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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管理,统一管理模式,规范管理行为,实现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以及各税种实体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财政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2014年1月1日后已完工未付款或未付清款项的、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已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建设项目,按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职责明确、源头控管、信息共享、以票控税”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成立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项目工程建设工作的副县长、分管财税工作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县人大财经委、县政协预工委、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和有项目建设的协税护税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办,办公地点设县地税局,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张国荣同志任办公室和考核办主任。
第五条 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乡(镇、场)长负总责,协助本级税务部门做好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工程建设要根据项目工程预(决)算书或施工合同注明的工程总造价开具合法有效的地税建安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施工(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中耗用的砖、沙、石等建筑材料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国税发票,施工(建设)单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项目工程预(决)算书的,按照工程预(决)算书列明的建筑材料品名、数量、金额确定应取得建筑材料发票的品名、数量、金额;施工(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项目工程预(决)算书的,按照工程款项总额的50%确定项目工程耗用材料价款。
第七条 凡本县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单位,在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应当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取得合法有效的地税建安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不得以借据、领据及白条领取工程款,也不得以材料发票、人工工资发放表代替地税建安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领取工程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报账单位、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地税建安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的,不得拨付项目工程款。实际拨付项目工程款时,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拨付资金的1.5%预留建筑材料增值税待结算资金,施工方在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前或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县国税局办理建筑材料发票审核查验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无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虽存在发票违法违规但已受到国税部门相应处理的,凭县国税局出具的《税收管理证明单》,到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办理预留的增值税待结算资金结算。
第八条 相关单位按月将有关涉税信息以书面或者电子信息形式及时提供给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当月涉税信息在次月5日前报送。
第九条 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公开项目工程建设涉及的适用税种、计税依据、申报办法和发票管理等规定,并指导管理单位和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二十一条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符合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预售的,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预...
第十条 根据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需要,县直相关单位应当履行行政协助职责,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直接协税责任人,专门负责日常协税和涉税信息传递工作。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表、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招商引资项目批复等相关涉税资料按月传递给财政、地税、国税部门。
(二)县项目工程建设各单位:项目单位〔 含项目主管单位)在建设项目批准之后,按月向财政、地税、国税部门提供以下资料:① 建设项目的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②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料;③ 建设项目的工程预概算资料。督促纳税人先向地税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然后持地税部门提供的 税务发票、完税凭证、(办理竣工决算或者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项时还必须同时持有县地税局开具的《税收管理证明单》和项目工程相关资料)向财政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账。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方按规定取得、保管项目工程建设耗用材料增值税发票,按月将预留增值税待结算资金情况通知县国税局,并配合县国税局做好预留资金的分户台账和管理工作。
(三)县地税局:在接到项目单位和发改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后进行税源管理分析,定期向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供应缴纳地方各税的税源表,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税款申报相关资料后,按建设项目税收级次及所属财政开具税务发票、相关税费完税(费)凭证或“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对各有关单位提供的协税护税信息建立台帐。
(四)县国税局:在接到项目单位(施工方)发票审核查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审核查验工作,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建筑材料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增值税款的,除追缴流失的税款外,另处流失税款0.5倍至1倍的罚款,并在罚款入库2个工作日内出具《税收管理证明单》;对施工方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发票审核查验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将该项目工程增值税待结算资金划缴国库。
(五)财政局:及时向地税部门反馈项目单位账户情况,建设项目税收级次及所属财政等相关信息;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项目工程资料、地税部门开具的税务发票、相关税费完税(费)凭证、“税收管理证明单”等相关资料,审核工程款是否按进度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对未按工程款进度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税费的,财政局应不予报账,同时将情况向县纪委、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通报。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相互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只作为纳税评估、分析和税源监控等的参考信息,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以外的其它目的。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与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目标考核,切实加强对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发改局、教育局、扶贫办、烟基办、国土资源局、房产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开发办、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投公司、移民局、公路局等工程项目建设税收征收和责任单位考核。
(一)考核方式:考核办每半年对各责任单位考核检查一次,主要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凭证等方式,设定考核基础分100分,采取倒扣分方式,按得分多少进行奖罚。考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和年未次月。每半年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牵头,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办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考核结果认可签字。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附后)
(三)考核要求:
1、被考核单位年初向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考核办交纳责任保证金20000元,按考核计分进行奖惩。
2、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⑴每半年考核得分为100分的单位,县政府按半年给予该单位1万元的奖励。
⑵每半年考核得分为95分(含95分)以上的单位,县政府按半年给予该单位0.5万元的奖励。
⑶每半年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下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县政府不予奖励并扣除该单位0.5万元的责任保证金。
⑷每半年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下的单位,县政府不予奖励并扣除该单位1万元的责任保证金。
⑸对县直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协税护税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税款经核实后由县财政局直接从下拨经费中扣除。
