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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是202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基本信息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同时废止。(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一、前言

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构建与优化国土生态安全格局,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红线区域划定和保护工作。2013年,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15大类779块生态红线区域。其中,陆域生态红线区域面积2.2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23%;海域生态红线区域面积1263.91平方公里。配套实施监管考核和生态补偿办法,省财政累计安排生态补偿资金100亿元,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基本落地。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要求,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等8大类407个区域8474.27平方公里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约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空间管控措施。

为实现《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有效衔接,确保生态空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在动态优化调整《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开展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围绕“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总体目标,最终确定了15大类811块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本规划中涉及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容,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做好动态完善,管控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二、概况

江苏气候宜人、平原广阔、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素有“鱼米之乡”美誉,是我国最适合人口繁衍、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经济最发达、人口最密集的区域之一。

经济社会。江苏省共有13个设区市,96个县(市、区)。2018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到9.26万亿元,较上年增长6.7%,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和中高速增长。常住人口8050.7万人,人口密度751人/平方公里,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居各省区之首。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096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26∶1,收入差距持续缩小。

气候特征。江苏处于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地带,大致以淮河—灌溉总渠一线为界,以南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以北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具有南北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农业生产的适宜性。水热同期,年均降水量1000毫米左右。

地形地貌。江苏是全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以平原为主。平原面积占陆地国土空间的68%,主要由苏南平原、江淮平原、黄淮平原和东部滨海平原组成。低山丘陵集中在西南和北部地区,面积占比为15%,主要有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和云台山脉等。江河湖泊密布,共有大小河道2900多条,湖泊近300个,水库1100多座,水面面积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7%。全省大致可分为沂沭泗水系、淮河下游水系、长江和太湖水系等四大流域系统,长江横穿东西,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

自然资源。农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全省耕地面积45827平方公里,湿地面积为28219平方公里,沿海滩涂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滩涂总面积的1/4。全省平均本地水资源量322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5。全省已发现的矿产品种有133种,探明资源储量的有68种,其中铌钽矿、含钾砂页岩、泥灰岩、凹凸棒石粘土、二氧化碳气等矿产查明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列。

生物多样性。江苏位于我国大陆东部沿海地带的中心部位,地处长江、淮河下游地区,东濒黄海,有954公里的海岸线,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占据主导,在保护国际迁徙候鸟、保护长江珍稀、濒危水生动物等方面承担着重大的使命。

全省维管束植物2290种,其中,蕨类植物163种,裸子植物14种,被子植物2113种。脊椎动物1070种,其中鸟类尤为丰富,达473种,占全国鸟类总种数的36.8%。全省水生动物资源极为丰富,共有鱼类476种。全省有中国特有种550种,其中,特有植物468种,特有哺乳动物10种,特有鸟类3种,特有爬行动物18种,特有两栖动物7种,特有鱼类44种。省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种类繁多、类型多样,有栽培大田农作物133种、果桑茶34种、蔬菜种质资源172种,养殖种质资源25种148品种。

绿色发展。省政府成立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持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低水平落后产能,2018年压减钢铁产能80万吨、水泥产能21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万重量箱;关闭高耗能高污染及“散乱污”规模以上企业3600多家;关停低端落后化工企业1200家以上。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下降2.5%。全省PM2.5平均浓度48微克/立方米。104个国考断面水质优III类比例68.3%、劣V类比例1%,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均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长江、淮河等重点流域及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太湖治理连续11年实现“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的目标。

三、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以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和修复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遵循自然地域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按照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3.控管结合。针对不同级别、类型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措施,明确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负面清单,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类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4.统筹协调。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城乡发展布局、水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将生态保护要求落实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实施最严格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5.动态优化。根据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依法依规动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断优化和完善生态保护空间布局。

(三)总体目标。

通过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实施,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形成符合江苏实际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四)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2. 地方法规。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江苏省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 其他重要文件。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03〕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的批复》(国函〔2012〕162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4〕2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水建管〔2016〕32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7〕18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

《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公报》(2017年9月)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18年修订)的批复》(苏政复〔2019〕2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

