灌区以外的石羊河流域,以2003年为现状水平年,2010年和2020年为规划水平年,2010水平年为规划重点。

总体目标:保障生活和基本生态用水,满足工业用水,调整农业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决不能让民勤成为第二个罗布泊”的目标。

2010水平年治理目标:平水年份,使民勤蔡旗断面下泄水量由现状的0.98亿立方米增加到2.5亿立方米以上,民勤盆地地下水开采量由现状的5.17亿立方米减少到0.89亿立方米;六河中游地表供水量由现状的9.72亿立方米减少到8.82亿立方米,地下水开采量由现状的7.47亿立方米减少到4.18亿立方米。基本实现六河水系中下游地下水采补平衡,地下水位停止下降,有效遏制生态系统恶化趋势。

2020水平年治理目标:平水年份,使民勤蔡旗断面下泄水量由2010年的2.5亿立方米增加到2.9亿立方米以上,民勤盆地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到0.86亿立方米;六河中游地表供水量由2010年的8.82亿立方米减少到8.22亿立方米,地下水开采量稳定在2010年的4.18亿立方米左右。实现民勤盆地地下水位持续回升,北部湖区预计将出现总面积大约70 平方公里左右的地下水埋深小于3米的浅埋区,形成一定范围的旱区湿地;六河水系中游地下水位有所回升,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修复。在西大河水系所属灌区实施以强化节水为核心的综合治理措施,实现西大河水系的水资源供需基本平衡,使西大河水系下游金川~昌宁盆地地下水位有所回升,生态系统有所好转。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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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河流水系

石羊河流域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东部,乌稍岭以西,祁连山北麓,东经101°41′~104°16′,北纬36°29′~39°27′之间。东南与甘肃省白银、兰州两市相连,西北与甘肃省张掖市毗邻,西南紧靠青海省,东北与内蒙古自治区接壤,总面积4.16万平方公里。

石羊河流域自东向西由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八条河流及多条小沟小河组成,河流补给来源为山区大气降水和高山冰雪融水,产流面积1.11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15.60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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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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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文献

甘肃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探讨 甘肃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探讨

甘肃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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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甘肃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探讨——石羊河流域位于甘肃河西走廊东端,河流起源于南部祁连山,消失于巴丹吉林和腾格里沙漠之间的民勤盆地北部。由东向西,主要由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等8条河流组成,除大靖河外,中...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探讨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探讨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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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4KB

页数: 2页

本文论述了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列举了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和措施。

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内容简介

《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本书共有五章,包括黄河流域概况、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划任务、指导思想和治理开发目标、近期治理开发重点以及保障措施。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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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编辑推荐

《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是2002年7月14日由国务院批复同意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函〔2002〕61号。

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治理开发,用10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黄河防洪减淤体系,重点河段防洪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基本控制洪水泥沙和游荡性河道河势;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体制,节水初见成效,基本解决黄河断流问题;基本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使干流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支流水质明显改善;水土保持得到加强,基本控制人为因素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加强管理,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加大投入力度。《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及投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三、近期要把黄河下游防洪减淤作为治理重点。加强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和分滞洪工程建设,同时建设黄河干流宁蒙河段、禹门口至潼关河段及渭河下游等重点河段的河防工程,进行黄河滩区和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并完善非工程防洪措施,重点保障黄河下游防洪安全。

四、要把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不足和水污染问题放到突出位置。近期要以宁蒙河套平原、汾渭盆地和豫鲁沿黄平原等灌区为重点进行灌区节水改造,并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引黄水价改革的步伐,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尽快建立黄河水量调度系统,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对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断面水质监测,为环保执法提供依据。

五、要切实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实行封山育林,封坡禁牧,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要加强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六、近期要抓紧河口村、古贤水利枢纽等骨干工程和黑山峡河段开发的论证工作,加快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步伐。

黄河治理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进行重点治理开发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对于加快黄河流域及其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西部开发战略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流域内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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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石羊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石羊河干流和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等支流流经的武威市、金昌市以及张掖市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山丹县和白银市的景泰县区域。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流域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水定需、厉行节约、科学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

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水资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指导和监督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节约和利用工作;

(三)协调跨流域调水有关事宜;

(四)审批流域年度水量调度方案;

(五)决定流域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水利工程维护和节水投入资金的扶持力度,保障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内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规划由流域内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流域水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是:

(一)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情况;

(三)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国土面积、生态状况、人口数量、耕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等。

第九条流域水资源分配应当统筹兼顾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水资源分配量根据年度水量变化增减。

第十条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流域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是确定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水资源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一经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第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组织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关键调度期逐月调控及全年监督的方式。

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的执行由管理委员会与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跨流域调水。跨流域调入的水资源,谁投资谁使用。

第十三条流域内重要控制性水利工程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运行、调度和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应当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流域内上报或者下达国家和省上的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在跨市的东大河、西大河、西营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兴建水工程,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在其他河道内采砂或者兴建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流域内地表水取水许可,属市、县(区)管理权限的,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流域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七条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书,并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通过水权转让取得取水权。

流域内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其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提出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经流域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保留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外,其他机井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严格控制旧井更新,逐步压减开采量。确需旧井更新的,应当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旧井更新后,应当回填原井。

第二十条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凿井取水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每次作业前到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流域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控制在定额内。对超额用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累进加价制度收取水费外,可以视情节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供水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流域内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对使用地下水资源超限额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闭城市自来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封闭沙漠边缘区的灌溉机井,减少用水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二十五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领导责任制度。根据区域用水控制指标,调整工农业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十六条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通过节水专项奖励、财政补贴、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促进节水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民转变生产方式,采取以下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一)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种植低耗水农作物;

(二)合理控制养殖规模,推行舍饲圈养;

(三)因地制宜修整渠道、平田整地、实行小畦灌溉;

(四)推广高新节水技术。

第二十八条流域内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限期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废水净化处理,建立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排放废水不达标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大楼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企业、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安装中水回用设施。

第三十条流域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水器具,实行一户一表,分户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围栏封育、封山育林的力度,提高林草覆盖率,减轻水土流失,增强山区水源涵养能力。

流域水源涵养林区域内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严格限制探矿采矿、采药和放牧。

第三十二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拓展补充水源,组织有关部门采用人工增雨(雪)、洪水资源化等措施,增加流域水资源。

第三十三条流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

流域上游海拔2600米以上地区要退耕还林还草,流域沙漠沿线5-10公里区域内要采取退耕、搬迁、封育等措施恢复生态。

第三十四条流域内因关井、退耕造成农民减产减收、失地、搬迁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和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流域综合治理情况规定。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征得流域管理机构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区域水资源许可总量指标,明晰初始水权,配水到户,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水资源使用权后节约的水资源,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十七条流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县(区)内的水事纠纷,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跨县(区)的水事纠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市际之间的水事纠纷,由流域管理机构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水资源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批准取水的总量超过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水量指标的;

(三)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四)越权征收水资源费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或者越权核发取水证的;

(六)违反规定在流域内批准开荒的;

(七)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旧井更新后对原井未进行回填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单位未经登记打井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水计量设施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打井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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