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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在1997.05.05由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 

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简介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保证全市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地下水源保护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是指我市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下水源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我市水源保护、防治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城建、卫生、水利、土地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按以下规定范围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O一2O0米范围内;

(三)准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200一800米范围内。

第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外的其他建筑物;

(二)禁止与供水生产无关的人员居住和出入;

(三)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毒放射性物质;

(四)禁止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挖设渗坑、粪坑、渗井、污水渠道、渗水厕所等;

(六)禁止挖砂取土、破坏土层结构和损坏绿化植被;

(七)禁止其他一切污染和影响地下水源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滥建乱占,禁止挖砂取土或破坏土层结构;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明渠、渗流筹方式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立有害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各类化学试验场所以及禽、畜饲养场;

(四)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站和转运站;

(五)禁止用污水灌溉农田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

(六)禁止建设各种油库、有害化学物品仓库、液化气分装站及其对地下水源水体有污染的堆栈、装卸站。

第七条 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染料或其他对地下水源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倾倒或排放工农业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生活污水;

(四)禁止挖砂取土、破坏土层结构及损坏绿化植被;

(五)禁止利用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六)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栈;

(七)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原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明沟、漫流方式排放污水。

第八条 市供水部门应在地下水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区建立围墙或围栅等明显标志,并指定专人定期巡视。

第九条 凡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地下水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设计。

防治污染地下水源环境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应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 凡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已建设的有碍水源环境保护和已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限期迁出或停产、转产。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地下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全市生活用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的职责、有权采取各种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造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或停止生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地下水源保护用地,不准在地下水源保护用地上滥建乱占。

本规定实施前占用地下水源保护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土地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逐步进行搬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水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地下水源保护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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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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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界桩

  • 保护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等,混凝土基础安装.桩上内容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定制.设立于保护区陆域界线的端点处,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易见活动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体闲等)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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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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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文献

葫芦岛市青山水库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 葫芦岛市青山水库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

葫芦岛市青山水库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

格式:pdf

大小:112KB

页数: 1页

本文对葫芦岛市青山水库的水源保护区进行合理划分以及对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有效控制做了详细阐述.

管道开挖施工穿越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 管道开挖施工穿越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

管道开挖施工穿越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

格式:pdf

大小:112KB

页数: 3页

北汝河水源保护区事关许昌市的生活用水供应,如何在输气管道采用大开挖施工方式穿越北汝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时做好污染防治,将工程施工对水质的影响降至最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解读

9月29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6日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据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武范介绍,召开新闻发布会是为了宣传和实施好这部政府规章,介绍《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就这部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提出意见。

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分别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提出生态环境要保护,经济要发展的新要求。其中,针对黑臭水体治理问题,2015年,住建部和环保部印发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各地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2017年,按照住建部和环保部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的通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治理提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将12条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纳入治理范围。为了切实推进水体综合治理与维护,解决黑臭水体治理后再次污染反弹或者产生新增污染源等问题,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亟需通过立法,明确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黑臭水体治理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实现水体长治久清的要求。

制定《规定》的依据及《规定》的主要结构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等规定。《规定》共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水体名录和水质监测等内容。

《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立黑臭水体河长制。《规定》第七条将黑臭水体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范畴,明确黑臭水体治理实行河长制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水体水质、岸线保护负责。

《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黑臭水体管理予以专门的规范,且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专业性指导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目的是明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职责,建立黑臭水体监督管理体系。

《规定》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黑臭水体管理责任,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现水体长治久清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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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章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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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简介

一、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主要内容

(一)增划茂南区金塘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化州市石湾街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尘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杨梅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庆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岐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宜市水口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茶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朱砂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丁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贵子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洪冠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1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取消以下8个因取水口拆除,供水格局改变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电白区沙琅镇、黄岭镇、那霍镇已从罗坑水库引水,取水口已拆除,因此取消沙琅镇、黄岭镇、那霍镇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取水水源为备用水源,至今无供水设施,水质变差,且现有饮用水水源地能满足居民日常用水需求,因此取消高州市荷塘镇高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江镇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塘镇甘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高州市荷塘镇龙泉自来水厂取水水体污染严重、水质变差,且水量少,该镇已从龙湾水库取水,因此取消高州市荷塘镇龙泉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高州市新垌镇三岔水库水量较少,水质较差,不能满足新垌镇居民日常用水需求,新垌镇拟建立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此取消新垌镇三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调整以下7个改迁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高州市大井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移至东岸河,因此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高州市谢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移至东干渠,因此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高州市深镇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约5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4.高州市大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约3.7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5.高州市潭头镇吉堆车田村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约1.5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6.化州市宝圩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580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7.高州市古丁镇马丽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下移1.3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下移调整。

(四)调整与新规范冲突的茂南区羊角镇等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茂南区羊角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茂名市建成区东侧,河道两侧修建有可抵御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堤,因此根据新规范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电白区霞洞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与2015年省政府批复的位置有轻微改变,且两侧修建有可抵御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堤,因此根据新规范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部分保护区名称更名。我市自2015年划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来,由于保护区名称不符合现状实际情况,不便于管理,此次一并进行更名。

二、保护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对于新划定和调整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开展保护区定界立标和水质监测。

(二)高州市大井镇、谢鸡镇、深镇镇、大坡镇、潭头镇吉堆车田村、古丁镇马丽和化州市宝圩镇等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调整变动,应在取水口调整变动工程建设完工、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原供水设施拆除,并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调整。

(三)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加强对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抓紧确定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线并按规范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界成果;严格落实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彻底清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和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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