四、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一)划分标准。

根据江苏省自然生态环境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结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等,划分出15种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类型,并提出如下划分标准:

1.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2.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其余区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风景名胜区、风景区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位于生态空间以外或人文景观类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可不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3.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其余区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森林公园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4.地质遗迹保护区。

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国家级、省级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地质公园的其余区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5.湿地公园。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其余区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湿地公园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6.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其余区域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7.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

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经批准公布的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有必要的,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8.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

《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以及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区域性骨干河道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有必要的,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9.重要水源涵养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与水资源补给区。

省内海拔100米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山体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有必要的,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10.重要渔业水域。

指对维护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水域,包括经济鱼类集中分布区、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鱼虾贝藻养殖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苗种区和繁殖保护区等。

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其余区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有必要的,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11.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洪泽湖、骆马湖、高邮湖、邵伯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太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等12个省管湖泊的湖体部分属于自然保护地范围的,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湖体周边的湿地、自然岸线等也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其余区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市、县(市、区)管湖泊的湖体及湖体周边的湿地、自然岸线等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有必要的,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12.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工程河道,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有必要的,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13.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有必要的,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14.太湖重要保护区。

指太湖湿地生态系统。包括太湖湖体、湖中岛屿以及与太湖湖体密切相关的沿岸湿地、林地、草地、山地等生态系统。

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林地、草地、山地等生态系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有必要的,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15.特殊物种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可纳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有必要的,可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补划时,应优先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补划。

(二)管控措施。

——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实施分类管理。对15种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管控。若同一生态保护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本规划没有明确管控措施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范调整程序。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由地方人民政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征求省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政府批准。

1.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其中,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严禁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依照有关核心区、缓冲区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森林公园。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4.地质遗迹保护区。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5.湿地公园。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6.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7.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狩猎、采拾鸟卵;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炸鱼、毒鱼、电鱼;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设施。

8.洪水调蓄区。

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9.重要水源涵养区。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铲草皮、挖树兜;禁止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10.重要渔业水域。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禁止使用严重杀伤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罾、渔簖等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因水工建设、疏航、勘探、兴建锚地、爆破、排污、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重要湿地。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填埋湿地;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12.清水通道维护区。

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13.生态公益林。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14.太湖重要保护区。

严格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15.特殊物种保护区。

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

五、生态保护效益分析

(一)响应民生需求,服务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开设“绿色”通道,逐一研究解决方案。在项目选址选线和环保措施制定的环节中,提前介入,加强服务,切实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二)优化生态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江苏省22.49%的陆域国土面积划入了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保护了江苏60%以上的森林(林地)生态系统和50%以上的湿地生态系统,将长江、太湖、骆马湖、高邮湖、邵伯湖、淮北丘岗、江淮丘陵、宁镇山地、宜溧山地等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洪水调蓄功能的区域,以及苏北滨海湿地、洪泽湖湿地等具有重要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的区域都划入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形成了“一横两纵三区”的生态安全格局,有效保护了江苏的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有效解决水土流失、生物生境破碎化等问题,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三)增强水源涵养,保障饮用水安全。

长江是江苏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江苏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母亲河。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太湖是太湖流域地区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我省将长江生态岸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太湖、洪泽湖、骆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白马湖等水源涵养湖泊等都纳入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结合退渔还湿、退渔还湖等系列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将进一步增强区域水源地的保护、南水北调水质的保证和整体水源涵养量,切实保障全省乃至全国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四)保护生境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

江苏省是两千多种高等植物、千余种动物的栖息地和庇护所。根据重点保护物种的分布特征,生物多样性保护较为重要的区域主要分布在滨海地区、太湖流域和宜溧山区。盐城沿海湿地、长江、太湖、洪泽湖、宜兴龙池山、句容宝华山等主要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或栖息地都已纳入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并实施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有利于丹顶鹤、麋鹿、白鹤、江豚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有利于保护和恢复多样的生态系统。

(五)保障人居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要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人居环境安全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为协调区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生态支撑。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落地实施,确定边界范围,设立边界标志,设置管护岗位,加强日常巡护。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情况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保护责任。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和执法监督,共同守护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二)确立优先地位。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管控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与各项空间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要求相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严格调整程序。

