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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为沈阳市在1994年发布的地方法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沈阳市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至于、适度调控物价总水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的。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基本信息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具体内容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名字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

(沈阳市政府1994年4月1日)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适度调控物价总水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是指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各种收费标准。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调控,是指政府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市场价格采取的调控措施。

第三条市、区、县(含新民市,下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全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从事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执行本办法。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第二章 调控市场物价

第四条实行物价调控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物价调控目标。名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地区、本系统的物价调控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物价调控目标。

第五条健全市场物价监测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县物价管理部门要按市物价管理部门要求,对本系统和本地区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定期向市物价管理部门反馈。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市场物价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控市场物价的建议,适时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

第六条市物价管理部门要运用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展重要商品价格行情和变化趋势,引导消费,平抑市场价格。

第七条市和区、县物价管理部门要指导各行业协会搞好行业价格协调,稳定行业价格秩序,防止商业企业之间和工商企业之间联手垄断市场价格。

第八条建立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制度。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当市场重要商品出现短缺或价格波动过大时,运用调节基金对生产或经营环节给予必要的价格补贴,以增加市场有效供应,平抑市场物价。

第九条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物资和商业部门要按市政府确定的商品储备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完成规定的储备品种和数量,以保证市场的正常供应,防止因供应短缺引起市场价格暴涨。

第十条加强对国家管价商品价格调整的管理。调整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和加费标准时,必须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审批。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情况,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影响,及时合理地调整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对物价部门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实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收费,有关单位在提价前要按规定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说明提价理由、提价幅度和出台时间,经认可后方可实行。实行申报制度的收费由市场物价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十二条控制重点行业和商品的经营差价率。对群众意见突出的个别行业和品种,必要时由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进销差价率或经营毛利率。

第十三条实行限价措施。当少数重要商品价格出现暴涨或暴跌趋势时,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

第十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费时,都必须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按《沈阳市价格检查条例》和《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售商品或收费价格高于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的;

(四)突破规定的进销差价率或经营毛利率的;

(五)突破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的;

(六)不按规定将价格补贴款用于平抑价格的;

(七)串通提价或压价,垄断市场价格的。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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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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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种:桧柏;高度H(m):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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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惠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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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桧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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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开原市靠山镇宏大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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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开原市靠山镇宏大苗圃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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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宽80mm 高80mm 厚度0.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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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锌线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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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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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6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4-01

【生效日期】199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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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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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文献

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 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

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

格式:pdf

大小:33KB

页数: 未知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城市房价正在悄然回落,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是稳定民生,促进和谐发展的必要因素。

安装及市政专业人工市场价格调研 安装及市政专业人工市场价格调研

安装及市政专业人工市场价格调研

格式:pdf

大小:33KB

页数: 未知

为进一步了解北京市建筑劳务市场劳务实际情况,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会同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于近日邀请了市两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召开了专题调研会议。此次调研重点为安装及市政专业.施工企业就上报的劳务人工调查表进行了详细介绍,会议讨论了目前安装及市政专业的劳务用工特点,就承包形式、劳务分包范围、劳动力水平及劳务价格水平进行了详尽的交流。

楼市调控调控不变

国土部与住建部分别密集召开会议,围绕房地产市场调控推出多项措施。这些举措被外界猜测为两部委将率先打破僵局,引领楼市第二波调控。

徐绍史在2010年6月28日召开的第17次部长办公会上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调控要求加大房地产用地供应,有力有序推进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各项工作。

在7月4日的会议上,徐绍史再次强调,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是国土资源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坚定全系统主动参与房地产用地调控的决心,及时调整完善以保障性住房用地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

会议部署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力推二套房信息联网,为贯彻落实二套房贷政策做准备。

而国务院有关负责人日前也在一次由各省分管副省长参加的工作会议上要求,“新国十条”调控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下一步要抓好“新国十条”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分析说,面对房地产市场的胶着状态以及坊间关于“调控趋松”的传言,上述会议内容可看作官方表态,中央政府调控楼市的决心不变,土地政策调控市场的策略仍在持续。

