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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出版旨在为水政监察部门提供一套科学、全面的执法工具和实用教材,以满足水政监察日常工作需要,促进水政监察队伍业务能力建设。系统阐述了水政监察各项制度的规范建设、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规范、执法风险防范、涉嫌犯罪移送、水事纠纷处理、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 2100433B
作 者:库博雷克公共管理咨询
出版日期:2014-10
书 号:978-7-304-06701-4
开 本:787×1092 1/16
字 数:742千字
分 类:教材
学 科:法律类
定 价:¥266.00元
领导安排你写,你却从问问上搜,你可真懒啊~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职...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和...
考核评语范本: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工作,团结,遵章守纪。 2、XXX注重学习,政治理论水平较高,能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2012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 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滨州工业园区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 实际情况以及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制定 2012 年度安 全监管监察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落实 责任、依法治理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 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围绕“安全生产基层 基础强化年”活动的工作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 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狠抓落实,强化执法 监察,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1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 发, 2002? 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 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甘政函, 2003? 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 , 2003? 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
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对象,通常限于作为外部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就是指实施环境行政监察的事项或者业务的范围,亦即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在法律上所承担的具体职责。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因不同类别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能、性质、任务等的不同相应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内容、水行政监察的内容、土地监察的内容作简要阐释。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环境监察部门“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主要从事程序性的执法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各项环保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它们的主要任务是三查二调一收费”四。所谓“三查”,就是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三同时”和污染源限期治理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所谓“二调”,就是调查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并参与处理;所谓“一收费”就是指依法征收排污费,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根据《水政监察工作条例》第9条的规定,并根据水政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水行政监察机构实施水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或者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是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三是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是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是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六是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监察的主要内容。关于土地监察,各个地方多制定了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对于监察职责或者内容的规定基本大同小异。例如,2004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在第2条对土地监察作出界定之后旧,在第8条规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保护耕地和开垦荒地情况;(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及使用情况;(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情况;(四)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情况;(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六)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情况;(七)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八)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再如,1997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9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一)监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四)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五)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其主要分类如下:
其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主体与内容等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环境监察、海洋监察、土地监察、水政监察等类别。
其二,根据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一般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与特定环境行政执法监察。 前者是针对一般的、范围较广泛的监督对象所实施的监察,例如中国海监飞机的常规巡航监视,中国海监船舶的常规巡航监视,中国海监公务人员对海洋石油平台的日常登临检查,中国海监公务人员对从事海洋倾废船舶的日常监察等,就属于一般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后者则是针对某个具体的、特定的监督对象就特定事项所实施的监察,例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个单位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勘测和调查取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等就属于特定环境行政执法监察。
其三,根据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权力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依职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依授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和依委托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依职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依据宪法、组织法所赋予的环境行政职权而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通常属于依职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主体,其所实施的环境监督行为属于依职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依授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获得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授予的环境行政论{执法监察权所实施的监察监督行为。例如,根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4条关于“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条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的规定,国家海洋局所属派出机构即国家海洋管理分局等就取得了实施授权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的主体资格。所谓依委托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特定组织或者单位受行使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权的环境行政主体依法委托所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
其四,根据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目的、任务等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例行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与专门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例行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亦可称为日常性或者常规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为了履行日常性监督职能而按照规定的工作规程与要求反复、经常实施的监察行为。专门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指为了履行特定的监督职责,在确定的时间之内所实施的专门性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例如,2004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开展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实施的专项检查等均属于专门性环境行政执法监察。
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是法律赋予环境行政主体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行政监督权力。该项权力具体由环境行政主体所设立的监察机构或者具有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代表所在环境行政主体,或者取得环境行政主体的授权委托而依法{军实施。目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少环境行政主体均相继设立或者组建了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设立的基本模式是:在省级环境行政主体设立监察总队,在地(市)级环境行政主体设立监察支队,在县(市、区)级环境行政主体设立监察大队,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监察大队设立若干中队。例如,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系统,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将原先设立的各级“环境监理”类机构更名为“环雾;境监察’’机构,并按照省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总队;地(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鬟;监察支队;县(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大队的机构设置要求组建各级环境监论i察机构阳。再如,水利部2000年颁布的《水政监察工作条例》第2条在对建立水政监察机构与制度作出明确要求,并对水政监察作出具体界定的同时n刀,还在第6条明确对水政监察机构的设置作出了如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