列入省委、省政府的重大产业项目、国家和省计划的重大交通线性基础设施,如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要通过调整选址、选线,实现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项目,要在所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类型的管理部门指导下实施无害化穿(跨)越,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设专章进行科学论证;确需优化调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项目,在环评批复中设置专章,对相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进行充分调查,开展不可避免性论证或编制调整论证报告,由实施重大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政府批准。

(四)健全管控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法规或规章,明确各类保护地具体管控措施。制定和完善生态空间管控区相关监督管理考核办法,重点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的制度建设、主要指标落实、保护成效等进行考核。优化生态补偿政策,按照“谁保护的多、谁保护的好、谁保护的重要,谁多受益”的原则,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成效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对造成破坏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综合监测监管网络体系,建立监督执法制度,构建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违法行为。研究出台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环境管理办法,对列入国家和省重大建设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给予支持和指导。

(五)加强保护修复。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加强对各类保护地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干扰自然生态的系统性、完整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研究力度。建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地理信息系统,做好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技术衔接。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

(七)鼓励公众参与。

健全和完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保护等政策和公共宣传平台,定期发布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生态保护政策解读,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违反生态保护制度的行为,引导公众自觉参与保护工作。

七、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录

全省陆域共划定15大类811块生态空间保护区域,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

设区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录及江苏省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分布图详见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录及分布图.pdf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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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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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文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十二五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十二五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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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 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11〕103号 2011 年 7月 22 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水系特点,决定了我 省既有丰富的水资源优势,也是水旱灾害易发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矛盾依然存在。水利作为重要 的基础设施,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保障防洪与供水安全,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 有力的基础保障和社会服务。 本规划是全省“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是我省“十二五”时期水利发展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从 2011至 2015 年。 一、形势与要求 (一)“十一五”发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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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 2006〕60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四日 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1.在 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 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 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 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 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 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 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 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 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主要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可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编制相关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省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部门年度计划下达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非盈利性工程项目范围按《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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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简介

江苏省人民政府 政府文件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2月2日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切实担负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四、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其他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八、省政府及组成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九、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十、坚持科学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十一、坚持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十二、坚持求真务实。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十三、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四、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省性会议制度。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确定,或由副省长、有关部门提出,报省长确定;上会审议的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批印。

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情况,部署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六、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通过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次至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七、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秘书长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十八、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省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省长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十九、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须向省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十、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一、严守行文规则。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二十二、规范办文流程。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公文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省长阅批。凡送省长审阅的公文,秘书长负责审核。

二十三、严格签发程序。省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秘书长审核,由省长签署。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副省长、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经省长或副省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报省长同意。

二十四、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凡涉及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省领导出席相关活动,须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厅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省长审定。

二十五、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市、区)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省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500字。

二十六、加强合法性审查。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二十七、提高办理时效。对省政府批办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八、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在部门或设区市任职的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市、县(市、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或设区市任职的省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二十九、省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外办、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省长批准。省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省长出访,经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副省长出访,经省长同意后报省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按程序报省长审批。

第七章 督促检查

三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一、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落实情况月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文件落实时效和质量,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三十二、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省政府所属部门未经省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三十三、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优化完善省政府电子督查督办系统和省12345在线平台国务院“互联网 督查”留言办理系统,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八章 自身建设

三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本领,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

三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积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具体办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省长外出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报备。副省长、秘书长外出应事先报经省长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报省委办公厅。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和分管副省长报告。

三十八、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省政府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1个月。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扰民。要突出调研针对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联系群众。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安排。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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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湖泛是太湖的一种生态灾害,严重威胁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为加强对湖泛的监测预警,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并尽可能控制湖泛的影响范围,确保我省太湖水源地安全,维护太湖生态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江苏省打好太湖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湖泛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重大及较大湖泛事件应对工作和跨设区市湖泛事件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提早预防,加强监测预警。