楼市调控议出让金

再提出让金

而对于政府即将开启第二轮楼市调控的猜测始于日前媒体报道。报道称,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胡存智在2010房地产夏季峰会上指出,国土资源部将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制度,对于已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价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70%,保证金不低于出让最低价30%。这距离今年3月国土部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号文”)中规定“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的规定仅仅相隔3个月。

对于此举,国土资源部目标十分明确,意在控制市场上开发商的“囤地”、“炒地”行为。

通过提高土地出让金门槛,严格监管土地出让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开发商的非理性行为、调控过快上涨的房价。

“政策已从调控需求到收紧开发商贷款的路径逐渐展开,再度增加开发商的资金链压力。”多位地产专家认为,再提高10%的土地出让金,表明土地市场将作进一步调控。

对此,天河某楼盘营销总监认为,“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将增大,尤其是现在楼市不好卖的时候。只有通过加大降价促销的手段才能回笼资金,以维持后续的开发和正常的再拿地计划。因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提高,可能会加速楼价下滑的速度。”

楼市调控调控政策

苏格兰皇家银行亚太区地产研究部主管吴嘉俊表示,内地的楼市调控措施, 成效不大 , 预计中央将於年底前 , 推出第三轮调控楼市政策, 当中有可能推出房产税。 吴嘉俊表示, 中央年初首次推出的调控楼市政策, 可以短期遏抑楼价, 但四月底的第二轮政策并没新措施 , 市场快速消化政策, 令楼价有所反弹 。

他说, 中央今次必须推出新政策, 才可遏抑楼市, 而房产税措施对炒家具阻吓作用, 执行上亦较灵活, 加上部份地方政府, 已将房产税推行细节上报中央, 相信房产税出台的机会大 。

吴嘉俊说, 内地年底前的楼价走势, 要视乎中央推出政策的时机, 及调控楼市的决心,目前难以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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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二次调控

“二次调控”的基调是巩固一次调控的成果。但是二次调控根本上没有离开政策调控,即采取经济性惩罚。只要投资回报率优于其它投资产品的投资回报率,这种经济性惩罚也即无用,而这种经济性惩罚在屡次宏观调控中被证明失败。或者从根本上讲,政策出台本身就很乱很糊涂。此次调控执行力何在,又或是纸老虎"para" label-module="para">

首先,调控目标不明确。本次调控目标仍是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部分城市”界定问题一直没有弄清和确定,于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含糊其辞,只是国家政策层面上的空话套话。

其次,调控对象不确定。目前我国宏观政策调控中心解决楼市问题的思路在于两点:一是增加有效供给,如增加保障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二是遏制投机需求和改善性需求,以达到减少有效需求。不解决好大量刚性需求和高投资回报率问题,就直接抑制改善需求、控制投资需求。调控对象不明确,调控效果自然也无法达到预期。

再次,调控手段不坚定。宏观调控手段有货币、信贷、税收、土地,即所谓的“银根”、“地根”,基于中庸思想和思维,楼市调控“组合拳”在业内被提及。

第四,调控问题不清楚。房地产市场调查中,我国楼市的购房需求者购买大户型住房多数是自住的或改善需求的,而购买小户型住房则是投资型的或过渡型的。因此,一旦不清楚市场上需要什么样的住房,以及不清楚房价变化的原因。调控效果自然会无法达到预期。

2013年楼市调控长效机制或陆续出台

展望2013年楼市,最大限度发挥稳定因素的作用,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或将成为2013年楼市调控政策的应有之义。

本报记者 赵海娟

尽管2012年被称为 “史上最严厉调控年”,但到了2012年年尾,一直被压抑的楼市竟然翘起了高高的“尾巴”,一下子钻进了“暖冬”。楼市此轮翘尾行情,打乱了市场预期。 “2013年房价要暴涨”、“城镇化要拉动房价”、“一线城市地王频现,房价肯定涨”等一系列来自房地产业内或业外唱高房价的声音此起彼伏,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楼市在岁末年初之际也愈发火爆。

在此背景下,2013年政府的调控之手必然不会放开。翘着“尾巴”迈入2013年的楼市,将迎来怎样的调控政策?新的一年,楼市调控政策又会有哪些变化?

