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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基本信息

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体系,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组织对《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制定目标

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双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我市大气环境实际进行编制。

四、主要内容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明确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各县(区)政府和双鸭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双鸭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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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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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预案管理通过预案定义、启动、调整、总结等功能,实现将某种类型、等级事故,所需要处理人员、应急小组、处理方法和流程步骤,以预案的形式提前编好,真实事故发生时,直接调用的预先编写好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高效、有序的控制事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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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双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我市大气环境实际进行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天气和臭氧污染。

(四)预案体系。

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明确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责任分工。

成立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拟定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草案和指导意见草案;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督促检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专职重点工作督查专员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急办、市政府督办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开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环卫处、市气象局、国电双鸭山供电公司、电信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联通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移动通信集团双鸭山分公司、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名单见附件1,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二)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分工。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测预警、事中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督查考核等方面信息,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协调各成员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抓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进行备案;对各成员单位方案制定、体系建设、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执法组和专家组。

1.技术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牵头成立技术组,市环保局局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组长。负责提供空气预报信息,将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情况通报综合组,密切关注大气质量变化,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综合组:由环保局牵头成立综合组,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应急响应的总结评估和信息上报。通知技术组、宣传组、督导组以及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向省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

3.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成立宣传组,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指导市属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协调报社、新闻电台、电视台、网信办、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根据督查组和执法组掌握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实时报道或跟踪报道。

4.督查组:由市政府督办室牵头成立督查组,市政府督办室主任任组长,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作为考核依据。

5.执法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执法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市环保局副局长任组长,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考核依据。

6.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专家组,进一步核定指挥人员责任,各单位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细化督查办法和执法分工。

(三)县(区)、市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分工。

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作为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农垦、森工、监狱管理局、龙煤双矿公司、相关供电企业、相关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处置。

三、预警与预报

(一)监测与预报。

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和空气自动站第三方运维机构实时对气象状况和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观测、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结合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预报资料,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2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将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会商、预报、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会商。

当接到省气象或环保等部门任何一方提示我市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时,或本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2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技术组都应报至综合组,由综合组组织会商。

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综合组一小时内制作《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上报市政府。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二)预警审批。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 综合组根据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级别,指挥长(分管环保副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

(三)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或监测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政府1小时内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1—2日发布;

(2)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发布程序与方式。

(1)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市政府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实施方案发布。

(2)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时,经会商研判,若我市污染程度可能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在接到预警4小时之内发布市级预警信息;若我市污染程度可能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省预警等级4小时之内无条件发布市级预警信息。

(3)当接到环境保护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示性或建议性的预警信息通知时,三十分钟内组织会商并按程序推进。

4.信息发布对象及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企业和公众。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5.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市区内各大商业机构广告屏,在预警期间每1小时滚动发布1次提示信息。

(3)市广播电视台,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报或插播1次相关信息(除录播、转播节目外)。

(4)龙江网络双鸭山分公司,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1次(每次2遍,除中央、省、市新闻类节目外)。

(5)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市政府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一次性)相关信息。

(6)双鸭山日报等纸质媒体,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8)各村街(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四)预警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五)执行与监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启动后,督查组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六)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以上,应按最高重污染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30分钟内采取升级措施。

(七)预警解除。

由市本级发布的预警在规定时间按期解除的,不再设定报批程序;经会商研判,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持续36小时以上时,或不满足已发布我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参照预警发布审批流程解除预警信息。

(八)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24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Ⅲ、Ⅱ、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5日内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评估。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根据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IV、III、II、I级相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区)也可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特征值,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当紧急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县(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综合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有针对性的更为严格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全省或区域预警时,我市预计大气污染程度将超过全省或区域预警级别时,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IV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③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重要道路增加一次保洁频次。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和停产,企业限产比例不得低于10%,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②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重要道路增加一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企业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水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③综合性措施。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和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实施中型和重型货车单双号限行,有条件的县(区)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和停产,企业限产比例不得低于30%,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道路增加一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一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企业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水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④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企业清单》,供暖企业实行错峰起炉,按照市房管局要求落实应对措施。

⑤综合性措施。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当接到红色预警且日均值达预计到500时,由市、县(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除民生保障车辆外,实行本地及过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区)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和停产,企业限产比例不得低于50%,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两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全市范围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企业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水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④按照《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企业清单》,供暖企业实行错峰起炉,按照市房管局要求落实应对措施。

⑤综合性措施。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⑥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四)其它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有在线监测装置并与主管环保部门联网证实)的企业,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

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前认定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主动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对于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中,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稳定达到现行总量限值50%的企业,从免停名单清除;对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的企业,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中作出文字说明,经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48小时以上,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排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应在接到应急指令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市、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

(二)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设备、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讯与信息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响信息发布时效、应急响应措施效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考核奖惩

加强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督查考核,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 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可依法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进行处理。

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附则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制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要在本预案下发15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市工信委备案,抄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供热企业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市房管局备案,抄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它企业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4月3日印发的《双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双政办函〔2015〕12号)废止。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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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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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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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参考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XXXX有限公司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 企业名称: XXX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XX 联系方式: XX 制定时间: 2017 年X月1XX日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 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 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由厂 长张朝胜任办公室主任,对应急响应总负责,企业环保负责人曾 琅任办公室副主任。下设环保组、应急组两个工作组,分别由企 业环保负责人王由民、机修主管朱达勇担任。 2.1 环保组 主要负责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 减少污染物排放。 保证厂区洒水抑尘,保证厂区、料仓、料场堆防尘措施到位,对 公司环保设施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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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 应 急 预 案 北京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 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控制、减少和消 除重污染天气,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 此预案。 2 环境危害因素分析 2.1 公司基本概况 北 京 陶 瓷 新 材 料有 限 公 司 位 于 北 京 市 XXXXXX南 , 是 XXXXXXXXXXXXXX企业,现有职工 XXX余人,XXXXX产能 XXXXXX,有 XXXXXXXXX XXXXXXXXXX。 2.2 环境危害分析 根据环境危害分布情况,主要包括: (1)从 XXXXXXXXX排放口向天空排放含尘废气。 (2)XXXXXXX全密封,不会产生扬尘。 (3)XXXXXXX全密封,不会产生扬尘。。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指 挥 长:XXX(副总经理、环保负责人) 副指挥长: XX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科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境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加强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3)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4)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市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省、有关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盐城气象局、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及盐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落实在不同等级预警启动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会同市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以及环保不达标车辆转入和上牌的把关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督查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盐城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工地内道路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农委: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门诊诊疗情况。与市环保局、盐城气象局等部门联合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盐城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干预方案,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和盐城联通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与省对接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在各县(市)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预警和应急工作(区级纳入市统一调度指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上报工作。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污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属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盐城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并组织开展市内已经发生或者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建立环保和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环保和气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盐城气象局应及时掌握空气质量指数(AQI)数据提前开展气象条件预测;当前1天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及各职能部门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

4.2响应措施

4.2.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盐城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预警相应措施执行情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防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 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不包括公用热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2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保障“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

7.2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并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部门和现场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7.3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增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预警和应急监测装备、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9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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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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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

我市于2017年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17〕1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及《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原《预案》涵盖区域仅为中心城区,且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要求,因此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预案》优化了重污染应急启动、三级响应及应急终止程序,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全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协同要求及责任追究,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施行。同时要求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建立“一厂一策”应急体系,增强了各项措施的操作性,能够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在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内容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8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包括: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及其职责。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监测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预警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解除和升级以及预警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四)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响应措施。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资金保障、宣传保障。

(七)附则。对预案管理及实施进行说明。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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