2﹒坚持尽早部署,提前应对准备。

3﹒坚持属地管理,及时响应处置。

4﹒坚持条块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二、事件分级

按照太湖湖泛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太湖湖泛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一)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湖泛面积大于湖体面积的10%(含10%);

2﹒湖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

(二)较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湖泛面积大于湖体面积的5%(含5%)小于10%;

2﹒湖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水域。

(三)一般事件。

1﹒湖泛面积小于湖体面积的5%;

2﹒湖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公里以外的水域。

三、监测研判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信息报告。

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地方开展监测预警。沿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水域的湖泛巡查巡测;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承担太湖重点湖区和湖泛易发区的巡查巡测;巡查巡测项目为水体气味、透明度、水温(表层和底层)、流速、流向、风速、风向、溶解氧(表层和底层)、pH值、氧化还原电位、藻密度和臭味等。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启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相关单位和地方每日向省水利厅报送2次监测预警信息。发现水质黑臭、湖泛事件等异常情况,1小时内报省水利厅,同步报送所在地湖泛防控牵头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研判和预警。

湖泛巡查监测报告有湖泛事件等情况时,湖泛所在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处置,根据发生的湖泛情况,发出预警,研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水利厅报告情况。如所发生的湖泛超出一般事件的条件,省水利厅及时会同湖泛发生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专家研判后,发出预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省级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

太湖湖泛应急坚持属地负责具体处置、分级进行响应的原则。

(一)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启动Ⅰ级或者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在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同时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监测预警组。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太湖湖泛、水质、蓝藻的监测预警,负责气象水文及环境监测和天气预报,组织应急监测。

3﹒饮用水保供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水厂原水和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处理和供应,开展疫病监测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当水源地发生污染时,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理工艺和措施,当一个或多个水源地因污染停用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供水方案实施。

4﹒应急处置组。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调度增加蓝藻和水草等打捞力量,强化湖泛发生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湖泛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集区和交通干道等重点水域蓝藻打捞,防止引起水质恶化。对湖泛发生区实施围隔格挡,防止湖泛向水源地等重要水域扩散;及时使用强化曝气设施,通过实施人工强化增氧措施,加强水体复氧能力,促进湖泛消散。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气象条件分析,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及时开展湖泛区底泥勘测工作,制定应急清淤方案,并按照抢险救灾的相关要求迅速实施。

5﹒控污限排组。由省生态环境厅(太湖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针对事发水域相关入湖河流周边区域排污企业开展排查、执法,视情要求尾水直接排入入湖河道的工业企业和其他非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类的排污单位停产停排;对于接收工业企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在提高处理效率的基础上,视情要求接管工业企业限排或停排;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行顶格处罚。如入湖河流水质仍然劣于Ⅴ类时,应关闸控制。

6﹒调水引流组。由省水利厅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配合水利部太湖局实施调水引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调水引流方案,加大调水引流力度,改善湖体生态环境,尽可能控制湖泛的发展和减轻湖泛的危害。

7﹒应急供应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适时组织调集瓶装纯净水,组织纯净水应急供应生产和零售企业加大生产,确保供应。要保障特殊群众的纯净水供应,强化市场监测和价格监控,切实维护纯净水市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期间舆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和管理。扎口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专家组。由省水利厅牵头,成员从省太湖治理专家委员会及相关行业专家中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对事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协助事件等级判定,及时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饮用水水源地、自来水厂供水等重点应急处置提出方案措施,参与开展应急终止后工作评估。

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湖泛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二)Ⅲ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现场湖泛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必要时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湖泛发生地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处置情况报告,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省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商省水利厅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装备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购置和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队伍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沿湖各地要健全湖泛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加强各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湖泛事件发生后,能有足够的专业人员迅速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并高效完成各项处置任务。

六、后期工作

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过程评价,对应急预案成效进行评估。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省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组织、指导组建应急队伍以及应急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七、演练与宣传培训

(一)预案演练。

各有关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湖泛事件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向省水利厅报送演练评估报告。

(二)宣传培训。

各有关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太湖湖泛预防、处置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人才。

八、责任与奖惩

对在湖泛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因工作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等行为影响应急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省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环湖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太湖湖泛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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