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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606
沈阳市建筑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二00一年一月五日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四种方式。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五条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担工程。
第六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定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报市建管局核准备案。
第七条投标担保额度为投标总价的1%。
第八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单位可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第九条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收取投标定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定金返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定金;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定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第十二条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履约担保额度为:
(一)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为合同价的15%;
(二)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包括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10%。
第十四条采用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的,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支付赔偿。
第十五条采用履约保证金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业务不得挪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提倡采用同业担保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单位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二、三级资质企业可以为低于本单位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四级资质以下的企业(含四级)不能提供担保。
(四)母公司可以为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同业担保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者多家企业交叉互保。
第十七条对于一些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采用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时,可以由若干保证人实行共同保证,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额的,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金额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业主支付担保,其实质是业务的履约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要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业主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由业主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第二十条业主支付担保应是全额担保。现阶段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否则,施工单位可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履约担保及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后须报市建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参考一下沈阳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收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减负办同意,凡市建...
工程保证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开发商和承包商...
原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于2001年12月合并组成新的“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已经撤销。
(简体)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 1 -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市 政府令第 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 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或工程总 造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它工程担保 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本办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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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发布时间: 2012-12-28 11:13:15 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沈人大发[ 1996」 42 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于 1996 年 12 月 9 日下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与公共建筑及构筑物的 保修。 第三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保修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限期保修制度。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提交经签署 的(工程保修极,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接收单位转交使用者。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 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
第一条 为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年度科学技术计划招标投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为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与沈阳市其他部门、企业共同出资,联合对科技项目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六条
科技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招标人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组织方式,第一段是招标人提出拟进行招标的项目方向,取得各潜在投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必须做到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完全相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的时间和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七)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单位名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投标人参与过的投标项目及中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四)近二年投标人已完成的科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五)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六)联合投标的单位的相关情况。
投标人应当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投标须知中要明确招标项目的总体情况、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等。
(二)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具体目标、考核指标构成;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时间进度要求;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等。
(三)项目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研究开发能力的真实性、技术方案的优越性、报价的合理性、按时完成项目的可靠性等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中各项因素的加权的办法。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科技项目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研究人员、仪器设备;
(三)资信和业绩情况良好;
(四)从事过的科技项目没有不良记录和违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意向,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按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附件;
(二)投标函;
(三)投标书概要,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名称、主要目标及重点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主要构成等;
(四)投标书,其中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的说明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承担项目能力的说明;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相关附件。
以上投标文件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标方的项目研究人员。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采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等字样;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形式的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由招标人的监察部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有关内容;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良,应宣布此次开标无效,并进行调查,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开标程序
(一)由主持人宣读开标工作人员名单:主持人、验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书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有开启过的痕迹,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不予唱标。
(三)唱标人宣读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概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受聘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沈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选定。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有标底的项目,投标报价远低于或远高于标底的;
(五)以联合方式投标无联合协议书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且招标人确认为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评价,技术、经济风险的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的评价;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各项投标综合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综合排序;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宜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八条
中标项目应当列入沈阳市年度科技计划,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对招标项目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严格依据合同及投标文件上的各项条款如期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应当保证中标项目依投标文件所提出的研究开发计划进度实施,保证中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成员的稳定,落实中标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有关条件。
如属中标人故意或管理失职,造成中标项目无法顺利完成的,招标人将撤消该项目,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同时对中标人以后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停止受理三年。
第四十一条
实施中标项目的课题组按有关规定或根据招标投标双方事先约定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非法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情况的;
(四)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5日起实施,《沈阳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沈科发[2002]37号文件)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80606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试行办法
(二00一年一月五日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无标底招标,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标底招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标报价
第五条为满足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无标底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有满足投标报价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标报价可采用施工图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施工图报价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本省现行预算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出工程实物量后,向投标人提供工程实物量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某分项工程除税金外的所有费用的单价;
(三)非实物形态的竞争性费用(指现场施工配套措施所发生的但又不形成实物量的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数量自主择项报价;
(四)招标人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有指定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三章 评标定标
第九条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定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招标人对上述两种方法可任选其一,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二)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三)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四)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综合评定法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定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一)特大及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50%,商务标的权重为3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20%;
(二)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30%,商务标的权重为5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20%;
(三)三类及四类工程:商务标的权重为8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20%。
第十二条综合评定法各部门的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技术标评定分值100分:
1、施工方案,评定分值16-25分;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评定分值21-30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评定分值14-20分;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评定分值9-15分;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评定分值6-10分。
分数汇总时,去掉评委的最高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商务标评定分值100分:
1、在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报价和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的最低报价后,计算平均值,以此为基准价,基准分为100分;
2、投标单位报价低于基准价3%以内的为100分,低于基准价3%以上的,每低于1%扣4分;高于基准价的,每高于1%扣8分;
3、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的最低报价,商务标只得20分。
(三)项目班子配备评定分值100分:
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要求的得50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项目班子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人员齐备的得20分;
3、三年内获国家、省、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不兼得);
4、三年内获鲁班奖、省、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分别得10分、8分、6分(不兼得);
5、其它10分。
第十三条三、四类工程,其技术标不进行评分,只由评标委员会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定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投标人打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 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项目班子配备得分×项目班子配备权重。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得分,按高低次序排出名次。
(三)对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排出的名次统计汇总,采用“筛选法”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
(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出评标报告,并按投标人的排列名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排列名次第一名的投标人中标。采用哪种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总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沈阳市评标专家库内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工程最终结算价除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可以调整外,中标单价不得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