“稳”字当头

2012年12月中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稳中求进”作为2013年经济工作的总基调。 “稳”也必然成了2013年楼市调控的关键字。从中央及各部委释放的信号不难看出,2013年,政府绝不会放手楼市调控,楼市调控政策势必围绕“稳”字展开。

展望 2013年楼市,既存在稳定因素,又存在可能引起波动的不确定性因素。

老政策在坚持中完善

在不出意外的情况下,一直以来都在遏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限购、限贷政策,将在2013年继续实施并进一步完善。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表示,2013年要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限购措施,要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住房需求,支持合理自淄改善性需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在第四届中国经济前瞻论坛上针对2013年国内外复杂形势,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稳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他特别强调以促进房地产可持续发展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限购政策,使其既能充分发挥在限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又不影响首次置业和改善型需求的及时释放。

虽然限购、限贷等楼市调控政策的边际效用正在递减,但不可否认,坚持继续实施这些老政策不动摇,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仍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此外,要想稳定房价,除了遏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外,加大有效供给也是必不可少的举措。因此,2013年,继续加大土地供给、加大保障房建设和供给等也将成为楼市调控政策的重点。

随着2012年年底楼市加速回暖,各地“地王”再现。按照经济规律,“地王”的出现必将抬高商品房价格。因此,2013年继续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监管,非常有必要。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在国土资源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3年计划保持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同时将采取分割卖地、竞配建、严格准入等多种方法防止“地王”出现,稳定市场预期。廖永林还要求各地清理涉及大房企、大地块的出让合同,对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期交地、未按期开竣工、土地闲置、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等违规违约情况的项目进行清查处置。

此外,加大保障房建设和供给,在2013年也将继续。姜伟新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2013年保障房建设的新目标。“努力完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60万套、新开工600万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00万户左右。”他强调,配套设施建设将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强调保障房信息公开,同时地级以上城市要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2013年保障房基本建成和开工数量在目标上有所调低,但未来政府将会在保障房质量和确保分配等方面加大力度,这对保障房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涉及楼市发展的长效机制或陆续出台

虽然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很可能在2013年继续,但这些政策并非长久之计。从长远来看,要想保持楼市持续稳健发展,出台长效机制必不可少。

首先,房产税扩容有望在2013年实现。业内人士认为,房产税既能增加投机、投资成本,打击炒房,又能保护和引导普通商品房消费,确保百姓的住房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广受诟病的土地财政问题。因此,在全国范围推行房产税势在必行。而当前房产税逐步扩大试点的时机已成熟。

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姜伟新明确表示,目前正在积极研究扩大房产税试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表示,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改革方向已被锁定。

2012年以来,央行、国税总局、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负责人均在各种诚谈过房产税改革推进问题。尤其是围绕房地产税收的相关技术准备大大提速。住建部在2012年上半年加快推进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这无疑也是推行房产税的关键性技术前提。

其次,实行中性的住房金融政策。中性的住房金融政策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实行固定的首付和贷款利率政策;二是实行首付和利率反向调节的政策,使购房人不因住房金融政策的变化而造成支付能力的变化。

金融政策的变化往往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在第四届中国经济前瞻论坛上表示,如果金融政策更加宽松,将直接和间接影响房地产市常据测算,实际上对居民支付购买能力有较大影响的是利率,利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在什么都不变的情况下,会提高一个家庭6%的购买力。

当前,美、欧、日等经济体纷纷启动宽松货币政策,势必影响2013年我国的金融政策。为了防止金融政策变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任兴洲建议,2013年实行中性的房地产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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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第三十五 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 条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6号]、《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沈政发(199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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