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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起草机关的重要文稿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信访、保密及机关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和对所属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本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申报和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及应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上级部门各类检查督导工作;组织协调全系统“放、管、服”工作;负责住建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编制工作;组织制定财务会计措施和规章制度;申请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核算、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审计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科。承担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事项;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文明施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管理信息统计。
(三)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承担组织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事项;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设计标准化管理;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和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墙材与建筑节能方面的各项规章,编制使用计划;负责市本级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贯彻执行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含人防工程规定的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承担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査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市本级相应工作;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调查、记录上报;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承担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提出全市住房政策;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承担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执行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各县c市、区)、开发区(园区)申请省、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制定全市住房保障意见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等信息统计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承担制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事项。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协调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村镇建设管理信息统计。
(七)市政公用科。负责拟定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园林、亮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主街路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信息统计。
(八)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权力改革事项。
(九)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党建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及民兵工作;负责住建系统归口管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城市意识、城市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纪检、监察工作。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相关具体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全市住房政策;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指导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贯彻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的指导实施和监督执行;贯彻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贯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拟定市本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负责市本级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园林、亮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市本级城市主街路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本级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参与建设行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市本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质董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调查、记录上报;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
(七)负责贯彻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管理,拟定和起草城建档案工作地方性规章制度和标准,协助政府和全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档案保管和利用;负责全市及异地对口城市城建电子档案备份、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
(十)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重大建筑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配合相关部门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执行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城市新建改建扩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工作。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申请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不含人防工程规定的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十一)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第三条中的第(三)(五)(六)项职能工作的相关技术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处理意见行使行政处罚权。给水、排水、供热三项涉及民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建设施工现场围挡以内的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取得规划及国土相关手续后的违规违法建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处罚,规划及国土相关手续不健全的违规违法建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负责管理和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和处罚。
2.与开发区职责分工。按照要求下放到开发区的行政职权由开发区具体承办。
郑再辉: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党组、全局工作。
孙晓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因借调机场办,党组内暂不分工。
赵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办、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市燃气管理中心、市行政广场管理中心、市排水公司,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五责”工作职责。
曲柏恒: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工程建设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协调调度全局的安全工作,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五责”工作职责。
戴 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房地产市场管理科、村镇建设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中心、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市供热公司,负责联系市综合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工作,协调调度棚房区改造任务中的房屋征收工作,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五责”工作职责。
姚学江: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党委、工会、办公室(计财室)、市政公用科、市供热管理中心、市园林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联系松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工作,协调调度全局的企业改革和棚户区改造任务中的回迁安置工作,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五责”工作职责。
梁玉学: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分管人事科、市路灯亮化管理中心、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协调调度全局的信访、法制、保密、软环境建设、扫黑除恶、“双随机一公开”和督察工作,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五责”工作职责。
唐艳红:机关党委副书记。协助分管局长抓好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群团、内外宣传、意识形态和脱贫攻坚工作,协助纪检、监察工作。
马长权:工会主席。协助分管局长抓好全局的工会工作,调度和指导全局的环保、接收吉林油田业务及审核有关重要工作、重点项目的数据上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县大路2855号 公交车站] 10内路10外路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广安 四川省岳池县安拱路88号,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
在中山四路,靠近市镇府,应该属于石岐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 党办主任1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江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松原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原市市区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约奖励与超计划、超定额加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节约用水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松原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节水制度、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等的投入。
第六条 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审核,节水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有关单位在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回用水设施,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利用系统。
第九条 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节水型工业用水工艺、设备。
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雨水收储功能,合理调度使用,做为城市公共用水的有效补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城市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
第十三条 促进再生水利用。对再生水用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园林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人工景观湖(池)、热电联产等使用再生水,鼓励其他产业和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十四条 从事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节水设施,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十五条 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当安装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
居民用水实行计量到户的一户一表制度;其它用水有条件的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二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分别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或评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测试结果报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其他用水户,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用水标准,制定合理的用水考核定额,同时,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指导和考核,考核标准为年初下达用水计划通知书。
第十八条 用水户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发展原因而需要增减用水量;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标准;
(三)经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确需调整用水计划;
(四)已实施节约用水措施,且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
(五)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用水单位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可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核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整。
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答复。
获得批准的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表计量、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清洗、浸泡建筑材料的用水,有条件的应当重复利用。
第二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包费制。用水户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二十一条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定额)且节水数量较大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考核后,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用水户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统计工作,按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中心填报用水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城市节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松原市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经过准确的市场调研后,继吉林、长春、哈尔滨、鞍山公司成功运作后拓展东北市场战略的又一倾心力作。 我们将秉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服务宗旨,以积极和热情的态度服务于松原市的消费者,将“快乐装修”带给松原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