(四)县政府按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入库税款金额的1%拨付专项经费,由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政府给予相关工作人员重奖。
第十三条 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各有关单位开展检查、考核和讲评,对积极协税护税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除责任保证金,取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挠、阻碍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或对征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并给国家税收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和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信息或徇私舞弊造成税款流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邵阳县项目工程建设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及县地税局、国税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邵政办发〔2013〕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0年8号令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交通
亳州市谯城区重点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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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房屋出租自营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屋出租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其他收益)和自有房产用于自已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房屋租赁行为或经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居民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产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房屋出租、自营税收,是指出租、自营房屋(包括门面、住房、仓库等,下同)应当缴纳的地方各税。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纳税人是指出租、自营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即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一、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承租人缴纳房屋出租税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屋出租税收则由房产代管人或承租人缴纳:1、房产产权所有人、承典人超出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的。2、房产代管人或承租人拒不提供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姓名、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实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找到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三、承租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承租人代缴房屋出租税收。
第五条 本办法中应缴纳税收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为:一、房屋出租:1、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凡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个人出租经营用房的,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25%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3、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单位及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它范围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湘财税〔2008〕51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征收。二、房屋自营:对个人自用经营的房屋,纳税人能够提供房产原值有效证明的,按实际房产原值的80%计征,否则一律按核定房产原值的80%计征,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1.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湘财税〔2008〕51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征收;但其与营业执照、身份证、房产证或户口薄中的姓名(直系亲属除外)不一致的,一律从租计征;对房屋产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时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并租给他人,以假自营真出租的,一律按租计征。
第六条 对企业和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支的,按第五条所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第七条 对帐证不全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租赁经营中,采取不报、少报租金收入、转租、名借实租等手段隐瞒收入的,实行按区段等级定额方法核定征收地方税收。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出租区段等级定额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房屋出租地方税收纳税期限:一、单位的房屋出租税收按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缴纳。二、个人的房屋出租税收纳税采取按季度(即3、6、9、12月10日前)申报缴纳税款,对纳税数额少,平时难以征管的,可采取一年一次性缴纳,于当年的6月10日前一次缴清税款。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地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含门面),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有将房屋租赁或转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出租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除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隐瞒租金收入或者经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时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一起租给他人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系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虚假合同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地税机关搞好房屋出租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精心安排、积极征收,确保税收入库。并建好税源户籍台帐,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邵阳县房产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市场行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县本级各类房屋的转让、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咨询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及商品房标准购销合同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中收益金的收取与管理。
三、负责县本级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地产合法权益。统一对县本级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发证和房产权属档案的管理,负责县本级房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
四、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直管公房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健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制定并落实廉租住房制度,推动住房商品化。
五、参与住宅建设管理,组织城镇住房解危解困,负责直管公房和危旧房屋的改造工作。
六、负责城镇房产开发管理;培育、规范和发展住宅区物业管理,参与县本级住宅竣工综合验收;负责住宅区房屋公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七、负责城、镇、乡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拆迁中的安置、补偿、调处纠纷工作,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管理城乡房屋安全工作,指导城乡房屋维修养护和公房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危旧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九、负责原有房屋改(扩)建与装饰装修管理。
十、负责县区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机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拆迁事务和房屋经营维修等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专业执业资格初审工作。
十二、负责县本级房产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全县房产管理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管理房产系统国有资产,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修缮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调处房产纠纷和落实私房政策;负责城乡房屋的调查统计工作。
十四、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税收干部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共八章,分别介绍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保障纳税人权利制度、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以及其他制度等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